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严重.较重.一般三违分类
各类“三违”界定标准
一、严重“三违”,根据下列情节性质处罚、开除、降岗、住学习班
1、特殊工种、瓦斯检查员、防突测压员、安检员、跟班干部、区队验收员脱岗、漏岗、假汇报者。
2、谩骂、殴打制止“三违”人员者。
3、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者。
4、偷盗、破坏井下安全设施者。
5、井下扒、蹬、跳。
6、敞开风门不关,造成风流短路,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7、因违章造成事故、1-3级非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者。
8、采、掘头面无措施施工。
9、放顶煤工作面在老塘侧放炮崩煤块者。
10、更换或修复抬棚时,不采取措施,冒险拆棚,造成冒顶者。
11、擅自停、开局扇造成瓦斯聚积。
12、打钻期间发生喷孔、夹钻、出水等特殊情况不认真执行措施规定的。
13、不坚持风电闭锁、检漏保护的。
14、放炮撤人距离不符合措施规定。
15、造成排放瓦斯的责任者。
16、私自改变支护形式。
17、误操作拉断钢丝绳者。
18、造成跑车责任者。
19、人车不按规定试验者。
20、瓦斯超限作业的责任者。
21、无措施或未按措施擅自排放瓦斯的。
22、对瓦斯监测系统人为停电,打过线、糊探头、故意破坏瓦斯监测装置的。
23、突出指标超限,不采取措施,冒险作业。
24、造成大面积瓦斯超限的责任者。
25、临时停工地点,不及时设置栅栏、警标的责任者。
26、利用电气设备放炮。
27、火药雷管私藏或夹带上井者。
28、不按规定处理瞎炮者、放糊炮、明炮者。
29、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者。
30、井下睡觉的。
31、新工人入矿未经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32、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随身携带合乎要求的自救器和矿灯。
33、酒后入井,或穿化纤衣服入井者。
34、管理干部及安检员现场失查、漏查重大隐患,不处理、不安排。
35、规程、措施不学习考试安排上岗者。
36、井下破坏各种安全设施者。
37、不能按时、按要求整改隐患者。
38、采面初采初放措施执行不力进行施工的。
39、更换或修复抬棚时,不采取措施,冒险作业者。
40、炮烟没吹尽进入工作面作业。
41、煤壁片帮,未及时采取措施维护。
42、提前回撤老塘侧支柱。
43、工作面移槽时,回柱距离超过规定。
44、工作面放炮崩翻棚不及时修复。
45、工作面未按规定悬挂各类施工图,或施工图板出现严重错误的。
46、工作面大坡段不认真执行防滑、防矸石伤人措施的。
47、工作面火药乱扔乱放的。
48、不严格执行停头停面,停止工作通知单者。
49、独头巷道修棚时,修棚地点以里有人或多摊作业的。
50、掘进头空顶作业。
51、处理喷浆管路堵塞时不停风,无专人看护枪头。
52、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不立即撤人、停工者。
53、井下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
54、耙斗机空绳挂在梁上或顶锚杆上。
55、在无风、微风巷道作业和无支护巷道内作业。
56、安全设施不齐全就擅自组织生产者。
57、在耙斗行程内有人而开机。
58、用电机车头强行顶风门。
59、不按要求使用保护或私自甩掉保护。
60、无计划、无措施检修。
61、没有停电措施停电。
62、1.6米以上绞车检修后不做过卷松绳保护试验。
63、井口、井底推车工、信号工,违反操作规程。
64、斜坡轨道运输,不及时开启、关闭红灯者,声光信号不畅通完好强行开车者。
65、乘坐人车携带爆炸材料与其它人员同上下者。
66、1.6米以上绞车司机工作时无人监护者。
67、私自停开压风机者。
68、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操作人员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靴者。
69、失爆设备下井责任者。
70、斜坡轨道不执行行车不行人规定者。
71、电机车司机过往人员密集地区不打铃或无信号者。
72、安全门闭锁信号不合格的。
73、倾斜井巷运送人员没有跟车的。
74、斜坡轨道上部挡车装置不闭锁。
75、电气设备停电后不验电放电,盲目进行操作者。
76、钢丝绳不执行日检的。
77、更换设备配件或皮带割扣时,开关不打闭锁者。
78、高压设备不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
79、带电作业或带电移动带电设备。
80、井下防爆开关保险丝使用不合格,用铅丝、铜丝代替。
81、用刮板运输机运送爆破材料。
82、在皮带上无措施拉东西。
83、跟钩工不带口哨,不在规定位置跟钩者。
84、电机车司机在车外操作,或机车行驶时,将头伸出车外。
85、高空作业不戴矿帽、安全带者。
86、电机车追尾责任者(两车不少于100米追尾者)。
87、提升装置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时仍继续拉升者。
88、使用不合格连接装置者。
89、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不执行远距离放炮规定的。
90、遇有地质构造变化而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者。
91、井下运送爆炸材料,不按规定运送的。
92、风筒落后超过规定(岩10m ,煤5m )。
