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程序,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于无锡济民可信山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3.职责:
财务部经理负有对本规定的实施和监督的职责。
4.内容:
4.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4.1.1公司设立财务部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和物的管理工作,业务接受集团计划财务部和生产公司财务部的管理和指导。
4.1.2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财务部进行岗位设置。
4.1.3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是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和记账工作。
4.1.4 会计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4.1.5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同时还要了解公司具体情况和业务流程。
4.1.6 部门经理应当支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1.7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实的工作纪律,廉洁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4.1.8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本公司的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1.9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公司同意外,不能对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4.1.10会计人员离职
4.1.10.1会计人员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交人,没能办理交接手续的,或交接手续不清的,不得擅自离职。
4.1.10.2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未了事项。
4.1.10.3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3)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其
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4.1.10.4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由上一级主管领导负责监交。
4.1.10.5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2)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3)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4)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4.1.10.6主管(含专员)以上级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4.1.10.7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1.10.8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由上一级主管领导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
4.1.10.9移交人员(含上条委托人)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软件(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2会计核算:
4.2.1会计核算年度自每年公历元月一日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2.2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
4.2.3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使用软件为用友U8网络版。
4.2.4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是:设置会计科目,取得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编制财务报告,财产清查等。
4.2.5 取得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1)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2)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及经办人签名或盖章,对外开出的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从集团内部各考核主体(含子公司或职能部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各考核主体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的签章。为避免造成单边挂帐,严禁在未取得被挂账的考核主体负责人确认的情况下进行相关挂账处理,否则对责任人每笔业务处以1000元罚款。
(4)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入库单;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盖章的发票。
(5)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报销联作报销凭证。
(6)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 ,应当重新填制。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红字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蓝字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 ,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将正确数字和错误数字之间差额 ,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7)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附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可以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8)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凭证,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款项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账据,更不得以白条抵库。
(9)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4.2.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有:
(1)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财务主管、复核人员、记账人员,收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盖章;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2)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3)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4)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附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5)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相关人员的印章或者签字。
4.2.7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1)会计凭证应及时传递,不得积压。
(2)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3)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
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止日期、凭证种类、起止号码,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处签名或盖章;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另编目录,单独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的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4)原始凭证不准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证明,应当视情况经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同意;本单位其它部门需借用,应由财务部经理同意。向外单位或本单位的其它部门借阅或提供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
(5)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按原报批程序签字同意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属无法取得相关原始凭证的经济业务且又无法取得相关人员证明,经办人必须使用《替票情况说明》见附件1写出详细情况,按原报批程序签字同意后,提供等额的替票代作原始凭证。除《替票情况说明》外的相关单据内容填写必须按照替票性质、类型填写,不得在替票或报销单据上填写替票原因等内容。替票报销必须经相关经营子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替票情况说明》作为考核帐原始凭证装订保管。
4.2.8应当定期(每月一次)对会计账簿记录与产成品、半成品、原辅包材、货币资金、有价证券进行核对;至少每年一次对固定资产往来单位或者个人与帐簿记录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2.9每月按规定时间结账,具体要求:
(1)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2)年度终了,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到下一年度。
4.2.10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具体要求:
(1)月度终了,下月5日前,出具会计报表,报总经理、集团财务部、生产公司财务管理部等。
(2)编写财务经营分析,分析各指标变动情况及影响因素。
(3)按有关部门要求对外报送会计报表,对外报送报表,装订成册,加盖公章,财务部经理,总经理签字盖章。
4.3 会计监督:
4.3.1财务部根据总经理授权对本公司全部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4.3.2 经办会计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
不能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4.3.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监督建立并严格执行
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4.3.4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本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认为是违反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
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4.3.5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本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既往相关规定(文件)自行废止。
7.附件
附件1:替票情况说明
附件1:
替票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