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维保合同
电/扶梯产品免费维保合同
合同号: Z0114273、Z1114274
一 总则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与本项目有关的设备买卖合同(合同全称:《电/扶梯产品买卖合同》;合同号:Z0114273、Z1114274
;以下简称为《买卖合同》)的规定,为保障安全、可靠、正常、合法地使用,贯彻电/扶梯制造、安装、维保一条龙服务的国家有关规定,并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签定本合同。
三 维保方式
实行常规维保方式,在甲方出现故障需要维修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到场。
四 维保期限和价格
1.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价格和承担方式执行:
2. 免费维保期为货物安装完毕验收合格(以取得安装检验合格证书为准)并交付使用之日起1年,在此期
间,乙方免费提供电/扶梯维保服务(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免保期满后,双方另行商定签定有偿保养合同。
五 乙方义务
1.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每月两次的例行保养,包括检查、清洁、调整及润
滑设备的各类部件,按照《电梯保养周期表》及《自动扶梯保养周期表》执行,并以书面形式将检查情况汇报甲方。
2.乙方承担本合同第一条中引用的《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因质量缺陷而应由乙方负责免费修理或免费更换的零部件。
3.自行负责保养及维修所需的材料如工具、清洁材料、润滑剂、仪器、仪表及交通设施等等。 4.提供咨询服务,定期向用户通报设备运行情况,并免费提供法定工作时间内的及时热线服务。
5.对于本合同第六.4条规定的年检,由乙方负责实施当地政府监察部门年检前后的整改工作,并达到当地政府监察部门的各项年检标准。年检所发生的部件维修的处理,依据本合同第五.2条和第六.4条的规定执行。 6.乙方派员长期入驻甲方场地的特殊服务不包含在此合同范围内,如甲方提出此要求,乙方将提供有偿服务, 费用另行协商确定。
7.在正常的维修保养期间内,保证实行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直接跟踪服务,接到电话1小时内赶到现场,一般故障2小时内修复,确保电梯安全、正常运行。若乙方无正当原因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直接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若质保金不足于支付维修费用,由乙方另行支付。无论保修期内外,设备送修时,乙方必须提供相同部件供甲方使用,且临时代用部件应与送修部件版本相同。
六 甲方义务
1. 电扶梯及附属设备在移交甲方后由甲方负责保管,乙方只负责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维修保
养的事宜。
2. 免保期满后,甲方承担除了本合同第五.2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的电/扶梯零部件修理和更换的费用。 3. 按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电扶梯安全监察和使用管理规定以及迅
达的电/扶梯使用说明,负责电/扶梯的正确使用、管理和监护,避免出现人为或故意的损坏,并应通过采取一定防范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损坏。一旦发生故障,立即停用,保持现状,通知乙方检查和维修,严禁强行使用。当发生火警、水淹或其他危及电/扶梯的情况,甲方应立即停驶,并将电梯停放到尽量安全的楼层,然后通知乙方对电/扶梯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4. 按相关规定主动向政府监察部门申报电/扶梯年检,并承担每年年检所需的各类政府收费。
5. 因甲方违反第六.2、六.3条或不可抗力,造成电/扶梯设备整修和零部件更换从而导致的人工和备件费
用以及政府部门的罚款,由甲方自行承担。
6.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之规定,电/扶梯产品的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
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该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甲方在未接到乙方合同委托或书面同意前,甲方应拒绝任何第三方做任何与设备维修保养有关的工作。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 尽可能为乙方人员提供有关保养、维修的各种方便,并根据保养任务清单确认乙方的保养工作。
七 合同的效力
1. 本合同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对电/扶梯安装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生效。如与本
项目有关的《买卖合同》因任何原因被解除,本合同应同时自动终止。
2. 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如合同一方当事人发生变更,本合同继续有效,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任何一方当事
人的受让人或继承人。变更方应负责办理主体变更的有关手续,否则,本合同仍然对其有效。如合同受让人/继承人提出新签合同,则新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本合同保持一致。
3. 有偿维保期内的维保费由甲方按季度在每季的中期向乙方支付。如果客户在免费维保期到期后需要变更
服务需求,比如:需要乙方提供包限价备件、全包备件、包修缮人工、驻点服务等等其它增值服务产品,双方可按本合同主要条款另行签定有偿维保合同;但即使不另签,也不影响本合同根据约定自动转入有偿维保期,费用另行商定。
4. 在免费维保期间,双方均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在进入有偿维保期以后,甲乙双方均可提前解除合同,
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结清维保费用。
八 其他约定事项
1. 在乙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决定派维修保养技工长驻现场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下,甲方应提供力所能及的
配合例如:办公室及一定仓储空间,水、电等基本办公、休息条件等。
2. 知识产权权利: 如果甲方设备具备与乙方附加服务装置相连接的接口,乙方可以安装附加的服务装置或
软件用以增强已经安装在设备上的控制软件的功能。附加安装的服务装置或软件任何时候都属于乙方或者乙方所属的迅达集团,乙方可以根据技术发展和实际使用情况对此类装置或软件进行升级、调整。甲方同意乙方可以将服务装置连接到甲方设备并享有完全的权利读取、使用和更新控制软件中的数据,但乙方必须保证不影响甲方的使用,不造成甲方的任何不便,不会导致甲方有任何损失,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修正及赔偿一切的实际损失。
3. 如双方因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协商解决;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则应
提交工程所在地法院。
4. 合同正本一式陆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肆份。 5. 联系方法:(联系人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甲方联系部门: 乙方联系部门:维保部 24小时维保热线电话:
甲 方:深圳市潮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乙 方:苏州迅达电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盖章)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日 期: 2011年 月 日
日 期: 2011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人:焦奋
电话:
电话:0755-82559872
设备所在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一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