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06-09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采用包干制方式,即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承担。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纳,标准如下: 高层住宅:1.2元/月/平方米
办公:2.4元/月/平方米
商业物业3.6元/月/平方米
以上物业费用未包括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
1、电梯费
高层住宅:
一层 0.2 元/月/ 平方米
二层 0.3 元/月/ 平方米;
三层以上(含三层)在二层基础上每增加一层加 0.01 元/月/平方米(最高至0.5元/月/ 平方米)。
2、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用依据物价部门批复价格执行。
3、自用部位的水、电、土建维修服务费用依据市场价格执行。
4、代收代缴费用:
(1)水费:基础水价+损耗+二次加压费用。基础水价随国家定价调整而调整。
(2)取暖费:按《商洛市居民住宅区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根据小区实行成本核算收取。
(3)垃圾费:居民 6元/月/ 户,办公及商业用房:按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交纳。
(4)物业公共用电及配电室设施设备损耗用电:按实际用量由业主共同分摊。
(5)上述费用标准如发生政策性调整,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6)其它代收代缴费用,根据同地区市场价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