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学论文--论公司法的特征2
2015至2016学年第一学期
《公司法学》作 业
论公司法的特征
学生姓名:
: 13级法学1班
: [1**********]
班级学号
2015年9月
论公司法的特征
摘要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本文将从公司法的一般特征:公司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公司法是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公司法是兼具司法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公司法是兼具国际性质的国内法、公司法鼓励投资强调保护股东权益、坚持有限责任原则 反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鼓励股东自治 但必须遵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中国公司法的特色:立法观念上突出的实践性特征、体制选择上高度的开放性特征、条款设置上严格的科学性特征、适用范围上适度的灵活性、市场运行中的动态成长性特征等几个方面结合公司法的概念、作用与地位等来论述公司法的特征。
关键词:概念;地位与作用;一般特征;中国公司法的特色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theory of company law
Abstract
Company law is a regulation establishment, activities and dissolution of all kinds of companies and other foreign relations, the floorboard of the legal norms, is the market main body of the method. Its significance: encouraging investment in business;
Strengthen the company's autonomy;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debt; To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ity shareholders interests. Strengthening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 worker protection measures. This article from the general
features of company law, company law is the nature of both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company law content, the main body is both commercial law, with strong technical, company law, company law is both judicial procedural law content of substantive law, company law is both the international nature of the domestic law, company law
encourages investment emphasis on the protection of shareholders' equity, insist on the principle of limited liability Against the abuse of company legal person independent personality and encourage shareholder autonomy But must obey the law mandatory
provisions; And the Chinese company law feature: the legislative concept, highlight the practical characteristics, system select the high degree of openness characteristics, on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et strictly on the scientific characteristics and applicable
scope of moderate flexibility, dynamic growth characteristics in operation of the market according to the concept, function and status of company law and to discus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ompany law.
Keywords:fundamental conception;Status and effect;General Characteristics;The features of the Chinese company law
目录
引言 ..................................................................................................................................................... 1
一、 公司法的概念 ...................................................................................................................... 1
二、 公司法的地位与作用 ........................................................................................................ 2
(一)公司法的作用 ............................................................................................................ 2
1.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 2
2.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 2
3.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2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 3
(二)公司法的地位 ......................................................................................................... 3
1.公司法的地位概述 ................................................................................................... 3
2.公司法与民法 ............................................................................................................. 4
3.公司法与经济法......................................................................................................... 5
三、 公司法的特征 ...................................................................................................................... 5
(一)公司法的一般特征 .................................................................................................. 5
1.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 5
2.公司法是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 ......................................................... 6
3.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6
4.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 7
5.公司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 7
6.公司法鼓励投资,强调保护股东权益 .............................................................. 7
7.坚持有限责任原则,反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 ...................................... 8
8.鼓励股东自治,但必须遵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9
