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摘要】目前学界对非法证据规则的研究兴趣多集中在其产生背景、涵义、标准、构建等方面,证据问题为法律程序之灵魂。在治安案件中应明确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应将非法证据的排除提前到行政程序阶段。治安案件处罚程序中,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瑕疵证据的排除应慎重,这才能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干涉和侵犯。
【关键词】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一、背景及介绍
目前,我国还未制定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没有建立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操作程序。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非法取证、侵犯公民权利的情况时有发生,但随着我国对司法人权的重视、司法改革的深入,不少专家学者和法律界其他人士呼吁在中国确立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提出了一些想法和观点。
二、治安案件处罚中非法证据的定义
“非法证据”的定义包括狭义和广义两种。广义的非法证据包括三种:(1)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定主体资格的人提取或提供的证据。(2)形式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3)程序或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即通过不符合或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手段取得的证据。而狭义的非法证据仅指第三种,即违反法定取证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侧重于强调获取证据的手段与方式的不合法性。在实际的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采取狭义的非法证据定义是片面的,因此在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时应采取广义的非法证据定义。
三、治安案件处罚中非法证据的界定
(一)取证方式不正当
取证方式不正当,主要是指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以非法方式来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1)刑讯逼供。公安民警为获取其供述对违法嫌疑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2)威胁。办案人员对违法行为人或证人进行精神层面上的恫吓胁迫其按照办案人员的要求进行供述。(3)引诱。办案人员许诺给询问人或证人某种利益,让其按照自己的要求进行供述(4)欺骗。即办案人员通过编造虚假事实使询问人受到蒙蔽,从而使其作出违反本人真实意愿的陈述。
(二)合法权益被侵害
一些公安民警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以密拍、密录、窃听等秘密手段调查取证问题,但是法律明文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通过这些秘密手段获得的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主要以是否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为界定标准。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能当做定案的证据使用,应该属于非法证据;同样,未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证据可以作为治安处罚的证据使用。
(三)严重的违反了法定程序
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是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准则。在公安民警处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并不一定是非法证据,而可能成为有缺陷的证据。但如果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就必须进行证据排除,严重违反程序存在以下三个方面:(1)在处罚程序中违反了最基本的程序,如先裁决后取证、未告知相关权利等;(2)在治安案件处罚程序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采取了法律法规禁止的措施进行证据收集;(3)违反法定程序,主观意图明显,客观造成结果严重,已产生影响对证据的客观的事实性。
四、治安案件处罚中应排除的非法证据
(一)非法证据排除的过程
治安案件查处中还没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源自刑事诉讼中,在治安案件查处中,公安机关处于行政程序中,没有到达诉讼程序,所以收集的证据应是行政证据。治安管理处罚的证据一旦进入诉讼程序,其所收集的证据将在法院行政审判中进行全面的审查。这时,诉讼过程会将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提出来。但是当今社会实际办案进入到诉讼程序阶段的比例十分小,所以在行政诉讼中进行的非法证据排除不能广泛的解决问题。笔者认为,治安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应提前到行政程序前,即治安处罚之前。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是指此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方法获得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对于其他种类的非法言词证据是否需要排除,我国法律暂无规定。非法获得的实体证据包括关于非法检查、扣押获取的实物证据。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需要进行物品的检查与扣押。然而,公安民警在检查与扣押过程中存在非法所取得的证据的情况,由于其行为严重的违反程序而成为非法证据。从侵犯公安权利角度来考虑非法搜查和扣押,此程序取得的证据应该予以排除,这也尊重了我国法律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三)治安案件查处中存在有缺陷的证据
治安案件查处中公安机关取证方式在程序或形式上还尚有欠缺,有许多不符合法定形式或程序的证据。有缺陷的证据主要表现形式为:(1)证据缺乏取证时相应的证明文件。公安民警在取证时总会遇到一些特殊情况,如不及时取证,可能会出现难以得到该证据或者证据灭失的后果。(2)有脱漏或错误的笔录。如公安民警在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上忘记标注处罚单位、时间、地点,笔录上当事人或证人签名有遗漏。(3)取得的证据是在同一取证行为的情况下取得的。如在治安案件处罚时,民警对群众取得证据时没有出示警官证,但是当事人也没有提出异议,对于这样的证据可以进行事后弥补。存在缺陷的证据证明力虽然低于其他的合法证据,但其仍然存在证据效力。如果这样的证据视作非法证据排除的话,对于目前公安机关在处理违法犯罪上会处于十分不利的位置,可能还会给公安机关增加许多负面影响。
五、总结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对治安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再度进入人们关注视野,但由于治安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集中体现的诉讼价值冲突,其不免会以放弃个案真实来获取法治的进步,由此可见我国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可谓任重而道远,立法者将如何在不断的权衡与考量中制定出真正属于我国的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规则在实践中又将在何种程度上被执行和遵守,我们将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卞建林,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证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