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阅询问笔录申请书Word 文档 (2)
调阅询问笔录申请书
广州市公安局110报警系统:
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同和派出所:
鉴于(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6号案已于2014年4月16日14
时30分~17时58分在白云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审理,庭审结束时主审法官要求原告刘贤明到贵所调取2010年8月19日在同和派出所的询问笔录,请依法给予出示这一材料供白云区法院审判案件适法。
特此申请
申请人(该案原告):刘贤明
2014.4.18
电话[1**********]
【申请书后附三点说明和2010年8月19日笔录的背景简介】
1. 原告承租被告黄金英之402房,于2010.3.25日正式入住,如不交押金3个月给被告能住得进吗?被告至今退原告的押金没有?2010.3.25日入住至2010.5.24日仅两个月原告怎么会欠房租?
2. 被告在本案答辩状中说原告“刘贤明报警上百次,已被公安机关列入黑名单”,请问平民即菜农的被告黄金英是怎么能知道110系统的该机要信息的?她的话是否从一个侧面说明“彼此间有某种不当勾结或其它”?注:一年前,是曾有过两天原告须拨110而确实电话打不进110系统。
3. 原告承租被告黄金英之402房期间遇到两个案件,亦即面对先后两个不法行为;根据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之建议与法律常识,原告近期仅就后一个不法行为行使起诉权,向白云区法院请求“财产损失赔偿和侵权责任赔偿”, 该案即(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96号案已于2014年4月16日14时30分~17时58分在白云区法院第十三法庭审理,这并不等于对此前几次报警和上访及其言辞的否定;在此不必赘述。“花开两朵,各表一枝”,本案是就民事赔偿维权而言。同时声明原告不是那种不能息事宁人者,但也不是好欺负的对象,这要看被告的悔过表现,以及有关办案人员的守法态度;原告有这种观察和选择维权方向的权利。 2010年8月19日笔录的背景简介:
在2010年8月19日第三次报案(就2010年8月19日第三次报案的当时而言,当事人还不知道402室整个财物被房东黄金英等人暴力侵占,以为402门上挂了锁只是导致与以前(即8月2日)一样要进去而进不去,其实还不知道402室的整个财物全被不法侵占。所谓第三次报案实际上是指应同和派出所的要求做笔录的一次,当笔录做完后与派出所的两位干警一起过去看402室。须特别指出:8月2日出差回来被暴力拒在门外的报案为第二次;第一次即2010年5月24日被盗报案)的笔录中载入过;此4件财物价值不少于3000元(这是指在当时尚不知整个财产被房东非法侵占的情况下,应同和派出所的要求,在警方做笔录的当时就是这样说并记录的;项链是朋友当年送的,玉石工艺品是自己多年留存的,故无发票;此3000元尚不包括浪费时间的损失,以及该首饰的精神价值含义)。„„当然,通过现场拍照,原告全部财物被黄金英非法从4楼402房弄到1楼垃圾间的证据与事实均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