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赏罚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管理,教育员工遵守国家法规和政令,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正常工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制定原则是: 1.有章可依,有章必依,违章必分,有奖有惩,赏罚严明,赏罚有度; 2.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下属各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贯彻并督察实施情况。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的嘉奖分为“奖金”、“记大功”、“记功”、“嘉奖。 (一)员工有下情况之一者,可用于“奖金”或“记大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革新,提出具体方案,经实行确有成效者。 2.办理重要业务成绩特优或有特殊成绩者。 3.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侵害者。 4.在卑劣环境下,冒着生命危险尽力职守者。 5.对舞弊或有危害公司权益的事情,能事前揭发、制止者。 6.研究改善生产设备,有特殊功效者。 (二)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于“记功” 1.对主办业务有重大拓展或改革具有实效者。 2.执行临时紧急任务能依限完成者。 3.协且(一)项1至3款职员完成任务确有贡献者。 4.利有废物有较大成果者。 (三)员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予“嘉奖” 1.品行良好、技术超群、工作认真、恪尽职守者。 2.领导有方,使业务工作拓展有相当作效者。 3.预防机械发生故障或抢修工程命名生产不致中断者。 4.品行端正,遵守规章、指导,堪为全体员工楷模者。 5.节省物料,有明显成绩者。(四)其他对本公司或公众有益益的行为具有事实证明者,亦予以嘉奖。 第六条 员工嘉奖,以嘉奖3次即是记功1次,记功3次即是记大功1次。 第七条 本公司员工的惩办罚为“免职或解雇”、“降级”、“记大过”、“记过”、“正告”。
(一)员工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或解雇”处罚1.假借职权,营私舞弊者。 2.偷盗公司财物,或挪用***,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3.携带违禁品进人工作场所者。 4.在工作场所聚*或斗殴者。 5.不服从主管的指挥调遣,且有要挟行为者。 6.利用工作时间,擅安闲外兼职者。 7.逾期仍移交不清者。8.泄漏公司机密,捏造谎言或酿成意外灾难,导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9.品行不端,严重损及公司信誉者。10.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盗用印信者或擅用公司名义者。11.连续旷工3天或全年旷工达7日以上者 12.记大过达2次者。
(二)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降级”、“记大过”处罚1. 直属主管对所属职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2.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忽视使公司受损者。
3.违反命令,或有要挟欺侮主管的行为情节较轻者。 4.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