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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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1、 物权:是指主体依法所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 (财产)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善意取得制度:又称为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由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共用部分持分权(共有权)及因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等三要素所构成的特别所有权。 5、 相邻关系: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共有: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享有所有权,即多个权利主体对某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
7、 按份共有: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 共同共有:指共有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地共有。
9、 用益物权:以使用和收益方式直接支配他人所有之物,并可排除任何人 不法干预的限制物权 10、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对国家所有的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在该土地上建造并经营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附着物。 11、 地役权:是指为实现自己土地的便利,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2、 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他物权。
13、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以其财产为他人之债权提供的担保。
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物、优先受偿
14、 质权:指债权人因担保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所占有的标的物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债权的一种担保物权。
15、 留置权: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人、留置物 16、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7、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8、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
19、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0、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21、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 (受益人、受害人、不当得利之债、债权人、债务人。 1、不当得利:受益人受害人
2、不当得利之债:债权人债务人)
22、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 管理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债权人、债务人 1、无因管理:管理人本人
2、无因管理之债:债权人债务人)
23、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金钱的担保方式。
24、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所体现的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
25、 身份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
26、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由法律确认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为维护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需的基本权利。 27、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
28、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29、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30、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确定加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 31、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32、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或没有过错但其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简答
一、 物权基本原则
(1)平等保护原则
1、主体地位平等; 2、适用法律平等;
3、权利主体受法律保护平等。
(2) 物权法定主义
1、 物权种类法定;
物权类型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类型强制”。
2、物权的内容法定;
物权的权利义务的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悖的物权——“类型固定”。 3、物权的效力法定;
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加以设定。 4、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法定。
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随意确定
(3) 公示、公信原则
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动产采用占有推定,不动产采用登记形式
所谓公信:是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公信关系——公示产生公信力
(4)一物一权原则
a)物权的客体仅为独立的特定的物;
b)一物的某一部分不能成立单个的所有权。 c)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为其例外情
形)
d)一物之上不得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互冲突的物权。
二、 物权与债权的比较
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的区别)
1、物权是绝对权和“ 对世权” ,债权是对人权 ; 2、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3、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
4、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平等性; 5、物权具有公开性——物权必须公示;
6、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债权尤其合同债权采自由主义;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物权人具有物上请求权 ,债权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8、物权的标的是物,债权的标的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9、在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 ,物权尤其是所有权来说,法律上并无期
三、 财产所有权内容
所有权的积极权能: a.占有权。 b.使用权。 c.收益权。 d.处分权。 消极权能:所有人排斥并除去他人对所有物的不法侵占、干预和损害的权能。 四、 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1、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2、 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 3、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 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法 五、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特点 5、 1、权利主体身份多重性。 6、 2、权利内容的复合性。 7、 3、权利客体的多样性。
8、 4、权利变动的登记公示性。 六、 相邻关系的特点
1、主体是两个以上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 2、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3、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4、基于不动产的毗邻关系而产生。 七、 共有的法律特点
1、权利主体是多数。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物是特定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 3、在内容方面,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或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八、 按份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 按预先确定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 按份共有人有处分其份额的权利。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2、义务:
3、按份共有财产的处分 须服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
十、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比较 P241
1、共同点: (1)产生原因 (2)权利内容 (3)法律救济 2、不同点
(1)法律性质、发生根据 (2)调整范围、方法 (3)调节限度 (4)对价关系
十一、 抵押人的权利义务与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占有权
(2)抵押物再设立抵押的权利 (3)抵押物的出租权
(4)抵押人在抵押物上用益物权的设立权。
抵押人的义务:主要是妥善保管好抵押物的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
(1)抵押权的保全权。包括抵押物价值减少防止权、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补救权。
(2)抵押权人的处分权。 (3)抵押物孳息的收取权。 (4)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义务是不得损害抵押人和其他人的利益。
十三、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一)留置权成立的积极条件
1、 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前提
2、占有的动产必须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即债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
因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
3.债权须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二)留置权成立的消极条件
1、对动产的占有不是因侵权行为而取得; 2、对动产的留置不得违背法律和公序良俗 ;
3、对动产的留置不得与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相抵触; 4、留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十四、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4)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十五、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1)客观要件:
第一、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
第二、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 第三、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第四、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 (2)主观要件:恶意 第一、债务人的恶意; 第二、受益人的恶意。
十六、人身权的特点(与财产权的对比)
特点
1、固有性: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具有同步性。
2、非财产性: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人身权与财产权又存在一定的联系。
3、法定性:权利主体只能依法享有人身权,而不能创设人身权。 4、不可分离性: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必备的权利,身份权也不例外。 5、不可转让性: 6、绝对性和支配性:
十七、隐私权主要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 (3)个人通讯秘密权; (4)个人隐私使用权。
十八、民事责任的特点
1、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2、财产性:以财产责任为主,非财产责任为辅; 3、补偿性:以补足民事主体所受损失为限; 4、违反义务性:以违反民事义务为前提。 十九、侵权行为所具备的要件(构成要件4个) 1、损害事实 2、侵害行为行为 3、因果关系
4、主观过错
? 二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1、 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 2、 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
3、 责任的确定主要从受害人一方的损害程度来考虑 4、 只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特点
1、以过错为责任的构成要件;“无过错即无责任 ” 2、过错责任原则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二十一、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 1、主体的复数性; 2、结果的同一性; 3、责任的连带性; 4、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5、行为的共同性
二十二、最高抵押权的特别规定 P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