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姓名:杜晓静
专业:国际法学
学号:09122326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摘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勾勒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轮廓,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但该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也面临着重重挑战。本文介绍了该原则的历史发展,分析了它的内涵和合理性,最后结合其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实践,对它的适用前景提出了设想。
关键词: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国际环境法 合理性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导致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以及能力上的差异,各国对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区别的责任。关于该项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但毫无疑问,该原则在解决国际环境问题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勾勒出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全球环境退化责任问题上的大致轮廓。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
最开始,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只是强调“共同责任”。如1959年《南极条约》的序言指出:“„„承认为了全人类的利益,南极应永远专为和平目的而使用,不应成为国际纷争的场所和对象”;又如1967年《外层空间条约》的序言指出:“„„确认为了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1971年《拉姆萨尔湿地公约》的序言承认,“人类同其环境的相互依存关系”。[1]
直到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第一次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环境问题区分了开来,被认为是该原则的萌芽阶段。它指出:“在发展国家中,环境问题大半是由于发展不足造成的。„„因此,发展中国家必须致力于发展工作,牢记它们优先任务和保护及改善环境的必要,”“应筹集资金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照顾到它们的请求而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2]文件虽然没有明确使用“区别责任”,但提到了要照顾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性。
而1992年里约会议提出了“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从而确立了这一原则。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把发达国家置身于承担环境问题责任的前列,强调了这一原则。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中明确提到了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各缔约国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又有区别的责任和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这段话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指出了法理基础。
1997年《京都议定书》更是以“共同但有区别原则”为基础制定的,在国际实践中被誉为“共同而有区别原则”的典型代表。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削减义务,发展中国家没有削减的义务。议定书中规定,在2008-2012年间,附件一国家应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从1990年的水平减少5%,并为这些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减排指标;附件二国家是附件一国家中的工业化国家,除了承担减排义务外,还要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并向这些国家转移用于缓解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先进技术;而发展中国家仅仅承担研究、报告、宣传、培训教育等一般义务,当然也可以自愿减排。[3]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被确立下来,并在国际环境法中被广泛的应用,它有着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内涵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指,各国对保护全球负有共同的但是有区别的责任,包括共同责任和区别责任两方面。共同责任指国际社会的每个成员国不论大小、强弱,都有义务去保护地球环境。这一点很多国际环境条约上都得到了体现,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确认了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人类共同的关注事项。具体而言,共同责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
(1)各国都有义务保护本国的环境。各国有责任采取有效的措施,通过制定一系列法规严格追究国内环境损害责任。
(2)各国有责任对该国管辖内的企业或个人的活动给他国造成环境损害承担
责任。
(3)各国需要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给不属任何国家的地球生态系统造成的环境损害承担责任。
(4)各国之间要加强国际合作,实现全球环境保护一体化。
区别责任指不同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有差别的责任,包括责任的大小、多少、时限等方面。在国际环境法文件中规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的责任方式有三种。一种为分别规定适用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不同的标准,如《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一种为明确规定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需要,比如《生物多样性公约》、《21世纪议程》;一种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如《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修正案)。[4]
三、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存在的合理性
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人类环境问题的共同性要求各国摒弃狭隘的民族观念,同心协力,共同应对环境问题的挑战。因而共同责任的存在是十分合理的。
第一,环境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使得一个环境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努力。再加上近年来环境问题愈加严重,从区域扩展到全球,地球越来越不堪重负。在这种情况下,单靠一个国家的一己之力很难解决问题。
第二,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为了保护全球性的环境和资源,仅靠少数几个发达国家的努力是不奏效的,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对国际环境保护的成功是必不可少的。而且世界环境质量的退化,对发展中国家同样有不利的影响,环境污染和自然破坏对它们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对发达国家更为严重。
第三,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也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环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子孙后代的生存和繁衍。因而应对环境问题需要全人类的共同努力。
共同责任不等同于“平均主义”,区别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即对共同责任一定意义上的定性、定量、定时。具体来说,是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承担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责任的范围、大小、时间、方式、手段等方面是有所差别的。它的存在也有一定的合理性。
第一,发达国家工业化的实现是建立在长期过度消耗地球资源和严重污染地球环境的基础之上的,现在的全球性环境问题也主要是这个原因所产生的。
第二,一个最基本的事实是,发达国家已经并正在消耗着大部分人类拥有的资源。联合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在当今世界,占15%的少数富国人口消耗全球59%的资源,而40%的穷国人口只消费全球资源的11%。可见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的大部分仍然来自于发达国家。因此发达国家应承担更大的责任。
第三,当今发展中国家的许多传统工业对环境形成的污染,在很大程度上是发达国家在调整产业结构过程中向外转移和嫁接的结果。发展中国家为控制环境污染,增加了巨额生产成本,而发达国家一方面享用其不可或缺的廉价进口产品,另一方面却指责发展中国家污染环境。
第四,发展中国家经济困难、科技落后、信息不足和人才匮乏等问题使得发展中国家很难真正平等、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国际环境法的立法和实施过程。这个现实也催生了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原则。[5]
