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中的难点问题研究_王凯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中的难点问题研究
ResearchonReformDifficultiesofRefinedOilConsumptionTaxinChina
王
凯
白彦锋
BAIYan-feng
张静
北京100081)
WANGKai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
ZHANGJing
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
[摘要]近年来,我国对石油的消费量不断增加,石油依存度已接近60%,但是石油利用效率
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因此,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突出,节能减排任务艰巨。同时,我国成品油市场还存在着秩序混乱等问题,大量调和油和“裸油”冲击正规成品油市场,严,“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重侵蚀消费税税基。因此,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政策
,推动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对于我国未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首先简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要介绍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管的困境,然后重点分析改革中面临的宏观、微观难点问题。进行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时,不仅会面临技术操作和税收征管等微观难题,而且还会面临关乎现代财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等宏观难题。最后从三个方面对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成品油
消费税
改革难点
[文章编号]1000-1549(2015)02-0018-06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Abstract:Inrecentyears,China'sconsumptionofoilhasbeenincreasing,andnowadaysOilDepend-enceiscloseto60%.Buttherearesometerribleproblemsinoiluse,likelowuseefficiency,highconsump-tionlevel,andseriouswaste.Therefore,thecontradictionbetweeneconomicdevelopmentandenvironmentalresourceshasbecomeincreasinglyprominent,andthetaskofenergyconservationisarduous.Meanwhile,China'srefinedoilmarketischaotic.Alotofblendoiland“nudeoil”shocktheregularrefinedoilmarket.Itwillseriouslyerodethetaxbases.Therefore,itisimportantforthefuturedevelopmentofChinathatadjustingandpromotingthereformofrefinedoilConsumptiontax.ThisarticlethepolicyofrefinedoilConsumptiontax,
brieflydescribestheplightofthecurrentrefinedoilConsumptiontax,andthenfocusesonthedifficultprob-lemsinreform.WhenreformingtherefinedoilConsumptiontax,wewillfacemanyproblems,liketechnicaloperations,taxcollection,moderntaxsystem,thenationalmacro-controlsystemandsoon.Finally,recom-mendationscorrespondingrefinedoilConsumptiontaxreformwillbeputforwardinthreeaspects.
Keyword:Refinedoil
Consumptiontax
Reformdifficulties
[收稿日期][作者简介]
2014-09-02
王凯,男,山东邹城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白彦锋,男,河北新乐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教授、中国财政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张静,女,浙江长兴人,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深化税收制度改革与完善地方税体系研究”(142DA028);教育部新世纪人才计划支持(NCET-11-074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税制改革风险问题研究”(11JJD790037);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首都地区征收交通拥挤税与烟尘排放税的可行性分析”(13JGB122);中央财经大学青年创新团队“中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能源财政问题研究”项目和中财—鹏元地方财政投融资研究所项目。
感谢匿名评审人提出的修改建议,笔者已做了相应修改,本文文责自负。
18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我国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也日益突出,面临着日益艰巨的节能减排工作。从能源需求来看,我国对石油的消费量不断增加,目前已成为世界上第一大石油进口国,2014年石油依存度已接近60%。从能源使用来看,我国石油利用效率低、单耗水平高、浪费现象严重。同时由于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耗油量急剧增加,燃油污染也日渐严重。一些地区出现较大范围、较长时间的雾霾,原因之一就是机动车尾气排放,这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生活。
