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输出国组织
石油输出国组织
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
欧佩克
成立于1960年9月14日,1962年11月6日欧佩克在联合国秘书处备案,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石油政策,维护各自的和共同的利益。现有11个成员国是:沙特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利比亚、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和委内瑞拉。
欧佩克简介 组成
1960年9月,由伊朗、伊拉克、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和委内瑞拉的代表在巴格达开会,决定联合起来共同对付西方石油公司,维护石油收入,14日,五国宣告成立石油输出国组织 (Organization of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OPEC) ,简称“欧佩克”。随着成员的增加,欧佩克发展成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一些主要石油生产国的国际性石油组织。欧佩克总部设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现在,欧佩克旨在通过消除有害的、不必要的价格波动,确保国际石油市场上石油价格的稳定,保证各成员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获得稳定的石油收入,并为石油消费国提供足够、经济、长期的石油供应。
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各成员国的石油政策,并确定以最适宜的手段来维护它们各自和共同的利益。
出版物《石油输出国组织公报》(月刊);《石油输出国组织评论》(季刊);《年度报告》;《统计年报》。
根据《BP世界能源统计2011》,2010年底该组织成员石油总储量为10,684亿桶,约占世界石油储量的77.2%,其中排在前五位的成员分别是沙特阿拉伯(2,645亿桶)、委内瑞拉(2,112亿桶)、伊朗(1,370亿桶)、伊拉克(1,150亿桶)和科威特(1,015亿桶)。2010年该组织成员原油产量为16.233亿吨,约占世界原油产量的39%,其中排在前三位的成员分别是沙特阿拉伯(4.678亿吨)、伊朗(2.032亿吨)、阿联酋(1.308亿吨)、委内瑞拉(1.266亿吨)和科威特(1.225亿吨)。
历史
油国组织总部自一九六五年九月起,由瑞士日内瓦迁往奥地利首
都维也纳。石油输出国组织是第三世界建立最早、影响最大的原料生产国和输出组织。石油是战后世界最主要的能源。战后初期,世界石油的勘探、开采和销售几乎全部控制在西方石油垄断财团手中。这个垄断控制的后果是西方发达国家获得超额利润,第三世界主要产油国的经济利益却受到损害。为了抗衡主要油公司(大多为美资、英资和德资),藉以降低油价和生产者的负担。最初组织只是一个非官方的议价小组藉以减价销售至第三世界国家。这样的规模限制其于西方油公司中争取更大的利益占有率和更高层面的生产控制。然而于1970年代初期它开始展露其效用。
辛迪加(法文:le syndicat)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参加辛迪加的
企业,在生产上和法律上仍然保持自己的独立性,但是丧失了商业上的独立性,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料由辛迪加总办事处统一办理。其内部各企业间存在着争夺销售份额的竞争。
特点
同卡特尔相比,辛迪加较为稳定,存在的时间也较持久。辛迪加的参加者虽然在生产上和法律上还保持着独立性,但在商业上则已完全受制于总办事处,不能独立行动。在各参加者不能与市场发生直接联系的情况下,它们要想随意脱离辛迪加,事实上也很困难。如果某一成员想要退出,必须花一笔资本去重新建立购销机构和重新安排与市场的联系,而且每每受到辛迪加的阻挠和排挤。
组织机构
参加辛迪加的企业,推选出它们的代表,组成辛迪加总办事处。辛迪加参加者的商品销售和原料采购,都得通过这个总办事处统一进行。这种统一的、集中的购销,意味着辛迪加在流通领域中占有一定的垄断地位,使它有可能抬高商品的销售价格和压低原料的采购价格,从而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在辛迪加内部的各个资本家之间存在着矛盾和斗争。他们为了争夺商品销售份额和原料分配比例而经常展开激烈的竞争。当参加者的实力对比或市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往往要调整分配的份额或对辛迪加总办事处进行改组。
卡特尔 (cartel) 由一系列生产类似产品的独立企业所构成的组织,集体行动的生产者,目的是提高该类产品价格和控制其产量。根据美国反托拉斯法,卡特尔属于非法。 卡特尔是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生产或销售某一同类商品的企业,为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通过在商品价格、产量和销售等方面订立协定而形成的同盟。参加这一同盟的成员在生产、商业和法律上仍然保持独立性。
卡特尔为法语cartel的音译,原意为协定或同盟。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划分销售市场、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所形成的垄断性企业联合。它是资本主义垄断组织的一种重要形式。1865年最早产生于德国(德语:Kartell)。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各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随着垄断资本的国际化产生了国际卡特尔。按协议内容卡特尔可以分成规定销售条件的卡特尔、规定销售价格的卡特尔、规定产品产量的卡特尔、规定利润分配的卡特尔、规定原料产地分配的卡特尔等。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作为卡特尔成员,各自在法律上保持其法人资格,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但必须遵守协议所规定的内容。卡特尔成立时,一般签订书面协议,有的采取口头协议形式。成员企业共同选出卡特尔委员会,其职责是监督协议的执行,保管和使用卡特尔基金等。由于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实力对比会因经济发展而变化,卡特尔的垄断联合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经常需要重新签订协议,其至会因成员企业在争取销售市场和扩大产
销限额的竞争中违反协议而瓦解。
拉斯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组织,参加者在法律上和业务上完全丧失其独立性,而由托拉斯的董事会掌握所属全部企业的生产、销售和财务活动。原来的企业主成为托拉斯的股东,按照股权的多少分得利润。资本主义托拉斯一方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优厚利润,提高投资者兴趣,刺激投资,促进业务扩充,有利于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会减少竞争,阻碍企业技术进步和新兴企 托拉斯归根到底是力图到处抬高价格,只要这符合于联合起来的资本家的利益,并且极力防止价格下降,而价格下降是改善生产的必然结果。此外,资本家相互勾结,用他们的联合力量来反对工人联合会及其要求,以加强对劳动者的压迫。这即使不是托拉斯的目的,往往也是托拉斯的结果。
“赢利同盟”(pools[1])与托拉斯和卡特尔不同,它完全不是一个全能的组织,它的唯一目的是抬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它对于居民的公益有特别大的危害性,应当给以最严厉的制裁。
国际社会党代表大会向劳动者指出托拉斯的压力,但无意于阻止这
种联盟的形成,因为这种联盟是现存生产制度的合乎逻辑的结果;采用镇压性的立法措施,至多只能使托拉斯改变它的形式,而不能阻止它的实际发展。
帕累托改进(Pareto improvement),是指一种变化,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使得至少一个人变得更好。
一方面,帕累托最优是指没有进行帕累托改进余地的状态;另一方面,帕累托改进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的路径和方法。帕累托最优是公平与效率的“理想王国”。
一般来说,达到帕累托最优时,会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实现帕累托最优的条件:
1、交换的最优条件;
2、生产的最优条件;
3、交换和生产的最优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