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相关业务--护照
中国公民因私出入境相关业务-申办护照相关...咨询
(一)须出示单位意见人员
下列人员办理护照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加注须出示单位意见:
一、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部队驻地在京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含离退休人员)。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人员办理护照首次、换发、补发、加注的无须出具单位意见。
(二)首次申办护照
普通护照的有效期为: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的签发五年期护照,十六周岁以上(含)的签发十年期护照
您准备出国探亲、访友、旅游、留学、定居、就业或从事商务等其他非公务活动,需要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请您携带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户口簿需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有变更项目的需复印变更页)、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A4规格)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或分县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京落户的人员须提供北京市公安局签发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定居国外人员需提供国外定居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申请时须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原件,贴一张两寸近期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证件照1张;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被收养儿童办理护照需提交以下材料:
(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被收养儿童的户口簿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3)收养者的护照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4)《弃婴公证书》、《领养公证书》、《亲属关系公证书》。
按照《证件申请回执单》上的取证日期,携带本人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和取证回执单,交付200元证件费即可领取护照。
(三)护照换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规定,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2007年1月1日后签发的护照不再办理延期。
1、护照有效期未到,但签证页用完可换发新护照。北京市居民本人凭护照,提交填写完整、贴有一张两寸近期直边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前来办理。
2、护照过期,根据护照签发地的不同,分以下几种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1)北京市签发的护照过期,北京市居民本人凭过期护照,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前来办理。
(2)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户口迁入北京后,如需办理护照换发时,须本人凭护照、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护照首页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
淡蓝色或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情况后方可办理。
(3)持我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如需换发,本人凭原护照、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户籍注销证明)、原护照首页复印件、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前来办理。
3、护照被损坏申请换发的,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后方可办理护照换发。办理时本人需提交原护照、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前来办理,并用A4纸写出书面说明。
4、定居国外的原北京市居民临时回国需申请护照换发,本人凭北京签发的原护照、在国外定居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和原户籍注销证明,提交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前来办理。
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四)护照补发
1、北京市居民在出境前遗失有效护照的,申请补发时需履行下列手续:
(1)在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挂失证明;
(2)到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凭备案证明在《北京晨报》登报声明作废;
(3)自备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后受理补发护照申请。
(4)提交挂失证明、登报声明、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申请补发;
2、北京市居民在出境前遗失的护照已经过期护照的,申请补发时按首次申请办理。须本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A4纸),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申请补发;
3、北京市居民在国外长期居住,短期回国期间遗失护照的,申请时需履行下列手续:
(1)在遗失地的公安机关派出所开具挂失证明;
在出入境管理处备案,凭备案证明到《北京晨报》登报声明挂失;
(2)本人提交挂失证明、登报声明、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北京市户籍注销证明),及在国外定居、学习、工作的有效证明,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申请补发。外文资料需到指定的翻译公司翻译成中文;
4、北京市居民在境外丢失护照,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回国办理护照补发的,须本人提交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待我处与驻外使领馆核实后补发护照。
(五)护照变更加注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对护照进行换发或加注。北京市居民凭原护照,一张填写完整、贴有两寸近期直边正面免冠光面彩色照片(背景为淡蓝色或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前来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变更后的北京市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换发新护照。原护照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2、申请人使用外文姓名或前往国有关签证上外文名字或汉语拼音不一致的,需提交前往国家的入境签证或入境许可或移民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核验原件。持照人姓名汉语拼音需加注多音字,核实后可予以加注,以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为标准。
3、申请人加注曾用名,须提交本人的户口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