93、瓦斯检查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或瓦斯牌、记录本报台帐不对照。
94、瓦斯探头悬挂不符合要求。
95、突出危险掘进头,效果检验做不到“五同时”、“五签字”者。
96、放炮母线长度和拉线距离达不到规定要求进行放炮。
97、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炸药、雷管设备不分别入箱落锁者。
98、放炮不吹警哨或不执行交换牌制度。
99、放炮后未解除放炮命令进入炮区者。
100、放炮时不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
101、火工库管员不按规定发放火工品的责任者。
102、擅自进入栅栏区、无风区、带有警示标志的危险区者。
103、造成局部通风机循环风者。
104、盲巷不及时封闭者。
105、无措施调风者。
106、不按规定试验人车者。
107、电机车司机在车外操作。
108、不按规定交接班者。
109、煤岩巷超掘的责任者。
110、私自切开、毁坏风筒风门、栏杆、安全设施的。
111、不按规定装炮,不使用水炮皮黄泥封填的。
112、煤尘超限不处理仍然作业的。
113、无措施在回风巷作业(行人)者。
114、地面电车蹬钩者。
115、不按规定填写井下隐患记录,跟班人员不交接处理安全隐患者。
116、扒岩机小绞车钢丝绳断股断丝超过规定继续使用者。
117、破坏人员定位系统者。
118、排放孔不按措施施工,方位、角度不合格的。
119、不使用超前支护掘进(维修)作业的责任者。
120、各类特殊工种责任落实不到位者。
121、泵站压力低于18Mpa 。
122、工作面超前支护和防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23、工作面不使用移槽器、拉机头。
124、不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盲目作业的。
125、不按规定试验风电闭锁者。
126、开关保险选择大。
127、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不切断电源。
128、处理掉道车强拉硬拽。
129、井上、下所有摇表、万用表、电笔,不符合电压等级,且仍然在使用。 130、电机车超速开车者(运料2.5m/s,正常4m/s)。
131、推车放飞车者。
132、提前打开挡车设施者。
133、打地质孔和抽放钻孔时,敲打钻杆。
134、瓦检员不按规定进行汇报者。
135、对断电仪不按规定试验者。
136、割皮带节口必须停电落锁。
137、破坏井下各种安全设施者。
13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放炮时,不执行远距离放炮的。
139、遇有地质构造变化而未及时补充安全措施者。
140、瓦斯检查员不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或瓦斯牌、记录本报台账不对照。 141、放炮器钥匙不随身携带,炸药、雷管设备不分别入箱落锁者。
142、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143、各类特殊工种责任落实不到位者。
144、不熟悉“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者。
二、一般“三违”
1、地面车间工作人员穿拖鞋、高跟鞋者。
2、乘坐人车不挂防护链。
3、口传信号。
4、不走过桥,翻越皮带、刮板机、转载机。
5、上班时间干私活。
6、放炮前后不洒水灭尘。
7、开机不用喷雾者。
8、上班不参加班前会。
9、乘坐人车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指挥。
10、安全设施达不到规定要求者。
11、新工人不签师徒合同者。
12、在井口20m 内吸烟者。
13、灭火器超期及压力不足未及时更换者。
14、注浆时间不真实。
15、工作面不进行二次补液。
16、乳化液配比仪不正确使用,乳化液浓度不够。
17、开溜子不发信号或口传信号。
18、采掘工作面出现机头距连续超过规定的。
19、不执行使用湿式打眼,即干打眼者。
20、耙岩机停机时操作手把未摘掉或开斗机不使用操作手把。
21、扒岩机前无照明作业。
22、不按规定打撑杆、拉杆。
23、锚杆锚固力不符合规程要求。
24、扒岩机缺少挡绳钎、护身网进行作业的。
25、上下山(15度以上)掘进作业过程中,扒岩机固定锲、支腿、卡轨器不可靠的。
26、掘进工作面扒装前不洒水者。
27、气割作业时,两气瓶距离小于5米责任者。
28、防爆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无防爆检查合格证。
29、开机不巡视检查。
30、不按规定检查设备状况。
31、推车距离小于10m 。
32、上岗不填记录或记录不全。
33、电机车前无照明,后无红灯。
34、机车过弯处,不提前减速,不发出响声信号。
35、电机车无照明开车者。
36、电机车长距离顶车运行者。
37、推车时蹬车滑行者。
38、斜巷声光报警装置不起作用而继续开车或摘挂者。
39、背送火药人员不使用药包(箱)的。
40、不认真填写瓦斯记录者。
41、瓦斯传感器悬挂位置不当、超差、不显示数字者。
42、雷管脚线不扭接者。
43、超挂车辆者。
44、每一职工应熟记本工种岗标。
45、违反劳动纪律早上井、晚下井、不下井者。
46、溜子减速机不加油者。
47、采掘工作面出现机头距连续超过规定的。
48、扒岩机缺少挡绳钎、护身网进行作业的。
49、机车过弯处,不提前减速,不发出响声信号。
50、瓦检员不按规定进行汇报者。
51、井下坐矿帽者。
52、电机车无照明开车、开车顶矿车、无跟钩人员继续拉车。
53、下料装车超高者。
54、工业场所不戴安全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