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医师(含武警)申请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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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军休港湾网 2012-09-09 10:19:37 作者:SystemMaster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一、办事依据
《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
二、受理范围
军队(含武警)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军队医师资格证书》的医师。
三、提供资料(复印件用A4纸)
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军队医师换领地方申请表》一式三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三份;
3. 由大军区级单位联(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出具的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
4. 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
5. 原持有的《军队医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一式三份;
6. 申请人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四张(每份申请表各粘贴1张)。
四、办理时限
自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后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五、操作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制证→发证
通信地址:镇宁路465弄181号
邮政编码:200050
联系电话:64377020转1102分机
政风监督电话:52379871
接待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非夏令时间)
1:30-5:00(夏令时间)
备注: 除《军队医师换领地方申请表》、换领《医师资格证书》介绍信、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证明外,其余提供的材料均为A4纸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