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故意伤害.过失致人重伤.意外事件的区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3)06-000-02 摘 要 伤害案易发、多发,其数量在基层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受理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占有重要比例,已成为危害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安全感的一大顽疾。由于伤害案存在的行为方式多样、主观方面证明困难、量刑轻重程度明显的特点,在公诉实务中正确对伤害案进行定性,对正确打击犯罪、防止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从出现重伤结果下,定性方面较常出现争议的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重伤与意外事件的两种情况的区分,谈谈自己粗浅的认识。 关键词 故意伤害 过失致人重伤 意外事件 区分 一、问题的引出 案例一:高某长期拖欠张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售猪款,张某多次催债未果,后张某因高某出具的欠条所用名字不实而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日,张某携带绳索前去高某卖肉铺寻找高某,准备将高某扭送公安机关。会面后,张某和高某有相互拉扯,后张某将高某衣服抓住,为防止高某挣脱、便于捆绑,张某用脚将高某绊倒在地,高某倒地时头部被地面凸起的石头击中头部,受重伤。 关于本案中张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2种意见: 1、故意伤害罪。首先,张某欲以绳索捆绑高某的方式表明其已经预见到自己可能会和高某发生肢体冲突并出现身体受伤的危害结果,在已经将高某抓住的情况下,其仍然将高某绊倒在地以捆绑的行为反映其主观态度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间接故意,其捆绑的动机高某不影响主观方面伤害故意的成立;其次,客观上张某的行为导致高某受重伤,故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过失致人重伤罪。首先,主观上张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对于高某受重伤的危害结果,张某是不愿意其发生的,而是轻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这么严重的后果(头部恰好撞到石头上而致重伤),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客观上张某的行为导致高某受重伤,故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案例二:某日中午,李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自家屋门口的木椅上睡觉晒太阳,睡着前脚处于屋内,睡着后脚尖部露出屋外而置于门檐与人行道临界处。王某经人行道行走,因其正查看手中的传单而未注意道路情况,快走近李某屋内时,不慎被李某脚尖部绊倒,头部被地面撞击,受重伤。 关于本案中李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主要存在以下2种意见: 1、李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李某主观上能够也应当预见到自己睡着后脚部可能会置于人行道上而导致绊倒路人致使路人受伤的危害结果,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使脚置于房屋与人行道临界处,并致使路人被绊倒受重伤,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2、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系意外事件。李某在自己家里睡觉,且其脚尖部所处位置为门檐与人行道临界处,李某不可能精确的预见到自己睡着后脚尖会处于该位置,更不可能遇见到会因此发生绊倒行人,致使其受伤的危害结果,因而,李某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或过失,此事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这两个案例都涉及到伤害案中行为定性的问题,实践中对伤害案中行为的定性出现争议的情况比较常见,具体而言,该如何区分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意外事件呢? 二、基本概念的界定 1、故意伤害(重伤)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特征主要表现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健康权利;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地故意实施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主体为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 2、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致使他人受重伤,而刑法又没有另外规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的健康权利;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的行为给他人的身体造成了重伤;本罪主体为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是出于过失。 3、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因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故而不认为是犯罪。 三、故意伤害罪(重伤)、过失致人重伤罪、意外事件的区分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主要是看行为人及其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四个要件,即主体、主观、客体、客观方面的要件。 (一)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和客体方面具有一致性,都是实施了伤害他人身体、致使他人受重伤的行为,都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二者区别主要在于: 1、主体方面。故意伤害罪(重伤)要求必须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过失致人重伤则要求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但实践中因为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而导致案件在故意伤害与过失致人重伤的定性方面存在争议的情况不会出现,故此点对于公诉实务中对二者进行区别的意义不大。 2、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构成,而依据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又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希望、积极追究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表现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既不积极追求又不反对、听之任之的态度。过失致人重伤罪的主观方面即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犯罪过失依据内容的不同而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二者都要求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并具有预见的可能性,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是没有预见到、更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中行为人是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也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上内容丰富、复杂,因此,它成为实务中区别二罪的主要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