(二)中国公司法的特色 .................................................................................................. 9
结语 ................................................................................................................................................... 11
参考文献: ..................................................................................................................................... 12
引言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本文将从公司法的一般特征:公司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公司法是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公司法是兼具司法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公司法是兼具国际性质的国内法、公司法鼓励投资、强调保护股东权益、坚持有限责任原则 反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鼓励股东自治 但必须遵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中国公司法的特色:立法观念上突出的实践性特征、体制选择上高度的开放性特征、条款设置上严格的科学性特征、适用范围上适度的灵活性、市场运行中的动态成长性特征等几个方面结合公司法的概念、作用与地位等来论述公司法的特征。
一、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活动、清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对内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其一,公司在设立、变更、解散、清算时,发起人与设立中的公司之间、发起人与认股人之间、股东之间、股东与职工中之间、股东和职工与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二,公司内部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如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和经理、监事会(或监事)之间各自的地位和职权以及互相间的制衡关系。对外法律关系主要表现在:公司与交易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公司与工商部门之间在公司登记注册方面的关系;公司与证券管理部门之间在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方面的关系;公司设立、变更、解散过程中与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以及清算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公司法有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与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之分。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又称狭义公司法它是指将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清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化地规定与一个法律文件内并以“公司法”命名的公司法,如我国《公司法》、法国《商事公司法》等。狭义公司法只是上就是法典意义上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又称广义公司法,它是指调整公司设立、组织、活动、清算以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显然,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并不专指法典意义上的的公司法,而是包括了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商事登记法等极为广泛的法律文件中所包含的公司
法律规范。
在现代社会,各国虽大多颁布了《公司法》,或者在商法典或民法典中就“公司法”作了专门规定,但由于公司法所涉问题极其繁复,法典意义上的公司法根本无法解决公司设立、组织、活动、清算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问题,因而对公司法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不能局限于形式,为更应着眼于实质意义上的一切公司法规范。在学理上,也基本上是就实质意义上来理解公司法的。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往往仅在提及相关法律规定时,才在特定法律文件意义上予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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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公司法的作用
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和施行,标志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正式确立。公司法的作用循其立法宗旨有以下几方面:
1.确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是我国现代企业形态之中的一种最基本的和最重要的企业形态。公司法正是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确认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而制定的法律。
2.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法是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统一。公司法对公司从产生到消灭的整个过程中的组织和行为关系均作出规定,包括公司组织和行为的一般原则,公司的设立、变更、解散,公司的能力,公司章程,公司的资本和财产,组织机构,财务会计以及公司与股东、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等等。
3.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享有的各种权利,如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享有其他的民事权利,等等,使公司的运作具有可靠的保证。
公司法赋予股东分红权、投票权、公司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东诉讼制度等保护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权利,确保股东包括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比例、对有关问题应当听取公司① 范建,蒋大兴.商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
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职工代表的产生方式,切实保护职工利益。
公司法通过规定法定资本制、各种公示和通知制度等,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公司是最为重要的市场主体和基本的市场经济微观基础,公司的结构是否健全、公司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涉及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些组织和公司设立和运作的不规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诸如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等。公司法则通过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健全市场经济基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公司法的地位
1.公司法的地位概述
公司法的地位系指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重要性程度。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问题,学界一直存在争论,认识不一,归纳起来有三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主张把公司法编入民法典;第二种主张把公司法编入商法典;第三种主张公司法应以单行法形式出现。
