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的遏制和预防_宋世强
第29卷第2期
2008年4月宁夏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JournalofNingxiaTeachersUniversity(SocialScience)Vol.29,No.2Apr.2008
论家庭暴力的遏制和预防
宋世强
(固原市原州区律师事务所,宁夏固原756000)
摘要:家庭暴力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极大地危害着社会治安、家庭稳定及妇女的身心健康。本文分
析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提出了一些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即在法律和社会干预的同时,辅之以宣传教
育,建设文明家庭,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成因;法律和社会干预
中图分类号:D92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331(2008)02-0096-02
收稿日期:2008-01-15
作者简介:宋世强(1955-),男,宁夏固原人,固原市原州区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家庭暴力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北京市民意调查所2000年在北京、哈尔滨、上海、杭州、济南、武汉、昆明等十个城市进行家庭暴力调查,结果显示有33.3﹪家庭不同程度存在家庭暴力,其中91.4﹪是男性对女性的施暴。“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显示有11.2﹪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殴打。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很大危害,导致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针对家庭暴力的规定大都是宏观上的,且笼统、零散的规定于多部法律、法规之中,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家庭暴力干预法律体系。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历史和社会原因。中国几千年“男尊女卑”的传统封建思想依然影响着现代家庭的格局,使得妇女在经济地位上不同程度的依附于男性。“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也使受害妇女往往羞于寻求法律帮助。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清官难断家务事”。
2.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妇女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不可避免的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特别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妇女,他们承受着暴力摧残,又害怕离开施暴者后会遭遇更多的困境。在农村,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的累赘,经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用而遭到家庭暴力。
3.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一般家庭的内部事务,不予过问和干预。一些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离婚诉讼,通常采取调解和好,不判决离婚,导致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行为。
4.我国现行的家庭暴力法律还不健全,缺乏执法监督机制。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及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但可操作性差。
5.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得不够广泛和深入,许多公民没有认识到家庭暴力就是侵权和违法行为。
二、对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建议
针对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通过法律干预家庭暴力。(1)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我国应制定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家庭
第2期宋世强:论家庭暴力的遏制和预防97暴力防治法》,明确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地区分开来。这样既可以使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有法可依,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可以使公众更准确地衡量自己的行为,以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2)建立民事保护令制度。可借鉴加拿大在民事保护令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和实施我国民事保护令。加拿大的许多省份都有“家庭暴力法”和“紧急状况下保护令”。一天24小时内,如果妇女受到暴力威胁,随时可以打电话向警察求救,在没有当事人允许的情况下,警察可以破门而入把丈夫带走,限定一段时间内不许回家,以免继续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认为暴力威胁解除为止。在家庭财产方面,受虐妇女可以得到很好的保护。加拿大法院允许受到虐待的妇女继续使用现住房。如果丈夫的暴力行为严重,很可能被判入狱。在审判过程中,妻子只是作为证人参加,无需提供任何证据。(3)成立家庭暴力法医鉴定机构,在对受害者做伤残鉴定的同时,提供法律援助。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寻求法律帮助,并要求赔偿时,很重要的证据就是伤害鉴定。因此,要对受害者的伤害程度作准确及时鉴定,这就是很多受害者在受到暴力之后,不能及时取得法医鉴定,难以及时获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降低了刑事诉讼程序的效率。
2.建立社会支持和干预系统。反对家庭暴力,仅仅给予受害妇女法律上的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还应建立一个集传媒、医疗、鉴定、律师、妇联、公安及心理康复机构共同参与的社会救助系统,通过完备的社会救助网络对家庭暴力进行遏制和预防。
(1)设立妇女避难所。在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就有被殴打妇女的收容中心,具有隐蔽、方便、周到、广泛等特点。我国可以参照加拿大的成功经验,在国内设立妇女避难所,为受害妇女提供精神和生活方面的支持,直到他们找到安全住所为止。这些机构同时提供法律和心理方面的服务。妇女避难所的设立给那些处于危险状况的妇女提供了一个安全的住所,使受害者的心理和人身安全得到了保障。(2)专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设施的监督。专业医疗机构和其他社会服务设施通常是最先接触到受害妇女的机构。因此,这些机构有义务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在家庭暴力还未造成严重后果时进行干预。法律可以规定医生、护士、精神病专家、社会工作者等都有对家庭虐待现象进行报告的义务。在一个社区内,医生、护士、精神病专家、社会工作者和教师等专业人员都必须接受提高家庭暴力意识的训练,知道哪些妇女和孩子受虐待、什么情况下是家庭暴力等。他们在行使正常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家庭暴力情形都有义务向警方报告。
3.建设文明家庭。建设文明家庭是消除妇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要彻底改变、纠正以往有关“家庭暴力是家庭私事”、“娶来的妻子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等错误观念,夫妻双方应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人人都有权加以反对和干预。家庭暴力无助于家庭矛盾、家庭纠纷的解决。家庭成员都要树立平等意识、人权意识,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正确认识妇女的平等地位,消除男子的特权思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充分发挥各社区、单位、执法机关、社会媒介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大力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和公民伦理道德及社会文明水准,不断增强受害人自我维权意识,使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我国的家庭暴力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控制家庭暴力需要整合社会各个职能机构,使其相互协调。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妇联、工会等机构的密切配合,使反家庭暴力行动成为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妇联、民间组织等多种机构协同合作的反家庭暴力平台,推动全社会反家庭暴力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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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薛正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