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监书
关于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安全监督档案的通知
渝建安发〔201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站,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监督有关管理资料的归档工作,客观、准确、实事求是地反映安全监督工作情况。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规范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档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纸质文书
(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监书(附件一)及附件资料; 附件资料包括: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2、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4、该工程
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5、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包括工程概况、安全保障体系、技术保障措施、安全措施费用的落实情况及下一步安全计划);6、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7、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8、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及使用计划;10、其他有关资料。
(二)安全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附件二);
(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四)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工作 方案(附件三);
(五)建设工程安全交底暨第一次联席会会议纪要(附件四);
(六)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记录本(附件五);
(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阶段核验申请表(附件六)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评定表(附件七);
(八)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八)及整改回复报告;
(九)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告知书、使用登记表、拆卸告知书;
(十)工程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附件九)及事故处理结案报告;
(十一)建设工程奖励及处罚有关资料; (十二)其它重要文书及有关资料。 二、安全监督档案填写有关要求
安全总站各监督科室及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站、安全监督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监督档案规定的内容,随工程进度客观、准确填写,并收集整理归档。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的科室或监督组签署审查意见,如开工前安全条件审查一次通过,在审查表中应注明工程项目必须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如第一次审查未通过,应提出存在的问题,明确未通过的原因,直至审查通过。
(二)安全监督工作方案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的监督员编制,科室或监督组负责人初审,报监督部门的技术负责人审批(暂无技术负责人的由监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方案实施,并分别送达工程项目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全监督
工作方案应明确负责工程项目安全监督的主监和辅监,安全监督的频次、内容及安全监督的要求。
(三)建设工程安全交底会议纪要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的监督员填写。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参会人员,明确各参建主体安全责任,宣布监督工作方案,提出监督过程中要重点把控的部位和环节等有关内容。
(四)安全监督记录本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的监督员填写,应如实填写工程概况、参建各方情况、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情况。历次监督检查记录是安全监督档案的核心,在填写监督记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要注明检查的时间、地点及在场的有关人员姓名、单位,每一次检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均应履行签字手续;二是要反映出当次检查所检查的重点部位和内容;三是要准确记录出当次检查时发现的安全隐患,针对安全隐患所提出的整改要求,在下一次检查时的记录中,应对前一次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整改要求的完成情况进行复查,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防止有关问题被拖延或得不到纠正。若检查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应下达书面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被通知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形成书面整改回复记录存档。
(五)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若存在不属于安全监督范围内的其它工作内容,如处理一些举报、投诉的相关事宜,也应做好记录,留档备查。
三、安全监督档案收集归档要求
(一)安全总站各监督科室、各区县(自治县)安全站要建立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制度,设立档案资料室,落实专人负责资料收集归档等管理工作。安全监督档案管理工作将作为对区县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在建工程的安全监督档案资料由负责工程项目监督的监督员收集保管,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要求收集完整归档。安全监督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按本通知的要求执行。
(四)本通知附件式样的有关内容可根据当年的工作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件一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监书式样
附件二 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式样 附件三 建设工程安全交底暨第一次联席会会议纪要式样
附件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阶段核验表式样
附件五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评定表式样 附件六 工程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式样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安全监督 档案 通知
抄 送:委领导,委建管处,轨道处。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办公室 2011年3月30日印
附件一
安监管[ ] 号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
报 监 书
工 程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建筑施工企业: 安全管理部门:
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总站制
年 月 日
为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393号令和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规定,建设单位持有关手续和文件到安全管理(总)站,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监手续。 一、工程概况:
二、呈报资料:
1、施工单位法人代表与该工程项目负责人签定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2、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审定的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资料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3、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的交接证明材料;
4、该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考核合格证;
5、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报告;
6、经施工单位签署自查合格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签署审查合格意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7、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8、施工单位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依法办理保险的凭证;
9、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费用支付凭证及使用计划; 10、其他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监理单位:(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施工单位:(盖章)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电话: 联系人及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月 (盖章) 年 日
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核表
项目名称: 报监号:
建设工程安全交底暨第一次联席会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安全交底暨第一次联席会议签到表
注:本会议纪要一式四份,建设、施工、监理和安全监督机构各留存一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阶段核验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竣工评定表
工程建设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快报表单
备注:加*的项目为第一次快报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