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
浅析国内外食品安全问题
最近一段时间,食品安全问题引起大众的广泛关注。于3.15爆出的河南瘦肉精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添加瘦肉精喂出来的猪不仅颜色光亮,而且可以增加猪的瘦肉率。实际上瘦肉精是一种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如果一次摄入量过大,就会产生异常生理反应的中毒现象,作为兽药或禽畜饲料添加剂,则属于违禁品。与瘦肉精相似的还有牛肉膏,近期在安徽查获一种名为“牛肉膏”的添加剂,经过腌制,可让猪肉在90分钟内迅速变身“牛肉”,猪肉冒充牛肉,可以节省大量成本,而食用者在外观上也几乎分辨不出来,据悉,牛肉膏中其实是复合添加剂,用量应有限制,吃多了则可能致癌。随着染色馒头、含亚硝酸盐的牛奶、50种毒食品等等恶性事件接连不断地被曝光,报纸、杂志和网络上也涌现出大量纰漏和探讨食品安全问题的文章,国民越来越为食品安全而担忧。
放眼世界,国外就没有类似的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吗?有,但相对国内来说是极少的。美国、日本还有很多欧洲的发达国家,它们采用了何种措施保证食品的安全?商家如何避免食品出现安全隐患?政府和相关部门花了什么心思在食品安全上呢?下面,我们从国内外对待食品安全问题的区别来谈一谈国内食品安全的解决方法。
一、食品安全标准方面
国内外对食品安全的衡量标准是不同的。近年来接连出现一些跨国公司的产品在海外被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但跨国公司随后都声明其在华产品“安全”、符合中国标准。例如,来自瑞典研究机构的数据表示,雀巢等品牌生产的部分婴儿食品含有砷、铅等毒重金属,存在安全隐患。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随后通报,这些品牌在华产品检出的砷、铅等重金属,均未超出中国标准。数据显示,多年以来我国食品出口合格率均保持在99.8%以上,而内销食品在“多年整顿”的背景下,合格率却只有90%左右。虽然只有九个百分点的差距,但却暴露出食品安全标准“内外有别”的尴尬。
另外,部分食品标准三十年不变。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表示:“有些标准长期‘原地踏步’,甚至二三十年不变,不但给一些造假企业钻空子提供了可能,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甚至国家形象。”我国的标准化法1989年开始实施,形势早已发生变化,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开展近十年,目前新法仍未出台。《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已有明确关于标准复审周期的规定,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出现食品安全标准标龄长,甚至二三十年不变的情况,标准已不成为标准。
二、监管法律和处罚力度方面
不同西方发达国家所采取的措施是严格的。以巴西为例,巴西“食品监督部门、相关法案多”,负责食品监督的部门和机构国家卫生监督局、农业部、社会发展和消除饥饿部等机构。此外,民间还有完善体制的消费者维权基金会和消费者保护研究院等。巴西有关食品安全的法案很多,也很具体。从2005年开始,巴西又强制执行食品营养成分标签规定,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包括热量值、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纤维含量、钠含量等信息,以保障公众健康。同时“重罚造假企业、起诉企业法人”,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果是重犯,企业都将被处以与首次发现时数额相同的罚款,同时还要接受停产30天检查、没收不合格产品、收回已投放市场产品等一系列处罚。如再被查出,案件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诉。
纵观国外的食品安全措施,离不开监管和惩罚二词。而中国的问题在于,第一,分段监管有盲区,经常曝光一件事后,每个部门都“踢皮球”,谁都不会站出来担责任,一方面有道德心欠缺,另一方面就是分段的监管有漏洞,部门协作性不强,责任并不明确,导致最终消费者讨公道时无从追究责任。第二,惩罚力度不严格,尽管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生产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但在现实操作中,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处罚目的难以体现。同时买卖双方维权意识都不强,大多数食品销售没有票据,使得举证鉴定很难,索赔难以真正实现。而违法经营者违法成本低,受损害的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客观上导致了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
三、思想道德方面
国外对食品安全是十分看重的,如果有人危害了公众的健康,那就是严重社会道德缺失的表现,良心会受到很大的谴责。2006年,德国警方在慕尼黑一家肉品批发公司的冷冻库内搜出了120吨过期腐肉,其中一部分已经超过保质期达4年之久。过去人满为患的土耳其烤肉店成了“恐怖地带”,就连多数的守法土耳其人开的店铺和房屋都被极端分子纵火焚毁。其结果是涉嫌贩卖腐肉的食品公司老板、74岁的乔治-卡尔-布鲁纳在家中上吊自杀。他没有留下任何遗书,而他公司的仓库里还有约60吨腐肉和40吨腐败蔬菜。德国警方高级官员威尔弗林甚至怀疑,在德国有一个专门向土耳其烤肉店供应腐肉的“烤肉黑帮”,主流的《图片报》则认为,布鲁纳是因为不能忍受连日来的舆论压力而自杀的,而《明镜》周刊的评论则更为直接:腐肉奸商与其说是自杀,还不如说是被食品监督环境判处了死刑,在当今社会,失信就意味着身败名裂。在日本、韩国和美国等国家,都先后发生类似事件。
中国人常说:民以食为天,食品无疑是事关国计民生的最基本的保障,可是从近来“食品案”中可以看到的不仅是国人诚信在缺失,社会道德也同样在滑坡并已到了极致,可以说已触底,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案例”要比一个国家的环境、人口、犯罪、就业等社会问题更要严重的多,甚至都可以说要比那些外来侵略更具有威胁性。
四、改进措施
总结以上分析,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需要做到的改进如下:
1、鉴于国内食品安全标准过低、标准缺失的客观事实,需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部门,真正认识到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差距,认识到食品安全标准低下、缺失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制约,并尽早修订食品安全标准,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标准的制定过程也需要“去掉企业的声音”,由国家层面组织有公信力的业界专家等参与,过程要公开透明。提高标准,既是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负责,也是我国参与世界经济分工的需要。
2、有效、可靠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对于公共政策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问题在于如何设计一种消费者信任的,可确保食品安全供应的体系,从而避免采取既妨碍行业的竞争,又对消费者毫无益处的严酷的措施。通过上述比较,可以很明显地看出,以法律规范私立部门的责任以及严格惩罚措施是这两种体系的特征。尽管很难说哪种机构环境在传递安全食品方面最为有效和最具效力,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对有效性必须有进一步的改变和完善。
3、食品企业的老板应该像温家宝说的那样,血管里要流淌着道德的血液。并不是要求商家都要以死谢罪,起码要做到除了事故站出来承认并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召回问题产品,甚至是在最初就设想到出事的这一天,不去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把民众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食品生产的确是个良心活。无论现代化的流水线,还是传统的小作坊,生产过程都可谓“天知地知良心知”,而消费者只能“眼不见为净”。因此,一个社会如果道德滑坡,食品安全往往是重灾区;反过来讲,提升食品安全指数,道德重建是重要一步。
所以,道德对于市场经济的意义,无需多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只有标准的严格制定、监管法律和惩罚措施站稳了阵脚,道德才不至于在利益面前无限后退。事实上,许多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或是因为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或是因为执法者的失守推诿,或是由于问责的过于温柔,各个方面都有原因。要想这类事件不再发生,这也正如中央领导一再强调的,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让道德败坏者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唾弃。
参考文献
[1] 翁鸿珍,周春田. 食品质量管理. 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2] 杨国伟,夏红.食品质量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
[3]地沟油可以没有----借鉴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中国日报网. http://www.chinadaily.com.cn/hqzx/2011-04/14/content_1232759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