2反担保抵押合同(房产局抵押)一式两份
反担保抵押合同(房产)
合同编号:
抵押权人(甲方): 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人代表:
反担保抵押人(乙方): 地 址:
电 话:
由于根据编号 号《担保合同》的约定,甲方
为借款人 向出借人提供了保证,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为上述保证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抵押。甲方经审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及借款人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合同或协议:
编号 号《借款合同》系借款人_______与出借人________
签订的借款金额为 元,期限为 (月/天)的借款合同。
双方认定房产价格为: 元。抵押期限 (月/天),抵押日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编号 号《担保合同》系借款人_______请求甲方
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依法与甲方达成的协议。
编号 号《保证合同》是甲方与出借人_______签订的甲
方为借款人作保证担保的合同。
第二条 甲方保证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即借款人 与出借人 签订的上述《借款合同》约定的并由甲方提供保证的借款,借款本金为人民币 元。 乙方就甲方提供的的保证向甲方提供反担保抵押。
第三条 反担保抵押物:
乙方愿意以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财产向甲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抵押财产及有效财产证书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 (附后)载明,该《抵押物清单》属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抵押反担保范围:
1、甲方代借款人向出借人清偿的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甲方与借款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借款人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担保费等;
3、甲方为实现追偿权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其他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邮寄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4、因债权人实现债权而导致甲方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率为100 %。
第六条
第七条 甲乙双方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 日内共同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
第八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抵押物转移、赠与、转让、出租、出售、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并不得实施降低抵押物价值的任何行为。
抵押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抵押物,负责抵押物的维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乙方承担办理反担保抵押合同公证和抵押物评估、登记、鉴定、保险、保管等涉及的费用,其相关产权证书和全部法律文件由甲方保管。
第十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分立、合并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乙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或自行清算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一条 借款人未能履行到期债务,致使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当甲方代偿后未得到清偿时,甲、乙双方应在甲方代偿的 7日内协商将抵押物折价处理;在前述约定的 7日内不能达成协议的,甲方有权对抵押物予以拍卖、变卖处理,乙方应当积极配合。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应当首先清偿甲方(实际价款为拍卖、变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实际价款清偿甲方后的余款归乙方所有并在清偿后 30 日内交付乙方。
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另行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抵押财产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毁损,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和 借款人恢复财产原状,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
2、乙方违反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甲方可视 情况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抵押财产,乙方并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甲方与出借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金额的 %。
4、乙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已出租等情况,影响甲方抵押权实现时,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甲方与出借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金额的 %。
5、乙方不承担反担保责任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为每逾期一日,向甲方支付甲方代偿金额 %的损失赔偿金。
第十三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经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自然人抵押人签字生效)。
2主合同、《担保合同》无效,本合同仍有效,抵押人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抵押担保责任。
3本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
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 第十五条 乙方的特别声明:
1、如乙方未按时履行反担保责任,造成甲方未能及时收回垫付相应款项的,乙方自愿同意甲方直接(无需通知乙方,无需经过乙方同意)对抵押房屋(位置: 建筑面积: )委托进行拍卖或进行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出借人全部借款本息(包括未到期借款本息)及其它按《担保合同》应支付的相关费用(不足部分乙方继续支付)。
甲方在委托拍卖或进行变卖时,甲方有权将抵押房屋入户门打开,并将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搬至甲方指定的地点,由此产生的开门费用及仓储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有权从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发出的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存放 通知(或公告)后15天内,支付甲方垫付金额及按担保合同约定应向甲方支付的相关费用、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仓储费用后,将该物品、设备、设施取回。否则,甲方有权对抵押房屋内的物品、设备、设施再次委托拍卖或进行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如上各种费用。
乙方在甲方委托拍卖或变卖抵押房屋时,同时授权甲方代为办理
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并签署后附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书仅在乙 方未按时足额偿还出借人本息造成甲方垫付相应款项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同意该条款的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及借款人各执 份。
甲方: 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借款人: 年 月 日
附:抵押物清单
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如下:
抵押物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