在这样的背景下,调整成品油消费税的政策,对于促进大气污染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引导消费需求,促进石油资源的节约利用和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也表示,“对油品,除了出围”
厂征收,也可以在加油站征收,很多国家都在加油站。在2014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深化财征收”
)中税制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六税”中包括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六税一清”
消费税,成品油消费税作为消费税中的重要部分①,
其改革无疑成为整个税制改革的重头戏。
在中央改革消费税的政策指引下,我国也对成品油消费税税率进行了两次重大调整。2008年年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2008]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通知》(财税[
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2008]168号),其中明确提出自2009年1月1税[
日起,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2014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提高成品油
2014]94号),规定自2014消费税的通知》(财税[
年11月29日起,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
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基础上提高0.12元/升,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这两轮税率调整对于理顺成品油价格机制,规范税费收入,促进节能减排,调节消费格局等问题具有重大意义。但是,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制度仍然存
①
在着与现行经济体制和形势不适应的情况。比如,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只在生产等“起始环节”征收,这就造成了一部分炼油企业通过“变票”等行为偷逃消费税,将成品油以“裸油”价格销向市场,冲击正规成品油销售市场,扰乱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因此,推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是我国改革和完善消费税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另外,随着我国“营改增”的推进,原来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收入逐渐萎缩,造成地方财政收入空虚,此时进行消费税改革对于充实地方财政收入、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虽然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是大势所趋,但是应该注意到改革重点不仅在于改革征收环节和征收范围,而且应做到高屋建瓴,高瞻远瞩,将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作为构建现代财税体制、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文在简要介绍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改革中的难点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一、现行成品油消费税中存在的征管问题在我国实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以来,通过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会增长,有利于逐渐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在引导消费、节能环保等方面能发挥显著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的深入发展,改革之后仍然存在着一些严重问题,不但会给成品油消费税税收征管带来困难,而且会侵蚀国家税基,损害国家利益。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如下。
(一)征收环节单一,为不法分子提供非法获利空间
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只在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等起始环节征收,征收环节单一,导致从不同渠道生产的成品油进入市场时销售价格不同,从而竞争起点不同。据不完全估算,每吨汽油在征收消费税及与其相关的附加税费前后价差可达1800元以上,这部分巨大利益促使一部分不法企业铤而走险,通过建立空壳贸易公司勾结炼油企业等方式,进行非法操作,最后实现变换发票名称,从而偷逃税款。同时部分炼油企业自身管理不规范,地方政府对炼油企业监管不到位,因此在利益驱动下部分炼油企业通过一系列手段进行偷逃漏税,使得生产出来的成品油很大一部分是以不含税的“裸油”价格进入市场。长此以往,
,测算出2012年成品油消费税收入占消费税收入的35.51%。根据《中国税务年鉴2013》
19
会导致成品油市场混乱,供应秩序被打乱,造成“劣币驱逐良币”困境。
另外在起始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会扭曲一部分炼油企业的进货渠道选择。成品油的生产原料为原油或燃料油,原油需要缴纳资源税,而需缴纳消费税的燃料油在生产应税产品即成品油时可以对已缴纳消费税进行抵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2014]195号),调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
整后的燃料油价格为5490元/吨,每吨燃料油应纳的消费税为954.1元(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0.94元/升),应纳消费税约占燃料油每吨价格的17.38%,如果再加上与之相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相关经济主体“铤而走险”的动力将会进一步增强。图1为部分炼油企业将进购原油变为“燃料油”的大体流程,通过此番“变票”行为可以对应税成品油进行消费税抵扣,从而漏缴税款