从世界其他各国公司法的立法体例看,公司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外乎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情形是在民商合一的某些国家中,公司法是民法典之组成部分,如瑞士民法典、前苏联民法典。第二种情形是在民商分立的某些国家中,公司法是商法典之组成部分,如法国、德国的商法典便把公司法纳入其中。第三种情形是公司法以单行法的形式独立出现,这种立法体例在英美法体系国家盛行,北欧一些国家如瑞典等国效仿。从我国目前的民商立法情况来看,采用的是民商合一体例。由于公司法内容涉及多种的法律关系,不仅涉及民事法律关系,而且涉及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甚至还涉及涉外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出现。我们认为,尽管我国没有商法典,有无必要制定统一的商法典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讨和论证,但作为独立法学学科之一的商法学却业已建立。从学科体系建设出发,将公司法及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归类于商法学,不仅是合理的,而且也是十分必要的。这既有利于在商法学原理的指导下.深化对各个单行法规定的认识,也有利于尽快结束对各个单行法孤立、分散地进行研讨的局面,促进商法学理论的勃兴和繁荣。
无论在学理上对公司法的地位如何认识,就单行公司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而言,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这里仅就公司法与民法、经济法的关系,简要阐述如下:
2.公司法与民法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股东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93年新中国第一部公司法颁布,1999年对公司法进行了修改。公司法是调整公司这一商事主体和公司行为这一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是典型的商事法。同时,民法的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公司法。如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关于股东、公司与其交易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关于公司及其管理人员行为所应遵循的诚信原则的规定,都可以从民法中找到其制定依据和原则,甚至是直接引用民法规定。如公司法中关于公司的概念,各国规定有所不同,日本商法典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是指以从事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公司为法人”。美国标准公司法第2条也规定:“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德国和我国公司法均无公司的定义,只是规定每种公司的定义或特征。关于公司的规定确认公司的法人性质,即民法中法人制度在公司法的运用和体现。又如股东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依照民法所有权理论,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对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作出了明确和科学的划分,一方面明确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确认其法人资格,维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规定股东享有出资者权利,承担有限责任,维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再如关于公司董事经理同业禁止及其它义务的规定,其基本原理正是民法的诚信原则。
尽管民法与公司法有如此密切联系,公司法和民法还是有差异的。首先,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民法较公司法广,民法除了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外,还调整人身关系等其它一些民事关系。通观各国公司法均无人身关系的调整规范,其次,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角度各有侧重。民法不区分商人与非商人,通过对自然人、法人等民事主体的一般规定和对物权、债权等的全面规定,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一般规则和法律前提。我国公司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和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法律责任等等,都是直接关于公司及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第三,由于角度不同、立法任务不同,民法通常为一般规范,公司法多为特别规范,两种规范既有许多共同的规则,也存在有差别的规定。如关于公司的权利能力的规定,除了民法中法人制度的一般要求之外,还有关于股东人数、最低出资额等一系列特殊规定;又如关于股权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规定,总体上是依照民法中的所有权理论,但在具体规定上,通过科学分配和优化配置,实现股东和②② 蔡克洪.以公司发为例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D]
公司的民事权利的基本目的;再如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份发行和转让等特殊商行为的规定,就是对具体商事组织和商行为的直接规定,这些内容在民法中是难以也无须具体规定的。第四,正因为商法多为技术性规定,所以呈现出多变的特点,而民法稳定性较强。我国民法典起草历经数十年四稿仍未出台,而公司法颁布实施仅六年就要修改。
3.公司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实质是国家管理经济之法。由此而论,公司法作为国家管理公司之法,最鲜明地体现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性特征,从性质上说,公司法与经济法的联系至为密切,甚至直接将公司法视为经济法的组成部分,也不是没有道理的。 如何认识公司法与经济法中的企业法的关系,是在公司法理论研讨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之一。对此,有的主张实行“一元制”,或主张以公司法作为调整企业活动的基本法律,用公司法取代企业法;或主张以企业法作为调整企业(包括公司)活动的基本法律,不同意制定公司法。有的则主张实行“二元制”,即企业法与公司法并存,分别调整企业关系与公司关系。毫无疑问,由于企业类型的多样化及公司关系的特殊性,不仅决定了中国必须制定公司法,而且还决定了在公司法之外,必须有与其他企业类型相对应的企业法,如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等。在这个意义上的企业法,必将同公司法形成多元并存的局面。目前,公司法与企业法是一种并存互补关系。它们各自以不同的企业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相互补充调整各自无力所及的领域,以排除立法调整的空白。 我国公司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部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法律。
③
三、公司法的特征
(一)公司法的一般特征
1.公司法是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
传统上,商法作为商人自治法,属于典型的私法。近现代商法作为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关系的法律,一般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从根本上说属于私法范畴。公司法作为典型的商法,当然应该属于私法2.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社会整体观念的加强,对于司法关系,逐渐改变以往放任主义的态度,而采取积极干预主义的方式,从而形成所谓“私法公法化”。在“公法化”之私法中,公司法表现的尤其明显。也就是说,公司法仍以私法规范为其中心的同时,为保障③ 蔡克洪.以公司发为例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D]
其私法规范的实现,设置了大量属于公法性质的条款,从而形成“公司法之公法化”倾向。例如关于公司登记、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名称、法定事项的公示主义等规定都具有明显的公法色彩。当然,这些公法性条款始终处于为私法交易服务的地位,由此,它还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在公司法中,其公法色彩还具体表现为强制性规范的大量存在。
2.公司法是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
