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罪
大学生虽已成年,但同生理上的成熟相比,一些大学生的心理水平发育却相对滞后。二是心理预期过高,情绪容易失控,自控能力较差。社会对大学生的供求关系产生明显逆转,许多大学生的自我预期值开始下降,他们不再拥有昔日“天之骄子”的头衔,部分大学生容易产生消极颓废心理。
多年来我们的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偏重于知识的摄取,“重智轻德”。同时,由于绝大多数大学生都是独生子女,潜意识中或多或少地形成了自矜、自骄、自负的心理。再由于受各种负面因素乃至颓废文化的濡染,大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极易产生嬗变,他们的浮躁、功利、越轨、暴力等心理极度膨胀。
过度追求“教育产业化”使学校对经济利益的追逐已超过履行教育义务之责,导致学校对教育、培养青年学生这一职责的漠视。该学校完全不顾学生的利益,单方擅自扣下拖欠学费学生的毕业证,造成毕业学生难以及时就业而流失在社会上。
造成大学生违法犯罪心理的客观和主观因素是指影响大学生形成违法犯罪心理外在及内在影响因
素。 1、物质利益已经不再被人们视为是“拜金主义”和“思想腐化”的反映,这块昔日烫手的“山芋”反而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的“重头戏”,改变了大学生的思想价值观。有些人甚至把物质利益作为衡量个人成败得失的尺度。正是社会上这种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风气刮进了校园,动摇了“象牙塔”内众多学子纯洁上进的思想,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对物质享受的过分追求诱发和刺激了大学生们去进行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大学生甚至抛弃了个人的基本道德,出卖肉体出卖灵魂。据调查,女大学生盗窃,除了少数是因为经济窘迫所致外,绝大多数是因为虚荣心过强,受社会不良习气的影响,喜欢攀比,贪图享乐造成的。再如当前社会上日益增多的大学生“陪聊”、傍款和卖淫等现象,都说明了市场经济不仅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也给大学生的思想和价值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和错位。2、享乐欲望强烈。现在不少高校周围的餐馆、游戏厅、网吧几乎被学生占满,而教室里往往空空荡荡,不少大学生更愿把精力投入玩乐而不是学习上;另外,有的学生高消费心理突出,把穿名牌服装,买高档商品(如手机等)看成一种时髦。诚然市场经济条件下金钱物质的重要性日益突出,人们的满足和幸福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钱和物质。然而由于大学生几乎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只能靠父母给予有限的生活费,在金钱的极其有限和现实强烈的物质诱惑之间便形成了巨大的落差,加之同学之间各自家庭经济条件不同,他们之间物质条件差距极大,这更在有的同学心理上造成了极大刺激。于是,不顾自身条件,盲目进行攀比,以满足虚荣便成为不少大学生的行为模式。而没有太多获取收入能力的现实,则使通过违法犯罪这种无需投入而又极快收益的方式成为少数人的必然选择。有关调查反映的大学生犯罪中70%都是盗窃案,正是大学生为了追求享乐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印证。 3、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据报道在我国有焦虑不安、恐怖和抑郁情绪等问题的大学生占学生总数的16%,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只有不足15%的患者得到了适宜的治疗。而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研究员王玉凤研究也表明,大学生中有16%至25.4%的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神经衰弱、强迫症等为主。而这些都是不良情绪情感体验,是消极的,当这种消极情绪情感体验积累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就会出现情绪发作,产生犯罪动机,进而实施犯罪行为。那么,造成大学生不良情绪占主导地位的原因是什么?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及自我心理调节能力低下。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已初现端倪,强者和弱者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知识的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而大学生成为社会的、家庭的关注载体,使他们往往被赋予过高的期望值,从一开始,他们就面临较大的压力。然而在大学中,往往是强者与强者的对话,中学中的那种倍受老师关爱、备受同学羡慕的心理优势已不复存在,这会造成一些自我调节能力差的大学生心理失衡,使其压力进一步增大,如再缺少与同学和老师的沟通,找不到释放这种压力的正常渠道,当其发展到一定阶段,再加上一定诱因,就有可能通过犯罪释放出来。如《北京晚报》报道,大学生马晓明,因功课不好,被学校退学,自感没法向家里交代而杀死了爸爸和奶奶,结果走上了犯罪道路。究其根源,还是因为长期倍受压力,使其产生了要想让家人不因此事责备自己,只有将他们杀死的想法。 4、情绪不稳定,易冲动及产生挫折感。大多数犯罪大学生情绪不稳定,自控性差,行为冲动性明显,好感情用事,易产生挫折感。他的犯罪行为带有非常明显的非罪恶倾向。此外,由于现在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他们从一出生就受到全家人的关爱,生活上可谓无微不至,“全家人围着一人转”极易使他们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对于社会中的竞争、困难、挫折等往往缺少必要的心理准备,一旦受到挫折则缺少正确的判断和认识,造成心理的扭曲而走上歧途。当代社会中,在校大学生犯罪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且犯罪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一些所谓的“尖子生”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根据1990年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就意味着剥夺了触犯刑律的大学生将受教育的权利,那么二者之间受否存在必然的联系呢?从高校方面而言,触犯刑律的大学生在思想道德方面已经存在严重的问题,而且是应追究刑事责任