。
(二)各类油品税率不一,征收范围不明确,为不法分子提供套利空间
我国现行成品油消费税税额标准尽管看似公平,如燃料油、航空煤油和柴油等三个子税目同为0.94元/升,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等三个子税目同为1.14元/升,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消费税暂无铅汽油税率征收,为1.12元/升。然而
行条例释义》中规定,成品油计量单位换算标准为:汽油1吨=1388升,柴油1吨=1176升,石脑油1吨=1385升,溶剂油1吨=1282升,润滑油1吨=1126升,燃料油1吨=1015升,航空煤油1吨=1246升。这样一来,如果按照质量每吨来计税,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的税额标准之间差距超过217元①;润滑油和汽油税额标准之间差距超过270元②,这客观上使得企业可能通过混淆子税目来偷逃消费税。如果再将我国目前对航空煤油暂缓征税考虑进来,市场主体偷逃成品油消费税的可能性和空间都会进一步增加。
由于石油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不同种成品油之间的单位税额差距造成了套利空间,使得不法分子通过手段将应纳高税率的成品油转化为应纳低税率或不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成品油,从而偷逃税款。例如,调
图1“旋转木马式”(carouselfraud)偷逃消费税流程图
和油是用芳烃、石脑油、90号汽油、MTBE等原料,或者使用93号汽油添加其他化学成分调和出来的。由于调和油不需缴纳消费税且生产准入门槛较低,生产工艺简单,经过化学处理后其排放标准可以做到符合93号清洁汽油标准。所以,我国成品油市场上存在的大量价格较低的调和油,不但冲击正规成品油的市场,扭曲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造成成品油市场秩序混乱,还侵蚀了我国大量成品油消费税税基。
二、成品油消费税改革重点问题研究
进行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时,不仅会面临技术操作和税收征管等微观难题,而且还会面临关乎现代财税体制和国家治理体系建设等宏观难题。因此本文将按照从宏观到微观的顺序依次介绍改革中的难点问题。
(一)成品油消费税改革需要考虑横向和纵向财政关系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2008]37号)的有关规定,成品的通知》(国发[
油消费税改革绝不仅仅涉及税制结构调整问题,其相
,“幽灵贸易商”从“进口商”那里如图1所示
,通过“变票”将原来进口不需缴纳消进口“原油”
费税的“原油”变成了进口已纳消费税(事实上未”。“幽灵贸易商”在违法“变票”纳)的“燃料油
之后,通常会迅速消失,使将来的税务稽查“无据
。此后,为了进一步增强交易的“真实性”,可查”
“幽灵贸易商”通常会将所谓的“燃料油”先出售给“小贸易商”,“小贸易商”再销售给经营较为规范的“大贸易商”,而炼化企业直接从“大贸易商”这里采购“燃料油”进行加工,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以及私下里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权钱
,这样一个通过“变票”来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交易”
的链条就几乎“天衣无缝”了。在这样一个链条当,“幽灵贸易商”的“变票”是最为关键的环节,中
、增加交易的其他后续环节都是在为交易“打掩护”
隐蔽性;而地方保护主义和“权钱交易”则为这一。灰色链条撑起了“制度的保护伞”
①②
燃料油消费税为954.1元/吨,航空煤油消费税为1171.24元/吨。
润滑油消费税为1283.64元/吨,汽油消费税为1554.56元/吨。
20
关财税收入及其分配问题需要给予充分考虑。
就2008年成品油税费改革的主要内容来看,一是“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二是“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运附加费六项收费”
;三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二级公路收费”
。由此看来,2008年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事实上额”
。而对于新政税收收入的分配,是“费改税改革”
2008年规定“新增成品油消费税连同由此相应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具有专项用途,不作为经常性财政收入,不计入现有与支出挂钩项目的测算基数,除由中央本级安排的替代航道养护费等支出外,其余全部由中央财政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分配给地方。改革后形成的交通资金属性不变、资金用途不变、地方预算程序不变、地方事权”不变。
财政部公布的《2013年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决算表》显示,与成品油税费改革相关的内容包括三项:一是2013年中央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的“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为690亿元;二是专项转移支付中“交通运输”部分“石油价格改革对交通运输的补贴”为651.24亿元;三是中央对地方的“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为1531.1亿元。其中,中央对地方的“成品油税费改革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中央对地方“成品油税费改革税收返还”合计为2221.1亿元,尽管其中并非全部是成品油消费税,还包括与之相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但表明通过中央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中的大部分事实上已经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因此,成品油消费税的改革事实上只是财政归属关系在去除转移支付、税收返还这些“中间环节”之后。的“返璞归真”