虽然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在字面上看是违反公平原则的,但从本质来看,它正是体现了国际经济秩序的平等性。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追求国际环境保护秩序中
的平等,体现的是一种不同于过去形式的新的实质的公平,所以又有学者称其为“公平责任原则”。从这个意义上说,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存在有很大的合理性,但在现实中,也面临着重重考验。
四、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实践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缔结国际环境条约的基石。绝大部分国际环境条约的缔约国都是既包括发达国家也包括发展中国家,客观上需要划分两种类型缔约国承担的不同责任。两种类型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水平、遵约所需技术、国内执法手段、公众对环境条约的理解和重视程度等方面都有一定距离,而上述因素对履约的影响是非常明显的。因此,截至目前,几乎所有的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都考虑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或者说,几乎所有的国际环境条约的实施都是以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实际遵约能力为出发点的,同时也充分衡量了有关资源,如履约的资金、技术等,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约国之间进行流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6]
比如2001年 5月通过并于 2004年 5月生效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以及经济转型国家的具体国情和特殊需要,特别是有必要通过转让技术、提供财政和技术援助以及推动缔约方之间的合作等手段,加强这些国家对化学品实行管理的国家能力 ”,“注意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的能力以及《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 》之原则 7中确立的各国所负有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决定“缔约方应开展合作,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提供及时和适当的技术援助,考虑到它们的特殊需要,协助它们开发和增强履行本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能力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是继《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之后又一个明确载入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条约。它与后两者不同的是,该公约虽然明确承认了发展中国家在履行公约义务方面的能力不足,但公约在规定消除和减少受公约控制的有机污染物的义务时,同等对待了所有的缔约方,也就是说,发展中国家也要与发达国家履行相同的控制污染的义务。[7]发达国家的区别责任体现在它们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方面。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是发展中国家的长期不懈的努力争取到的,在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还是来自发达国家。当今世界最富裕的几个国家并未在国际环境保护上作出实质性的努力:(1)在国际环境责任承担上,发达国家集团仍然没有在义务的承担和履行方面采取令人满意的统一行动。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美国游离于京都体系之外,而发达国家所承诺的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的援助也随着它的退出而大打折扣。 (2)发达国家并没有履行公约有效的承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足够的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此外一些发展中国家担心严格的环境控制会成为他们向海外出口的严重障碍,因此不愿意加入国际环境法框架下的公约。
比如被人们寄予厚望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大会也没有取得预期的成效。经过复杂博弈和艰难谈判,哥本哈根会议于2009年12月19日闭幕。这次会议考虑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巨大差距,注意到了发展中国家仍然在努力地加速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正如巴西总统Luiz Inacio Lula da Silva在讲话中明确,“发达国家的人民都一日三餐,但在许多非洲、拉丁美洲和亚洲国家,一日三餐还是未来的事。”[8]发展中国家普遍主张,当前的气候变化谈判必须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必须坚持双轨制,发达国家应正视
并承担起自己的历史责任,加大减排力度,并为发展中国家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提供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支持。但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发达国家也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发展压力,哥本哈根大会也没有卓有成效的进展,最终仅达成不具法律约束力的《哥本哈根协议》,未确定具有约束力的减排目标。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适用还面临着重重困境。
五、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景
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既强调各个国家的共同责任,又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责任;既强调保护、养护的责任,又强调修复、改善的责任,有着很广阔的适用范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全球公域。比如对公海、南极、外层空间等处在任何国家管辖之外的自然环境资源的保护领域。(2)区域性、部门性的环境领域。比如跨国水域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3)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环境保护。发展中国家如今面临的很多环境问题,如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植被破坏等绝大部分都与发达国家有关,因此在这一领域也可以适当的适用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9]
适用领域广泛与适用卓有成效是两个层次上的问题。虽然该项原则有着广阔的适用范围,但效果并没预期的好。如前文所述,现在适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最典型的一个领域是应对全球变暖,《京都议定书》下的安排最受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那些有减排压力的发展中国家的欢迎。然而,《京都议定书》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上的作用并不理想。而此后进行的哥本哈根大会也没有有效的进展。因为发达国家一直认为没有中国和印度参加,全球的减排不会有太大的成绩。而实际上,气候谈判屡次陷入僵局的原因在于发达国家承担单纯的区别责任,而
[10]发展中国家无实质的而共同责任。如果发展中国家以不限制经济发展的方式承
担减排义务,同时发达国家的政府出资创造技术服务市场,发展中国家提高能源效率、改善产业结构、降低经济增长的环境代价,这样在应对气候问题上应该会少一些阻力。因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既强调共同又强调有区别,二者不可偏废其一。关于这一点,前面提到的《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就做得比较好。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目前缔结国际环境条约的基石,在国际环境法领域有着重要的作用。面对着它在实际适用中遇到的种种困境,今后在确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环境责任时,要同时把握共同责任与区别责任,以避免再次出现气候谈判那样的僵局。
参考文献:
[1]李扬勇.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7) .
[2]李扬勇.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7) .
[3]谷德近.巴厘岛路线图: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演进.法学,2008,(02) .
[4]李莎.论“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法制与社会,2008,(10) .
[5]谭焱恒.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看《京都议定书》.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9) .
[6]王晓丽.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刍议.湖北社会科学,2008,(01) .
[7]边永民.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地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4) .
[8] Yang Hongliang.Copenhagen accord, and beyond.China Daily,2009,(12) .
[9]沈展昌.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世界环境,2004,(01) .
[10]谷德近.从巴厘到哥本哈根:气候变化谈判的态势和原则.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