商法以商主体及商行为为其调整对象。依此,可以将商法划分为商主体法与商行为法。主体法又称组织法,它是指规定某种社会组织的设立、变更和解散、内部组织机构、内部成员的权利和义务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为法又称活动法,它是指调整由法律主体的行为或活动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一般来说,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主要调整企业设立及组织的法律属于商主体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主要调整企业活动的法律属于商行为法。公司属于兼具商行为法属性的商主体法。公司法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商主体法的特性。各国公司法普遍规定了公司的设立及其条件、公司的法律属性与法律地位、公司能力、公司设立人的资格、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公司的变更和解散、股东的权利、义务及股东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内容。这些内容都与公司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产生、运作与消灭密不可分。因此,公司法首先本质上是商主体罚或商事组织法。公司作为商主体,必然要从事各种生产经营和交易行为。这些行为虽不能全部由公司法调整,如买卖、制造、运输等一般性商行为,应有一般性商行为法调整;但是,只有公司才能实施的与公司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行为,如公司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行为,则应有公司法调整。尽管各国对此问题的规定详略不一,有些国家主要将其留给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调整,但都在公司法中作相应规定。因此,公司法哈必然具有一定的商行为法特征。
3.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与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偏重于伦理规范有着明显的不同,作为商法组成部分的公司法更加具有技术性。在兼具商主体法与商行为法属性的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机关的组成、公司股份的构成及股票的发行、交易、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法、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等制度,也都是随着公司本身及其制度的发展而予以技术性涉及的结果。正因为公司法具有浓郁的技术性,才使其在各国存在技术上的共通性,可以相互借鉴,从而更多的表现出国④④ 范建,王建文.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际趋同性。
4.公司法是兼具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
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为主的法律,民法、刑法、行政法、宪法为典型的实体法。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力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维典型的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类是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它们之间也有一些交叉,实体法中也可能涉及一些程序规定,程序法中也可能有一些涉及到权利、义务、职权、职责等内容。除以上典型实体法与程序法之外,许多法律都是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内容,只不过从总体上或本质上将其纳入某一范畴。商法作为私法,应纳入实体法范畴,但商法中仍然包含了大量程序规范。对此,公司法体现的较为明显。《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东权益义务、法律责任等规定属于实体规范;而关于公司设立的程序、公司组织机构形式职权的方式以及公司变更、清算、解散的程序等规范则属于程序规范。
5.公司法是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
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组织及其活动的法律,而公司是商行为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公司法无疑构成了兼具国际性的商法的典型。各国公司制度原来各有特色,互不相同。但现在各国公司法已无很大的差异,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共同性。从形式上看,无论是在成文法系还是判例法系国家和地区,公司法都主要表现为成文法的形式。从内容上看,各国关于公司的概念、类型、资本制度、组织机构及其职权、股份与债券的发行,解散与清算等内容都大同小异并日益趋同。最显著的例子是有限责任公司、授权资本制、专门委员会制、职工参与制等,这些制度原来只是某一国家的制度,现已为各国所采用。此外,公司法领域虽然没有像票据法那样出现国际统一立法,但出现了区域性统一公司法的立法动向。
6.公司法鼓励投资,强调保护股东权益
公司法中规定了要对股东、债权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均加以保护,在此前提下,突出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公司法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的权利可以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1)投票权。股东有投票选举董事、表决公司的重大问题的权利,这表明股东⑤ 范建,王建文.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⑥⑥⑤ 范建,王建文.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人管理公司或者是直接对公司的事务作出决定。(2)分配权。股东投资后当然应该有回报。(3)转让股份的权利。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也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4)人股权。所谓认股权是指公司在发行新股的时候,原来的股东拥有优先认购的权利,它可以防止原有股东的权益被稀释。(5)知情权。股东有权知悉公司的一切情况,其中主要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经营状况以及盈亏状况等。
值得关注的是,公司的营利性以及相应的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近年来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和时间的发展受到了相当的挑战。现代公司法要求公司考虑利润最化目标时,也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即公司也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也体现出了这个原则,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7.坚持有限责任原则,反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
有限责任原则是指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和公司作为法人享有独立的主体地位是紧密联系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有限责任原则并不绝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所谓的“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corporation)。在一定条件下,法院拒绝承认公司人格的独立存在,即使它符合法律上设立公司的全部要件。“揭开公司面纱”的核心是否定公司人格(disregard of the corporate entity),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主要功能是对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和恶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予以补救。 使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必须具备一定要件,一般认为这些要件包括具有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造成实际损害的结果以及两者之间寻在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应当明确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是在特定情形下适用的,是有限责任与公司独立人格的例外,如果不恰当地加以使用,则会导致整个法人制度处于不稳定状态,也违背创立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本来意义。 ⑦⑦ 范建,蒋大兴.商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
