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几点思考
学术研讨
私有权利。人一旦丧失了自由,就等于丧失了人格的私有权。人格的自由是取决于人的意志性这个属性的,只要人有着自己的意志,那么人必然会拥有自己的自由。因此意志以及自由是不能够被强制的。但是,这种观点仅仅是针对于意志本身所存在的自然属性,而不是意志的社会属性。在社会关系中,一直是通过行为的自由被加以表现出来的,但是自由却是可以被剥夺或者被强制改变状态的。
如果说人的本性是自由的话,那么根据上面的推论,自由也应当成为正义的人格条件。民法的主体是人,因此民法所存在的价值或者说是意义就在于民法能够对人的自由予以保护。一个能够满足人的社会属性以及自然属性的制度,所需要维持的目标究其本质上来讲就是人的自由,这属于最高的社会目的。因此,一个理想的社会应当给人创造自由或者提供实现自由的条件。
三、民法和财产私有之间的关系
首先,财产关系的绝对本质是私有制。民法的根本是人,因此民法的根本也可以推导成财产的私有。人对财产的私有行为就可以被理解成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在财产关系上,私有权势民法所进行调整结果之后的绝对属性,其绝对本质是属于人性的。公民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存在的基础,究其本质来说也是以财产的私有为条件和前提存在的。其次,财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其主要发展特性就逐步转移为私有化为目的。即使是以国家为单位进行有着社会正当性的共有权制度,也不能够对私有权所拥有的地位进行全盘否定,并且只有把私有权作为一种补充成分进入到社会共有权体系当中,,才能使得这门权利成为一个有效率的权利体系。最后一点是私有在形成人格的方面是必经之路,民法的根据有其必然性以及正当性。作为一个自然人,生命本质的需求强调了其对私有财产的重要作用———无需仰附他人而进行生存的基础。因此,民法的根本秩序就在于对私有秩序的确立起着重要作用,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四、结论
民法和私有之间的关系是紧密相连、密不可分的。私有制是民法的主体和灵魂,私有制的确立给民法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民法是私有制的确立,通过对民法的确立,保证了私有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合法性。
参考文献:
关于企业数字档案馆建设的几点思考
■施永利
[摘
国家电网公司
要]在现代信息社会,企业档案信息日益成为企业与社
会的重要资源,如何充分发挥企业档案作用,是企业档案馆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在阐述企业数字档案馆功能与作用的基础上,提出了企业构建数字档案馆的几项措施。
[关键词]企业档案馆数字档案馆
随着社会信息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档案信息资源已成为企业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战略资源,档案作为无形资产的承载者,社会对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而且,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使档案数字化建设变为现实,从此,企业档案馆作为社会信息资源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档案的数字化建设也就势在必行。企业在建设数字档案的过程中,首先一定要深刻了解数字档案馆的功能与作用,然后再根据企业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准切入点和突破口,构建具有企业自身特色的数字档案馆。
一、企业数字档案馆的功能与作用
所谓企业数字档案馆就是企业通过计算机技术实现档案数字化、存储海量化、结构合理化、形式多样化、技术标准化、管理科学化、信息社会化、业务网络化,把分散的、系列的企业档案资源形成集中的、立体式的资源,并加快信息的检索、使用与共享,其功能与作用体现在以下几点:
(1)实现企业档案信息共享、推动社会进步
企业数字档案馆的建设,会使整个国家的企业档案资源连接在一起成为可能,并通过多种技术手段,实现信息的互通有无,实现资源有机整合,必然能带来社会范围内的信息资源共享。作为知识经济时代基础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数字档案馆所承载的企业档案信息对社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2)有效宣传企业,提升企业形象
品牌成为当今企业持续经营的法宝之一,良好的形象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作为企业信息资源承载者的数字档案馆,其建设必然能加快企业信息的传播,从而让社会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企业,达到宣扬企业的目的;同时,文化是一种强大的、无形的力量,企业数字档案馆文化建设既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不断进步,又能够实现对外宣传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3)为企业快速准确提供生产、技术、管理、决策等信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数字档案馆拥有海量的数据资源,不仅涵盖了文件材料,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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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军(1969-),男,河南夏邑县人,法学硕士,商丘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
140《商场现代化》2012年9月(下旬刊)总第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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