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暨安全责任人工作职责的规定
一、为增强反贪办案人员的责任心,进一步完善设施、 落实制度、强化职责,防止在办案中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反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实行由局长负总责,办案组长直接领导,具体承办人员直接负责的制度。
三、局长和内勤对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等硬件环境的安全保障落实到位,负责与行装部门协调,办案人员应及时反 馈办案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便及时整改,确保安全。
四、局长在布置线索时应对办案中的安全措施有针对性地对办案组长提出要求。
五、承办人员接受办案任务后,应当制定安全防范工作预案,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后实施,并对预案的落实负全面 责任。
六、办案组在开始线索初查前,应检查安全措施是否落 实到位,可能涉及的办案场所和办案用品是否安全可靠。
七、初查一般不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的应当报经 主管检察长或检察工批准,同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严禁在初查阶段以任何方式限限制、剥夺被调查对象的人身 自由。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八、办案人员亲自通知并将涉案当事人带到本院或指定 地点接受询问的,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并且在带人途中办案人员应采取二人挟带的方式,合理保障其安全。
九、询问涉案当事人应在本院反贪局专用询问室或指定 办案场所进行。
十、询问涉案当事人应由办案人员负责进行,并且保证 询问场所始终不少于二人在场,如被询问对象是女性,应保证有一名女办案人员在场。
十一、询问开始前办案人员应查清被询问人有否携带可 能自杀、自伤、自残的危险物品如打火机、戒指、钥匙等,对发现的危险物品应暂时封存,待询问结束后归还。
十二、涉案当事人自行书写供述时,办案人员应提供办 案专用书写用笔,并陪同在场。
十三、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的饮水,进食应使用专用 纸杯、纸碗和塑料汤匙,并注意饮用水应为凉开水,食品应保证卫生,应为软性或流汁、半流汁,不含可能造成危险的 骨头、鱼刺等食物。
十四、接受询问的涉案当事人上卫生间时,应由办案人 员不少于二人紧密陪同,并且不得离开视线,以确保安全。
十五、办案人员在对涉案当事人询问过程中应保持警 惕,注意当事人的情绪变化,防止发生自杀、自伤、自残或侵害办案人员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妥善排除。
十六、对涉案当事人的询问应严格执行刑诉法的规定, 不得超过 12 小时或变相连续询问。
十七、重要涉案当事人在本院或指定场所接受询问完毕 后,办案人员应及时通知其实用性或单位,由其实用性或单位来人领回或由办案人员以专车送回,以确保安全。
十八、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检察机关接受 讯问,应当在讯问室内进行。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参照本规定中关于询问涉案当事人的相关规定,认真做好安全 防范工作。
十九、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讯问或陪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人时,除执行相关的提审或会见规定外,还应提高警惕,防止在提审过程中发生自杀、自伤或伤害办案人员的行为。
二十、在办案提审中应严格执行提审、还押制度。传唤、 拘传、提押、 看管等工作应当交由司法警察或明确专人负责,不得出现脱节、脱岗或由一人提押、看管等情形。
二十一、 严禁将讯问室当作羁押室, 不得将犯罪嫌疑人、 证人留置、留宿,防止发生意外。
二十二、讯问结束后,符合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条件 并有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必要的,应当依法及时办理拘留、逮捕、监视居住手续,并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严禁私自 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二十三、 配合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拘留时, 办案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并使用专用警车和械具, 确保安全, 防止犯罪嫌疑人自杀、逃跑或伤人。
二十四、在本院或指定办案地点对犯罪嫌嫌人执行取保 候审的,办案人员应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单位派员到场,在办理完相关法律手续后由交由家属或单位人员领回。
二十五、办案人员根据案件需要,经批准对犯罪嫌疑人 办公场所、住宅或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时,除遵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关于搜查的规定外,还应做到参 与搜查的办案人员及在场见证人不少于二人,在搜查前分析被搜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可能遇到的阻碍,防止在搜查中发 生当事人自杀、自伤或暴力阻碍的事件。
二十六、办案人员在送达被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家属 通知书时应不少于二人,在将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的住宅时应提高警惕,注意防范,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二
十七、办案人员根据领导安排协助外地检察机关办案 时,参照我院安全办案防范细则执行。
二十八、反贪办案人员一律不得参与纪检部门“两规” 、“两指”的值班和人员看管,不得为“两规”“两指”提供 、看管场。
二十九、办案人员在办案中应爱护本院专用询问室的安 全防护设施,并能熟练操作有关安全防护装置和技侦设备。
三十、全体办案人员应提高警惕,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注 意自身和亲属的安全,防止打击报复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三十一、 因违法违规办案、 玩忽职守导致涉案人员自杀、 自残、脱逃的,应当分清责任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