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计件收费的标准
(一)解答法律咨询
1、不涉及财产关系:50元~100元/件
2、设计财产关系:100~300/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咨询,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二)代写法律文书
1、代写诉讼文书:50元~200元/件
2、制作法律事务文书:200元~2000元/件
比较复杂的法律事务文书,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倍。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元~5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元~5000元/件
3、一审案件:2000元~9000元/件
4、二审案件:2000元~10000元/件
5、担任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或公诉安全被害人的代理人的:1000元~8000元/件。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四)代理民事、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500元~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案件依照争议标的在规定比例幅度内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500元~1000元/件
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不超过5%
1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 不超过4%
50万元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不超过3%
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不超过2%
500万元以上 不超过1%
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在标准以上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3倍。
(五)代理仲裁案件
按照民事、行政案件的标准收费
(六)担任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计时收费的标准
50-1000元/小时。接受境外当事人猥琐一共法律服务的,计时收费标准按照对等原则办理。
三、其他
1、律师代理申诉、再审和执行等法律事务的,参照上述有关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2、律师事务所在进行风险代理时,允许按不超过案件标的额30%的标准,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方式。凡采用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不得再按照计时收费或计件收费的标准另行收取代理费、服务费。
3、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事务所所受律师业务时,委托人事先不支付律师事务所的各种费用,在协议中约定业务收费与服务结果挂钩,承担可能难以足额收取服务费用的风险,先期委派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
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所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立卷。立卷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负责。
2、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案号在立案审批时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分配。
3、律师业务档案归档后由行政办公室统一管理。
4、律师业务档案保管十年。
二、立卷
1、律师接受委托,拿到案号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2、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3、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4、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5、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三、律师业务档案的整理和排列顺序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立案审批手续;
2、收费凭证;
3、辩护委托合同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案件讨论笔录;
9、起诉书、上述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立案审批手续;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现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案件讨论笔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
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材料;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记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五)行政诉讼代理、经济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六)咨询代书卷分别按年度及时间顺序排列。
(七)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四、归档
1、律师业务文书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经本所行政办公室审阅后,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承办案件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2、档案管理人员接受档案时应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一律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全部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
3、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案卷均应列为密卷,确定密级,在归档时应在档案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
4、档案管理人员对已接收的案卷,按承办律师、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编制《案卷目录》。
五、归档后的管理
1、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
2、借阅档案必须填写《借阅档案登记表》,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3、原案件承办律师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
4、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本所主任批准。
5、档案管理人员对查阅或解除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所主任汇报并及时追查。
6、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想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
六、本制度由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试行,从二零零四年元月一日七正式实施。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促进律师诚信制度的建设,有序地办理当事人对律师的投诉,接受社会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口头、信件等方式,对有违反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律师,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控告、举报。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在其咨询接待室及相关网站公布投诉接待电话。接到投诉后,应对当事人的投诉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投诉内容以及相关凭证等。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设投诉受理组,由所主任和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担任组长。接到投诉后,由组长或其指派专人承办解决。承办人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其投诉事实进行初步了解,确定是否立案,并书面通知投诉人,以确保每件必复。
第五条 被投诉的人员不得参与该投诉案件的承办。
第六条 立案后,承办人应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询有关情况,根据事实,做出解决处理意见。
第七条 被投诉的工作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阻挠和隐瞒。
第八条 属于律师工作有问题的。要区别情况采取向客户道歉、退费、更换承办律师直至解聘律师等办法,予以处理。数以当事人误解的,需耐心作出明确解释,消除当事人的误解。
第九条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且情节严重的人员,应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上报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投诉在十个工作日内处理终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投诉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回复给投诉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律师办案制度
为了提高办案水平,维护本所声誉,特别指定本制度。
一、凡本所的一切律师业务必须由事务所同意受理,专、兼职律师一律不得私自受理案件或从事其他律师事务活动。
二、凡本所专兼职律师办理案件和其他律师业务必须要有书面登记,除内勤掌握之外,每月底向主任报告一次,兼职律师每年每月每度向主任报告一次。
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是否决定受理,必须由主任会议决定。
四、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必须认真查阅案件有关材料,全面收集有关证据,详细查明事实真相,然后本着忠于事实和法律的原则,写出自己的书面代理意见和辩护意见,提交给法院入卷,同时留一份于律师案卷。
五、律师办结案件之后,必须在半个月内装订成卷,案卷内必须有目录页、起诉书判决或调节书,代理或辩护词,以及其他的主要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并统一由所档案室有效保管。
六、在办案过程中,实行律师个人为主,集体讨论的办案制度。
七、承办刑事案件,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必须有两人以上进行,除主板律师必须参与会见之外,其他律师应协助参加。
八、本所律师应自觉、热情地接受省厅安排的法律援助事务,真诚地为求助者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制度
经本所合伙人会议研究决定,特制订“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质量反馈制度”。望全体人员严格遵守。
一、制度宗旨
督促并自觉的要求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及实习人员),严格执行本所制订的“六条禁令”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忠于法律,诚实守信,将贯穿执行“三个代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二、使用范围
接受当事人委托之诉讼及非诉讼案件。
三、凡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法律服务,必须将“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反馈信”分发给委托人,待案件办毕后收回归档。
四、“法律服务质量反馈”的主要内容:委托律师姓名,委托时间,案由,当事人姓名、单位、联系方法、承办案件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当事人对法律服务的意见(重点是:有无收费不尽力,有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有无故意损害当事人利益情况,有无违法违纪问题等)
五、凡当事人对受委托的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满意者:1、由本所组织人员与当事人交谈听取其反映;2、由受委托律师书面汇报其工作及理由;3、当事人反映问题严重者本所将呈报主管部门处理。
六、受聘律师违反本制度或不向当事人提供“律师法律服务质量反馈信”或归档时不能提供该反馈卡的,本所将:1、视为当事人对服务不满意;2、本所组织人员与当事人联系,征求意见;3、对责任人予以所内纪律处分并按本所“律师不良记录制度”处理。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信息保密制度
为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所对律师所承担的保密义务特作如下规定:
1、律师不得泄露与委托事项有关的保密信息。
2、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3、律师可以公开委托人授权同意披露的信息和已经他人公开的信息。
4、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可能无辜地被牵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为时,律师可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公开委托人的相关信息。
5、律师代理工作结束后,仍有保密的义务。
6、本所的其他律师及辅助人员,对于了解到的委托事项的保密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7、不按本制度执行造成委托人和本所损失,依法由相关直接负责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本制度由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9、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试行,从二零零四年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
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