8.鼓励股东自治,但必须遵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在公司的设立、经营、治理乃至于公司解散、清算等环节鼓励公司与股东自治,扩张公司的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在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条款的前提下,允许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章程做出个性化设计、自由规范公司内部关系以及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行为。
尽管公司法体现出鲜明的去向,鼓励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等形式进行自治,但是仍然有一些强制性规范必须遵守。比如公司的设立登记制度、法定的章程记载事项等。
(二)中国公司法的特色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不断构筑与完善,中国公司法在其立法观念的重塑与具体条款的适用过程中,日益显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系列法律特征:立法观念上突出的实践性特征;体制选择上高度的开放性特征;条款设置上严格的科学性特征;适用范围上适度的灵活性特征;市场运行中的动态成长性特征。
1.立法观念上突出的实践性特征
突破了按“所有制”立法的传统观念,代之以“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立法的全新理念。确立了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一人公司”存在,即采用“一元制”的公司概念,但又区别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更不同于以往的一般国有企业。我国公司法在立法观念上突出的实践性还在于:它融合了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对公司行为规范化所陆续产生的客观要求。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公司法》修订条款中,针对《公司法》运行过程中暴露出缺乏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有效监督机制,难以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国际市场支持力度不够等种种实际状况,及时修订部分条款,集中体现了在制度层面上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市场经济实践内在需求的积极回应,这必将进一步推动中国国企改革的深化和公司实践的进程;换言之,正是公司法立法层面上突出的实践性特征,适应并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建立和完善。
2.体制选择上高度的开放性特征
在充分借鉴市场经济条件下成熟的企业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我国的公司法成功地为在中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了法律保障,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⑧ 范建,蒋大兴.商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
⑨⑧⑨ 肖飞飞.试论中国公司法的主要特征[D]
会所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中所体现出的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显性特征,已初步适应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对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外派监事会”制度的实施,更是有力地配合了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推进,充分体现出在立法上开阔的视野、敏锐的反应和勇于吸收、借鉴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成功经验的“开放意识”。
3.条款设置上严格的科学性特征
现行的公司法律制度在“公司设立”的一系列条件中,特别突出了公司信用在市场交易安全中的地位。如对公司注册资本额的规定,是公司自身信用的衡量标准,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交易的安全;这对促使企业的规模化发展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实际能力增强,均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简言之,注册资本条款的设置,在本质上是为了公司的稳定与发展所设置的“减震器”和“安全阀”。
同样,在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条款规定中,采取“分”、“统”结合的方式。对两类公司在“设立”、“组织机构”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与转让”等相差较大的性质上,实行分设章节、分别规定的做法,而其余较为相似的规定,则一律采用统一规定,集中表述的做法。整个公司法框架因而显得“统”、“分”并举,浑然一体,简洁、科学。
4.适用范围上适度的灵活性
首先,在对《公司法》颁布实施后如何适用三个涉外企业法律上,着眼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企业政策环境的相对稳定和整体连续性,我国《公司法》在强调外商投资企业在适用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又在第十八条规定:“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这一条款,使原先的三个涉外企业法律对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与《公司法》的相关条款的三个不同之处,得以继续适用,充分体现了《公司法》在适用范围上适度的灵活性特征,使外资企业在《公司法》实行后,继续享有在“注册资本管理”、“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利润分配和风险承担”等方面的既定条款。
其次,在有关公司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具体规定中,在明确制定权力、经营、监督“三权分立”而又“三权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的同时,又针对我国公有制经济的特色,对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适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主要方式的民主管理形式。 ⑩⑩ 肖飞飞.试论中国公司法的主要特征[D]
5.市场运行中的动态成长性特征
由于我国为数众多的国有企业面临着改建规范的为公司制企业,并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这一历史性课题。从这个角度上看,我国的《公司法》因市场经济而催生出世,也必将在市场中接受洗礼,并不断保持动态的成长性特征,适时加以修订、充实和完善,最终使现行一系列公司法律制度更加趋于系统化、规范化。
结语
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都表明:市场秩序的建立绝对少不了对经济活动主体 -------公司的法律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各国间又相互影响,不断融合。我国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在于: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本文结合公司法的概念、作用与地位参考我国公司法学者的文献,总结出了公司法的一般特征:公司法是兼具公法性质的私法、公司法是兼具商行为法内容的商主体法、公司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公司法是兼具司法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公司法是兼具国际性质的国内法、公司法鼓励投资 强调保护股东权益、坚持有限责任原则 反对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鼓励股东自治 但必须遵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以及中国公司法的特色:立法观念上突出的实践性特征、体制选择上高度的开放性特征、条款设置上严格的科学性特征、适用范围上适度的灵活性等。
参考文献
范建,王建文.商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范建,蒋大兴.商法学[M].法律出版社,2012
蔡克洪.以公司发为例浅谈民法与商法的关系[D] 肖飞飞.试论中国公司法的主要特征[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