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债的分类
第三节 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债作出不同的分类。分类的目的在于掌握各种类型的债。
一、约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标准:债的发生根据。
约定之债: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债。其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如,合同之债。 法定之债:因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债,其内容由法律规定。如,不当得利之债。法定之债的内容能否进行约定?内容不能约定,但内容的履行可以约定。 意义:法律适用不同。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的性质不同。
含义:特定物之债:债的标的是特定物的,比如,买卖古董。只能是约定之债,法定之债不可能是特定物之债。埋藏物的发现是否属于债的原因?
种类物之债:债的标的是种类物的,比如,买卖大米。可以是法定之债,也可以是约定之债。
意义:履行方式不同。特定物之债的标的不能替代履行,履行不能时只能损害赔偿;种类物之债的标的不存在替代问题,不履行时可以要求实际履行。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标准:债的主体人数。
含义: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两人以上的债。
意义:权利义务的复杂性不同。单一主体之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多数人之债,除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以外,还有多数人一方的内部关系,法律关系比较复杂。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是多数人之债的进一步划分。
标准:多数人一方相互之间的权利或义务的关系。
含义:按份之债:多数人一方按预先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确定份额享有权利的债称为按份债权,按确定份额承担义务的债称按份债务。按份债权,权利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按份债务,义务人只就自己的份额承担义务。
连带之债:多数人一方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这种不分份额的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关系称连带关系,连带关系中任何人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其他人。不分份额享有权利的债称为连带债权,连带债权人任何一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全部的义务。不分份额承担义务的债称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的义务。
由上可见,连带债权对债权人是不利的,连带债务对债务人来说负担过重。实践中,连带债权很少存在。而连带债务必须要有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轻易推定其成立。
内部关系:按份之债,多数人主体一方的权利或义务是各自独立的,内部关系明确。连带之债,连带债权的一个权利人接受了全部债权的履行之后,对于多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就与其他债权人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接受履行的
债权人成为新的债务人;连带债务的一个债务人履行了全部义务之后,对于多出自己份额的部分,就与其他债务人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履行义务的债务人成为新的债权人。问题在于:新的债权债务的性质是什么?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教材观点是按份之债,我认为不妥,应为连带之债。
意义:多数人主体一方中的一人的行为对整个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不同。
五、简单之债和选择之俩
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含义:简单之债:标的只有一个,不具有选择性的债。当事人只能就该标的进行履行。
选择之债:标的有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债。
意义:判断履行的标准。
六、主债和从债
标准:是否能够独立存在。
含义:主债:能独立存在的、不需要以其他的债作为存在前提的债。
从债:不能独立存在的、须以主债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债。如,担保之债。 一般情况下,主债成立在前,从债成立在后,也可同时成立。有无从债成立在前,主债成立在后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不行,比如说保证,一人说“我为某人今后向银行借款100万作保证”,这样的保证是没有效力的。但最高额抵押却可以。铝厂破产案中的抵押权确认案。
意义:存在和效力的判断依据。
七、财产债务和劳务债务
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是财产或是劳务进行的划分。
含义:财产债务:债务是给付财产的债。
劳务债务:债务是提供劳务的债。
意义:强制履行的适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