2014年11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4]94号),除了适度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还取消了汽缸容量在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消费税,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统一按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这是适应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将一些不
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予以取消的政策调整措施。此外,为了适应成品油消费的提高,财政部还发布了《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
2014]96号),自2014年12月题的通知》(财税[
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
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这轮成品油消费税提高后形成的新增收入将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治理环境污染,应对气候变化,以及促进节约能源,鼓励新能源汽车发展。
由这两轮成品油消费税调整可以看出,成品油消费税率的调整不仅仅是一个税率计算的数字变化,更需要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一系列的组合措施予以配合。要保障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平稳推进,就必须综合考虑横向和纵向财政关系。
(二)成品油消费税改革需要正确处理特种消费税和一般消费税的关系
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
:完善案》中税制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六税一清”
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改革的重点之一就是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
“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有观点甚至期进征收环节,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
望改革之后的消费税能由中央税调整为地方税,并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填补“营改增”之后的空缺。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1994年我国分税制改革之初确立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大流转税是有其不同的功能定位的。增值税作为我国税制体系中的主攻手,是主体税种,强调道道征税、不重复征税的中性调节,以体现市场经济效率优先的原则导向;而增值税的普遍调节之后必然会面临部分产品需要特殊调节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了消费税的特殊调节。因此,我国1994年之后实行的消费税属于有选择性的“特种消费税”(excise),并非日本等国实行的实质上属于普遍征收的“一般消费税”的增值税。就课税范围来讲,我国消费税是增值税的子集,增值税和消费税之间是交叉课税的关系。
就具体税目来看,我国现行消费税包括了4类13个税目①。第一类,过度消费会对人们的身体健
①
2014]93号):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
21
(1)烟,康、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
(2)酒,(3)鞭炮、焰火;第二类,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资源消费品:(4)成品油,(5)木制一次性筷子,(6)实木地板;第三类,高能耗或高档消费品:(7)摩托车,(8)小汽车,(9)游艇;第四类,非生活必需品中的奢侈品:(10)化妆品,(11)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12)高尔夫球及球具,(13)高档手表。
从我国以前年度消费税征收情况来看,烟草制造业、成品油、汽车制造业和酒的制造是主体税目,这四个税目的税收收入要占到全部消费税收入的89%(详见表1)①。而我国消费税的课征秉承的指导思想之一是要引导消费,对非生活必需的高档奢侈品、高污染、高能耗等采取的调节和抑制,甚至贯彻了“寓禁于征”的课税思想,以补偿这些“劣质品和公害品”(DemeritsGoods&PublicBads)所具有的社会负外部性。即这些消费通常不是社会所鼓励和提倡的,但是又无法禁止,因而只能退而求其次加以重税进行调节。也因为如此,增值税的税率以17%基本税率为主,而消费税每个税目税率几乎都不相同,在税率选择上也包括了从价税、从量税、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等多种不同的组合。
表1
税目烟草制造业成品油汽车制造业酒的制造其他合计
分享比例即可。至于消费税,由于其更多体现的还是引导消费的宏观调控职能,保留中央税的地位更为合适,但是成品油消费税具有其独特的历史沿革和征管特点,要充分考虑到成品油消费税的特殊性,不能将其一刀切,全部划为中央税。
(三)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应统一不同课税环节的计算单位
目前我国成品油消费税实行的是在生产销售环节课税的“源泉课税”制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2014年8月1日开始,我国成品油销售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以“吨”为单位,然而,我国成品油消费的计税单位却为体积
。成品油生产销售环节的计税单位为质量单位“升”
,而成品油零售环节的计量单位为体积单单位“吨”
,这就导致成品油在销售环节和零售环节的位“升”
单位不一致。而成品油作为一种特殊的液体,其体积
会随着温度、压力等外部条件的变化相应发生改变,即其质量与体积之间的换算系数并不是稳定不变的。尽管各地物价部门根据不同地区核定不同的吨升换算系数,然而,同一地区的不同地方之间必然还会存在差异,再加上每次进货油品的密度不同也会影响吨升换算系数,这就会导致不同纳税主体纳税上的“苦。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成功经乐不均”
验,将成品油消费税不同环节的“计税单位”全部统一到“质量单位”上来,严格税收征管、促进税收公平。
(四)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应明确界定不同油品名称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
