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雷鼓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
刘雷鼓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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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株中法刑监字第2号
驳回申诉通知书
刘雷鼓:
你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一案,不服本院(2010)株中法刑一终字第87号刑事裁定,以“本案物证(涉案公章)来路不明;证人蔡鼎的举报系栽赃陷害;公安取证程序违法;关键证人的证言缺失;本人承认犯罪事出有因”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物证(涉案公章)来路不明的问题。虽然攸县公证处提供的物品清点清单上没有加盖公证处的公章,也没有物品提供人的签字,但该份清单与(2009)攸证字第1471号保全证据公证书相粘连,1471号公证书上明确记载了申请人、公证事项,并有公证员签名及公证处的公章,应当认定该公证合法有效。公安机关的物品(涉案公章)提取笔录上虽然没有记载公章提取经过、公章来源的文字说明及提供人的签名,但加盖了攸县公安局的公章,并有你的亲笔签名按印,也应当认定合法有效。
关于证人蔡鼎举报系栽赃陷害的问题。你提出自己只负责就每笔的贷款要求与银行工作人员打招呼,具体事项由蔡鼎办理,找人私刻公章,伪造假收入证明都系蔡鼎所为。但根据公安机关对证人株洲市工商银行负责贷款的工作人员何民、海滔的询问笔录,二人都陈述在贷款过程中一直是与你联系,贷款所需资料也是你提供的,蔡鼎仅仅是陪同和开车。在对证人张天沣(曾委托你贷款)的询问笔录中,张也陈述了在株洲福尔莱酒店一名私刻公章的男子拿着假公章找你的事实。故不管蔡鼎的举报是否怀有个人目的,但举报事实确实存在。
关于公安取证程序违法的问题。1、你指出侦查员徐飞的笔迹在多份笔录上都不一致。
本院询问了侦查员周柱、徐飞,二人承认存在讯问和询问后一方不在另一方代签的情况,但是讯问和询问的全过程是由两人以上公安干警完成,此事实有攸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其他侦查员佐证。故攸县公安局在代签问题上虽然存在轻微瑕疵,但整个讯问和询问的过程基本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认定其取证程序违法。2、你提出的同一公安干警同一时间段同时讯问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问题。8时20分至17时50分是一个跨度比较大的时间段,而9时30分至10时35分又是其中一个较短的时间段,虽然讯问、询问人中都有周柱,但并不能排除周柱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内利用短时间交叉讯问和询问的可能,由此不能认定周柱存在同一时间段同时讯问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事实。3、你提出的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有刑讯逼供行为,但并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关键证人证言缺失的问题。虽然公安机关没有抓捕到私刻公章的“梁”姓男子,其具体身份一直未能核实。但该案提取的假公章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委托你贷款相关人等的证人证言、你自己的供述足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你确实存在私刻公章的事实,故梁姓男子证人证言的缺失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
关于你本人承认犯罪事出有因的问题。在案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法证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情况下,你当时的心理状态不能影响对你供述的认定。
综上所述,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你的申诉,望你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
二Ο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