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入分配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方案设计
一.我国收入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面临很多突出问题,如国民收入不平衡,人力资本投入不足,土地开发冲动与调控目标相互矛盾,居民收入占GDP 比重持续下降从而制约了居民消费需求的扩大等。此外,由于市场秩序不规范、竞争条件不平等等原因,使得不少生产性企业效率低下,转而从事炒房、炒股等分配性努力,扭曲了资源配置格局和利益关系。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对此进行的测算结果显示: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格局中,企业所得增长较快,居民所得增长较慢,政府所得波动不大;再分配格局中,由于各种制度外收入和土地出让收入的快速增加使政府所得份额上升明显,企业在再分配格局中居于弱势地位,居民所得继续呈下降趋势。各主体内部分配结构的变化特点是:政府部门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支结构不平衡,地方政府的非预算收入激增;企业部门内部垄断行业利润增加大于竞争性行业,利润向少数行业集中;居民劳动报酬份额不断下降且会在较长时间内延续,居民部门内收入差距持续扩大。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企业、居民三者分配关系的演变大体分为向居民倾斜(1978—1995 年)和向政府、企业倾斜(1996 年以后)两个阶段。2000—2007 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收入的比重从65.5%下降到57.5%,下降8 个百分点,政府和企业占比则分别提高5.2 个和2.8 个百分点。这一期间,居民收入差距呈扩大态势,不同行业就业人员之间(尤其垄断性行业与竞争性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更是不断扩大,低收入群体收入增幅明显放缓。就此看,不是城市经济发展太快了,不是房地产业发展太快了,而是城市普通居民(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普通公务员)尤其是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增长水平,远远落后于城市化发展进程和内生性有效需求的提升要求。
通过我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格局与世界部分国家的对比,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政府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格局中收入比重都较大。这反映了我国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的程度较高。相对于企业和居民而言,政府在市场上的地位不仅是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更表现为强势的市场参与者和利益竞争者。从分配格局上看,政府部门对经济的强势干预对企业部门的影响要大于对居民部门影响。企业所得在初次分配中比较适中,而在再分配中居于弱势地位。主要是由于来自政府部门(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的非规范的各种费用负担较重,导致以制度外收入为代表的各种收入流入政府部门而提高了政府在再分配中的份额,并降低了企业所得份额。约束某些政府部门的非规范收入并使之透明、公开、公正,积极推进“费改税”改革,对企业显得尤为必要。居民所得在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份额都较低。居民初次分配份额较低,意味着劳动收入份额较低,相对应的资本收入份额会较高。由于资本所得的投资倾向要高于劳动所得,而消费倾向低于劳动所得,所以初次分配格局中居民份额较低就决定了我国今后几年的发展模式将仍然以投资和出口带动型为主,而非消费拉动型。居民再分配份额较低反映了政府收入调节职能的缺位和作用的不完善。2000~2006 年,我国国家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由526 亿元增至2121.5 亿元,在GDP中的比重由3.31%增加5.28%,而2006 年美国政府仅社会保险福利支出一项占GDP 的比重就高达12%。我国政府收入调节职能尚需加强。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失衡现象为我国经济可持
续发展埋下隐患。政府所得对企业所得的挤压,使得企业持续扩大投资动力不足,使国内投资出现政府主导倾向,受政府部门政治周期的影响,经济发展波动幅度会增大,最终会影响经济增长效率。政府所得对居民所得挤压,一方面政府财政收入快速增长挤压了居民收入增长空间;另一方面政府的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支出相对滞后,居民不得不更多地自己考虑医疗、养老和教育等支出,两方面导致居民消费倾向下降,储蓄倾向上升,从而影响了国内居民消费。国内消费需求不足使得我国经济增长对国外需求依赖性增加,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现存制度问题
这些现象的出现说明了我国在收入分配制度上还有一定的欠缺。2010年5 月10 日,《经济参考报》“深度”版刊登的《我国贫富差距正在逼近社会容忍“红线”》的一组调研报道引发了社会巨大反响。在引发社会对收入分配不公诟病的几大因素中,理应成为调节收入差距的税收杠杆被认为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拉大了贫富差距。《经济参考报》记者进一步的调查表明,由于目前的税收监管在富贵阶层面前存在一定的“盲区”,由此造成了贫富阶层实际税负不公。有关专家指出,如果不首先解决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难题,出台再好的政策也将是一纸空文。应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同时,设计更合理的税制结构以改变目前税收在收入分配差距上出现的“逆调节”,避免“该收的收不上,不该收‘挖地三尺’”的税收困局。
其实许多富人是靠偷税漏税迅速发家的。除了通过虚报收入、不开发票等虚假手段逃税,一些纳税人还利用现有的税收制度漏洞“合理合法”逃税,如长期不分配企业利润,纳税人还通过多头“收入”来逃避税收等等。不少税务还对一些小餐馆收税只简单数桌子、点人头。不少税务干部承认,为了完成税收目标,他们只能把着力点放在容易征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小企业、小摊贩身上,该收的不该收的都想方设法收上来,“挖地三尺”收“过头税”的情况并不少见。这几年税收征管的矛盾和摩擦越来越多,主要来自于与小户的税收征管矛盾。“事实上,我们也觉得不合理。”基层税务干部无奈地表示。该收的收不上,但税收的任务却是层层下达,年年增长。为此,税务部门就只好对不该收的税“挖地三尺”。这就造成税收对中低收入者管控苛刻,甚至出现收“过头税”的情况。据介绍,目前税收征管对小规模纳税人管得过死,扼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国税增值税中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已由过去2000 元调整到现在5000 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5000 元的起征点对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也显得过于苛刻。
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税收“逆调节”亟待扭转。如今的富人收入越高,越有资源和关系偷逃税款,由此进一步增加其财富集聚的速度。而本应获得税收支持的中小企业和小商贩,却被迫课以重税,发展速度和步伐缓慢。这无疑会导致富者越富,穷者愈穷,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调节收入分配。有税务干部表示,目前税收征管的难点主要是企业老板、自由职业者等高收入群体。一方面,由于这些企业和个人善于利用目前市场交易和税收征管的漏洞,进行避税逃税。另一方面,由于一些企业对解决地方就业发挥了较大作用,因而不同程度受到了地方保护,也影响了税收征管。这就造成原本国家该拿的拿不到,个人应缴的却不用缴,国家与个人口袋分配失衡,税收调高的杠杆未能发挥有效作用。
炒房现象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城市房地产业发展,近年来出现的种种异象以及对于房价问题产生的太多争议,事实上正是我国收入分配制度领域多重矛盾的一个集中表现。如果不加快改革收入分配制度,仅仅从高压的行政手段和财