2008]167号)附件2关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
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可以发现我国现行成
品油的7个子税目划分采用了多重标准。有的按照产品性质划分,如“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有的按照列举法划分,如“石脑油的各种轻质油”
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
;有的按照用途划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2012年我国消费税主要税目税收收入
税收收入(万元)
[***********][***********]279165806
比重(%)43.9635.519.493.727.31约100.00
注:比重=当年各税目消费税收入/当年总消费税收入。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将我国消费税打造成地方
主体税种,问题和矛盾就会凸显出来,客观上可能会鼓励地方政府增加对于这些产业的投资和消费,而这些产业恰恰是和我国产业调整结构方向或者抑制奢侈消费的社会风尚相违背的。因此消费税要作为我国地方政府主体税种,必须要经过全面改造,从现在的“特种消费税”转身为“一般消费税”。蓦然回首之间,我们发现这种转身似乎是没有必要的,因为营改增之后的增值税就是这样一个对消费加以全面调节的“一般消费税”,如此只需我们增加地方对增值税的
①
:《中国税务年鉴2013》。资料来源
22
分,如“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不同的分类标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
准给征纳双方在油品界定以及应税税目和税率等方面
带来分歧。另外,根据167号文的划分标准,并没有对轻质油的油品密度做出明确规定,因而税务机关无法对是否属于轻质油的相关油品进行认定,这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因此在进行消费税改革时应进一步明确征收范围,可以考虑建立负面清单制度,将所征油品及其所对应的税率清晰无误地进行列示。
三、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建议
(一)征管方式改革
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在生产、进口等起始环节征收,税收征管链条过于简易,造成大量偷逃漏缴消费税行为的发生,因此建议将征收环节后延,扩至全环节征收,打造从生产到批发零售直至进入最终消费环节的全程税收征管链条。具体征管可以借鉴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实行道道课征,层层转嫁,但不重复课征。在征税范围上,要进一步覆盖可替代的液体石油产品,明确征收范围和征税油品名称,减少征纳双方的纠纷。同时可以借鉴现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二维码技术,将发票票面主要信息添加到二维码之中,减少“变票”行为,堵住现行征管漏洞。
(二)完善成品油消费税税目注释
目前成品油消费的分类,不利于税务部门开展征管工作。比如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中规定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都属于轻质油,但现行税目标准并未给出轻质油的具体指标数据。如果将应税油品的物理性质或主要成分或关键指标的含量进行量化,则在征管中更易进行操作,比如将常温下密度小于0.8g/ml的油品定义为轻质油,将轻质油中辛烷值不小于66的划为汽油,将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划为柴油等,税务人员只要根据这几个关键指标就可以判断某种油品是否为汽油或柴油,而不用再纠结于油品名称。
因此建议按产品的物理性质或产品主要成分或关键指标的含量或石油化工行业标准等来对成品油征收范围进行具体规定,同时与石化产品检测机构的监测制度进行结合,解决税务部门面对产品名称过多而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应税范围的问题。
(三)借鉴国际成品油消费税税收分享方式,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日本的成品油消费税由特定消费税和一般消费税(增值税)两部分组成。特定消费税由汽油税和柴油交易税(地方税)构成,其中汽油税包括挥发油税(中央税)
和地方道路税。即日本的成品油
消费税按照生产流通环节分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其
①
中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为中央税,流通环节的消费税为地方税。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的前身由1994年至2006年间的汽油、柴油税目消费税和2009年之前的养路费两部分共同构成。其中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开征的汽
,另外油、柴油税目消费税是属于“中央固定收入”还包含“两税返还”给地方的一部分;而改革前的
养路费则为地方专项财政收入。因此,从历史沿革看,现行的成品油消费税实则应作为中央地方共享税,这不但符合成品油消费税的财政经济原理,也符合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的历史沿革,同时也与国际经验相吻合。
成品油消费税改革虽然是大势所趋,但是需要注意其改革是把双刃剑。因为成品油消费税课税环节后移后,一方面,地方小炼厂通过偷逃出厂销售环节消费税的税制基础将不复存在,这对于正规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来说无疑是极大利好,也有助于规范税收征管体系;但另一方面,课税主体的增加将极大提高国家税收征管成本,税收流失的风险急剧攀升。另一方面,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2014年6月审议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要求,2016年基本完成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各项改革基本到位、现代财政制度基本建立,因此改革时间很紧、难度很高、压力很大。这需要国家借鉴大型国有企业通过技术管税的经验,堵塞税收流失漏洞,确保税制改革平稳过渡。
(责任编辑:孙亦军)
①挥发油税属于中央税,是对从炼油厂装运或保税区提货的汽油征收的一种间接税,纳税人为国内生产汽油的制造商和进口汽油的进口商。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