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核销规定5-1
关于差旅及业务招待费用核销的补充说明
竹源(企)字第(20150501)号
各位同事:
为规范差旅及业务招待费用核销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经济、合理原则,由部门会议研究并申请总经理同意,规定如下:
1、交通费用:出差人员原则上应乘坐公路或铁路等公共交通系统,如情况紧急确需乘坐出租车的,应电话告知部门经理或主管副总。
2、出差费用:原则上以经济型连锁宾馆为主。制定如下标准:
1)普通员工:200元/天(含住宿、 市内交通、 餐饮费,需提供80%票据)。
2)部门经理;280元/天(含住宿、 市内交通、 餐饮费,需提供80%票据)。
3)出差期间,如公司安排住宿的,则不能报销住宿费用。
3、餐费补贴:当天来回的餐费补贴,40元/天。
4、私车公用车费补贴:0.7元/公里(需提供实际公里数),过路费实报实销。具体参照公车使用管理制度报备登记。
5、出差结束回到公司,应在一周内将出差工作报告书面汇报主管副总,经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报财务核销。住宿、交通和餐饮费用应提供规范票据或发票核销(报销金额的80%以上需提供发票)。
6、报销差旅费时,出差人员应认真填写报销单,写明出差路线,注明各路段开支的费用,便于领导和财务人员审核。报销单应先提交财务审核,内容和形式填写不符要求者,财务人员可要求重新填写,否则可拒收报销凭证。
7、如遇公司广交会、橡塑展等大型展会住宿费用给予实报实销,另给予每天80元补助(含市内交通费、餐费等)特殊情况另行报批。
8、业务招待费是公司接待设备厂家或业务客户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设备厂商人员应在食堂安排(10元/人/餐),如确实需要业务招待,应事前申请主管副总同意,按100元/人标准,公司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以上内容作为公司规章制度的补充部分,和规章制度具有相同效力,自总经理签字之日起执行。
宁波竹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1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