税措施解决目前高企的房价问题,不仅会产生很多经济运行后遗症,也最终不能提高城镇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不能解决普通城市居民的住房问题。当前,从提高经济效率、增强发展后劲着眼,从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实现和谐发展的角度考虑,都需要尽快把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作为重要抓手。
三.制度改进方案
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我们应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高度,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职工工资、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职工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但在国民收入分配中还存在着普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偏低、低收入职工比重过大的突出问题,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企业发展方式的转变。收入是决定消费的根本因素,消费需求不足归根到底是由于劳动报酬占比偏低。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加快提高职工工资的重要性。
提高职工工资收入首先要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企业工资分配、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取得合理报酬的重要手段。目前,最低工资制度在实施中面临不少问题。一是最低工资制度刚性不强。虽然我国最低工资制度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均有规定,但具体实施主要是通过国务院相关部门的政策性文件来指导的,约束力较小。二是最低工资调整机制不健全。最低工资如何设定、如何调整,有关法律规范中只有原则规定,各地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参考因素不一,一些地区没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三是一些用人单位规避最低工资制度。相当多的企业把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作为职工“标准工资”,一些企业以食宿费、福利费充抵工资,有的企业采取延长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定额等手段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四是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且提高较慢。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的比例,是衡量最低工资水平的重要指标。目前绝大部分省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而国际上一般为40%至60%。同时,最低工资增速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速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速,这也是普通职工和农民工工资偏低、低收入职工比例偏大的重要原因。五是近1/3 的职工工资徘徊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据全国总工会2009 年底的调查,职工月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相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占4.8%,高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 元以下的占10.9%,高出50 元至100 元的占12.5%,三者合计占28.2%。考虑到超时劳动的普遍存在,制度工时内实际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附近的职工更多。
加快建立健全最低工资标准 。正常调整机制提高职工工资不能仅仅依靠市场机制,而需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形成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促进最低工资水平持续稳定提高。
提高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层次。尽快制定最低工资条例或修改最低工资规定,适时研究制定最低工资法,对最低工资制度作出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加大监管力度,强化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制裁措施,及时纠正和严格查处压低实际工资、变相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行为。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定期上调机制。应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最低工资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不应低于GDP 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提高最低工资占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制定时间表,促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普遍达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确保最低工资标准
跟上经济社会发展。各地在研究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幅度时,应充分考虑医疗、教育、住房、养老等方面支出增长的因素。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由政府牵头,劳动行政部门、工会、企业共同组成三方委员会,适时提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意见和实施方案。研究确定特殊形式、特殊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完善对实行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特殊工资形式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研究制定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更好地体现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性。
我们需要像治理房市乱象而实施多管齐下的精准政策一样,多层面、多环节、多角度系统认识已经形成的社会阶层多元化的收入分配格局,抓紧制定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政策措施,深化垄断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切实解决收入分配领域中的问题。需要把握的原则是,既要增进公平,也要兼顾效率;既要尊重历史,又要考量现实;既要重新审视财税体制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又要深刻评估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的方向。
参考文献:《从国际视角看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常兴华
《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调整收入分配结构的必要手段》--李滨生
《税收监管“逆调节”加剧收入分配不公》--记者 杨玉华 冯雷丁文杰
财政收入分配职能的实现
方案设计
班级:0809121
成员:01 袁永
06 张兵
13 李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