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争端法
第十章 国际争端法
***反报:是指一国对另一国某种不礼貌、不善良、不公平或不适当的行为以同样或类似的行为作为反击,即以一个有害行为反击另一个有害行为。
***报复:是指一国例外的被准许对另一国所采取的有害行为或其他国际不法行为,以迫使后者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行为所产生的争端的满意解决。
***仲裁(arbitration):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由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判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是一种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争端当事国把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事先成立的,由独立的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者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巴黎非战公约》:为了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在法律上实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目的,在法国,美国政府的倡议下,15个国家于1928年8月27日在巴黎签署了《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简称《巴黎非战公约》或《白里安——凯洛格公约》。该公约在法律上第一次禁止把战争作为国家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第2条规定:“缔约各方同意,它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不
论其性质或起因如何,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但公约并没有真正实现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愿望。 问答题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有哪些?试加评述。 答: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亦称为外交方法,是指法律方法以外的争端双方解决方法和争端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解决方法。主要包括以下方法:
(一)谈判或协商。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为了有关冲突、矛盾或争端得到谅解或解决而进行的直接交涉或接触,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法。谈判或协商是解决国际争端的最经常使用的方法。
(二)调查。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中,有关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有任何关系的第三方,通过一定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合理解决争端的一种方法。
(三)斡旋或调停。是指在争端当事国之间不能通过直接或协商解决争端时,第三国善意主动或应争端当事国的邀请进行有助于促进争端当事国直接谈判,协助争端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斡旋的特点是:第三方主动地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国之间直接谈判的行动,但斡旋者本身不参加谈判;而调停的特点是:第三方以中间人的身份主动推动争端
当事国采取和平的方法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包括提出建议作为争端当事国进行谈判的基础,并且直接参加争端当事国之间的谈判。
(四)和解,也称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形式同意或商定把他们之间的争端交给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通过对争端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实,并在听取各方意见和做出促使他们达成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
***2、什么是国际争端的强制性解决方法:P251中页
3、试述仲裁制度的特点。
答:仲裁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适用于解决法律或混合型的争端。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它们之间的争端交由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判并承诺服从裁决的一种国际争端解决方法。仲裁与司法判决不同,属于“自愿管辖”性质,也不同于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其根本区别是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仲裁的特点是:
(一)争端当事国愿意把争端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争端当事国有权自己选择仲裁员。
(二)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拘束力。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提交仲裁,就表明
(三)仲裁裁决是根据法律做出的,争端当事国有权选择仲裁所依据的法律。
仲裁制度已经得到了包括《联合国宪章》在内的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的确认,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国际法上一个很重要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
3、国际法院的组成如何?
答: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其中不得有两名法官为同一国家国民;
法官候选人由常设仲裁法院的各国团体提名,或者在常设仲裁法院没有代表的联合国会员国另行成立国内团体提名,每一团体提名不得超过4人。
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时并分别选举法官,每3年改选法官人数的1/3,在大会和安理会同时获得绝对多数票者即当选为国际法院法官。
***4、国际法院的职权是什么?(P264 重点)
***(1)诉讼管辖权:包括对人管辖权和对事管辖权
A.对人管辖权只有国家才能成为国际法院诉讼当事方,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及个人都不能成为诉讼当事方。
其中主权国家有三类:a,联合国会员国;b,非会员国,但是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c,非前两者,但表示愿意接受国际法院管辖,且承诺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国家。
B.对事管辖权:a,自愿管辖,争端发生后,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自愿把案件交到国际法院,且不限于法律性质的争端。b,协定管辖,《联合国宪章》和现行条约中特别规定的事件或者争端。有关公约事先达成了协定,一方认为另一方违反了公约或者条约,则可以到国际法院起诉另一方。c,任择性强制管辖,国家事先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一切法律争端。
***(2)咨询管辖权:是指国际法院作为联合国的司法机关,应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的请求,对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权威性意见。国家不能要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5个机关和16个联合国专门机构和其他机构,有权就执行职务中的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3)意义:一方面从法律上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提供法律意见和依据,特别是帮助安理会和大会履行对于提交他们的争端进行和平解决和报告的义务,甚至可能对争端的解决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和效果,另一方面,对国际法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5、仲裁和司法解决的区别:
(一)国际法院或法庭是固定的和事先的,仲裁庭是临时的
(二)国际法院或法庭的法官不取决于争端当事国的选
择,是有关国家实现和定期选举产生的,在一段时间里保持不变;仲裁庭的仲裁员则是争端当事国为特定案件而逐案选任的
(三)国际法院或法庭审判案件适用国际法,而仲裁庭所适用的法律需要争端当事国一致同意,有较大任意性。
(四)国际法院或法庭的判决对争端当事国有法律拘束力,争端当事国有义务执行和服从,对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的国家,安理会可以提出建议或决定采取方法执行判决;而仲裁庭的判决需要争端当事国善意遵守和执行,并不有明确的法律拘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