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实施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
行办法》,推动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建立严格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医学生完成学校基本教育后接
受的某一个学科的规范化的专业培养,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层次医学人才,提高临床医疗水平的重要环节和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有关卫生医疗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要以提高我省医疗质量和医学科学水平的高度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贯彻落实实施细则。
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对象是高等医学院校医学本
科、专科毕业的住院医师,医学研究生毕业后从事临床工作的,按其临床工作实际水平参加相应阶段或年度的培训。
第四条 住院医师经过规范化培训,应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
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主治医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二章 培训基地
第五条 凡有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条件的医院可以二
级学科为单位,申请作为住院医师的培训基地。
第六条 培训基地由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认可、
批准。具有博士生、硕士生培养任务的学科及省级以上重
点学科、特色专科经上报、备案后,可直接列为培训基地。
第七条 培训基地除对本单位住院医师进行培训外,还应承担
其他单位选送的住院医师培训任务。
第八条 培训基地应根据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
培训大纲》及我省有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严格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培训质量。
第九条 非培训基地医院的住院医师,医院应根据需要,将住
院医师选送到培训基地医院进行培训。
第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十条 培训内容包括政治思想、医德医风、临床实践、专业
理论知识和外语。培训以临床实践为主,同时进行理论知识和外语学习,兼顾科研、教学、组织管理能力的培养。 第十一条 根据1995年卫生部颁发的《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大纲》,我省首批实施培训的专业包括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传染病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喉科、麻醉科、皮肤科与性病科十个临床学科。其他学科由卫生厅组织有关专家制定培训大纲后实施。
第十二条 培训时间一般为5—7年,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3—4年(本科毕业生3年,专科毕业生4年),进行二级学科基础培训,培训目的是使住院医师掌握二级学科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培训方法以二级学科内的各专业轮转为主,兼顾相关科室。
完成第一阶段培训项目和内容,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第二阶段的培训。
第二阶段为2—3年(本科毕业生2年,专科毕业3年),进一步完成轮转,逐步进行三级学科培训,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够独立处理本学科常见病、急重症及某些疑难杂症。最后一年安排一定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
第十三条 住院医师培训的第一阶段,实行科室领导负责与上级医师指导相结合的培训方法,第二阶段可实行科室领导负责与专人指导相结合的培训方法。
医学专家和相应学科技术骨干要积极承担住院医师的带教工作,以带好住院医师为己任,言传身教,为青年医师树立榜样。各种培训基地要建立规范、激励带教者及受培训者的有关制度,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第十四条 住院医师培训要重视医德医风教育,做到理论知识、临床工作能力和教学科研能力相结合,基础培训与专科培训相结合。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用绩分制与等级评定相结合的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住院医师经考核合格者,由卫生厅按规定程序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申报主治医师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继续接受培训或分流安排适宜工作。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建立省、市、培训基地医院三级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管理体系,明确职责,积极协作,确保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组织、职责的落实。
第十八条 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山东省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其任务是:
1、 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实施方案和细则的审定、认可;
2、 培训基地的认可与撤销;
3、 督导、检查培训工作;
4、 组织对培训质量的评估;
5、 研究制订完善毕业后医学教育制度的有关政策和办法。 培训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办公厅科教处,负责全身住院医师培训的日常工作。
成立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指导委员会,其职责是在山东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的领导下:
1、 负责制订住院医师培训、考核的实施方案和细则。
2、 负责全省统一考试的命题、阅卷、成绩分析等工作。
3、 负责住院医师参加全省统一综合考试的资格审查等。 第十九条 各市地应成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全面负责本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管理与业务指导工作。做好培训基地的申报、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培训基地上报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组织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
等。
第二十条 各培训基地医院在院长的领导下,成立由科教科、医务科、人事科等部门负责同志及专业学科人员组成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委员会”,明确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其他部门密切配合。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重视和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把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作为医院考核、等级评定的内容之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首先在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具备培训基地条件的学科实施,待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拓展到其他单位具备条件的学科。
非培训基地医院可本实施细则,按照《培训大纲》要求,积极开展住院医师第一阶段的培训。住院医师经第一阶段培训考核合格后,可根据需要选送、进入培训基地进行第二阶段培训。选送住院医师的单位向培训基地缴付适当的培训费用。住院医师在基地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二十三条 培训基地对实施本细则当年毕业参加工作的住院医师从第一阶段第一年开始培训,对实施本细则前三年毕业参加工作的住院医师,可根据不同的毕业年限,经考核后纳入相应的培训阶段或年度进行培训。
第二十四条 有关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的管理办法、考核细则另行
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