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人民政府环保一票否决制度
平政发[2009] 号
平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规模以上企业:
为全面加强全县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环保法律、法规及上级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各类评先树优表彰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乡镇、县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类评先树优考核中,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并对有关责任人实行
责任追究:
1、按照县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体系的意见,对各乡镇、各部门年终实行百分考核,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
2、边界污染纠纷被市以上新闻媒体曝光,因领导重视不够,处理不当,同一问题连续两次以上被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后果的。
3、国家、省、市环境信访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造成重复上访的。
4、现有水源地得不到有效保护,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
5、辖区内发生重大污染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各企业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1、未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年度污染治理任务。
2、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出现超标排污、偷排偷放现象。
3、新、扩、改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4、未执行“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或试生产。
5、阻挠、严重干挠环境执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6、因造成环境污染,依法被省级环保部门1次、市级环保部门2次、县级环保部门3次以上行政处罚查处。 县政府将进一步建立健全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县环保部门与目标管理、监察、人事等部门的协调工作机制,及时掌握环保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及因环保工作不力而受到处理或正在被立案调查情况,确保环保“一票否决”审查工作和责任追究制度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二○○九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