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里律师退休无门状告社保局 法院终审判决:社保局败诉
贵州都市报 2017-02-27 22:27
(资料图。来自网络)
近日,黔东南州中级法院就凯里律师陶玲状告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以下简称“州社保局”)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定,州社保局在2001年至2013年期间向陶玲征收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陶玲1994年进入黔东南州司法局下属的经济律师事务所(1997年更名为兴黔律师事务所)务工,三年后正式调入该律师事务所,成为了占编干部。
到2000年10月,兴黔律师事务所改制。陶玲便与州司法局签订了脱钩协议。改制后,黔东南州社会保险事业局仍然通知兴黔律师事务所缴纳各项保险。由于兴黔律师事务所已经名存实亡,不能继续承担单位应缴纳的部分保险费,陶玲便承担了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全部费用。从2001年至2013年,共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达10万余元,其中养老保险近7万元。
2013年,陶玲达到退休年龄,却因身份不明,没有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她认为这是黔东南州社保局不依法办事所致,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局2001年至2013年期间(也就是兴黔律师事务所改制之后)向其收取的养老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据了解,此案陶玲在2014年就已起提起诉讼,一审凯里市法院判决州社保局败诉。败诉后该局不服判决,向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黔东南州中院2016年5月10日作出裁定发回重审(本报曾作报道)。
黔东南州法院终审认定,州社保局具有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费的行政主体资格。陶玲所在的兴黔律师事务所的改制文件报送了原黔东南州编委办、人事局等部门,但州社保局在长达13年的时间里仍将其作为事业单位征收养老保险费,且未将改制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其有未严格履行检查职责的过错。
对于州社保局向陶玲征收2001年至2013年养老保险费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的问题,黔东南州法院认为,从州社保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看,其并未提供征收保险费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而视为没有依据,故而认定该行为无效,州社保局终审败诉。(记者 罗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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