的犯罪行为,可想而知肯定是不符合大学生的道德要求,对这样的学生当然应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对大学生而言,要完成学业的首要前提条件就是要有人身自由,以满足自己参加学习完成学习任务的基本需要。触犯刑律的后果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2、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3、有罪但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 对于第一种情况将导致大学生被剥夺人身自由,当然无法继续完成原来的学业,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也是高校理所应当采取的处置措施。第2、3种情况对大学生的学习也有很大的影响,但是否也应该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是值得商榷的。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我们都知道监狱里的罪犯还可以上函授或远程教育,难道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大学生就不能继续完成学业了吗?触犯刑律被剥夺人身自由的大学生丧失了继续在校完成学业的客观条件,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也是不得已而为之。但触犯刑律并未被剥夺人身自由而只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大学生,不应被高校所抛弃而被剥夺受教育的权利。对于这些大学生,高校、社会以及司法机关应从珍惜人才、培养人才的角度,尽可能维持其大学生的资格,这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各地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探索、试行的“暂缓不起诉”制度给予了触犯刑律的大学生改过自新、服务社会的机会。各地检察机关的“暂缓不起诉”制度大致可表述为: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针对不同情况,有选择性地对有帮教条件和具有可塑性的初犯、偶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可相对地作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暂缓不起诉”是相对不起诉的延续,改变的只是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期限和程序,类似于法院中止执行的裁定。实施“暂缓不起诉”很大程度上是从触犯刑律的大学生角度出发,使高校尽可能保留其学籍,让其在校继续完成学业,从而不至于失去在正规大学受教育的机会。 首先从法理上讲,“民意”不是法官断案的依据或准绳。关于法律的实施,有两句耳熟能详的准则,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也是人民法院独立开展审判工作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具体到周一超涉嫌杀人案件,法官需要审理的是杀人的事实是否存在,罪名能否成立,依据刑法等法律,他该承担怎样的责任。而所谓“民意”要周一超生或死,不应当成为法官判案时考虑的内容。(1) 不错,杀人者可能偿命,也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免除死刑。这里所说的“种种原因”必须是法律的规定,如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犯罪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免刑罚,等等,但这其中绝无所谓“民意”的因素。如果一个人罪不当死,而因“民愤极大”而杀之,或者一个人理应获刑,却因“民意”的同情使其逃脱惩罚,这些都是不正常的现象,都与依法治国的原则背道而驰。(2) 其次,从道理上讲,这种“说情民意”实质上是一种不完全民意。这些上书到法院的“民意”,其来源大多超不出老师同学、街坊邻居、本地居民的范围,而其说情的依据,也无非是因为周一超是大学生、其母孤苦无依。据说嘉兴学院法律系科研协会接受周一超母亲的委托,对周一超杀人案进行民意调查,调查结论是,83·4%的民众认为,给大学生一条生路,判处死缓,以观后效。这样应一方当事人之邀开展的民意调查,其说服力会有多大呢?(3)应当承认,说情者的真诚和善意可嘉,但是“民意”要一个人“生”或“死”,更多受感性的冲动所左右,其中所包含的法的理性往往是稀缺的。但是即便暂时抛开“法”不谈,只要全面地想一想,说情的“民意”同样情理不通。这桩案子的受害者中,死者张某系女性,30多岁,身中10多刀。周一超未被录取,是按政策办事的结果,死者何过之有?如果要强调周一超的前程、家庭值得同情,那么30多岁的女性张某难道就没有父母、丈夫、儿女?之所以没有上书法院要求依法惩处凶手的“民意”,是因为人们对法院依法判案有着良好的预期。因此,说情的“民意”并不可靠。(4)生命可贵,看到一个人被法律剥夺生命,人们都会产生不忍之心。但是法律的公正之处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负之责无人能够轻易逃脱。一系列有情可原的理由让人对这些大学生产生了无限的同情,而许多人也是这么看待自己的非理性行动的。我认为,这种转嫁矛盾和危机的做法最要不得。人们都知道,在高校校园中,有很多天之骄子的心理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他们的各种离经叛道的行为都有一个比较冠冕堂皇的理由。就像一句话剧台词:“社会太复杂了,现实太残酷了,所有理想都破灭了,我也不想活了。”他们对人生的挫折和凶险缺乏足够的心理准备,遇事缺乏勇气,怨恨别人怨恨社会怨恨巧合,是全世界都对不起自己。到最后,他也开始怀疑自己,对自己不满意。这个世界是不公平的,每个人都在感受着它的不公。做为一个成年人,没有人会永远对你负责,你不再像孩子一样遇到麻烦都能有人来管,自己对付不了就自然有人来给你擦屁股。(1) 其实说到底,单亲家庭、独生子女固然与孩子的成长关系不可谓不大,但是世界就是个弱肉强食的角斗场,你必需像一只长成的小野兽那样离开庇护,对自己的未来和生存负责。不幸福的家庭环境下,依然可能成长出健康有成就的孩子。其实,世界给每个人的苦难是相同的,所不同的是每个人对待这些挫折的态度。我们一路上迎着巨大的陨石雨前行,如果没被砸死都是侥幸,为什么还要如此地不珍惜生命,自己去做自杀式的攻击呢?(2)但我认为,社会助长了这种不负责任的推卸。而那些心理问题不仅得不到适时的开解,反而用类似心理暗示的方法让大家在无意识中原谅自己。好像每个人都是无辜的,他所做的任何举动都可以理解。那么,他
既使错了,也永远会责怪别人责怪客观事物。怨恨多了,自己又无力承担起来,只能转嫁危机和矛盾。逃避和埋怨都是发泄渠道。(3)而遇见像周一超这种情况,他觉得自己无力改变这种结局,无法疏导这些怨恨,那就只有使用暴力一条路了。既然暴力是可以找到根源的,既然公众对不幸家庭的孩子是可以原谅的,那他完全可以使用暴力来逃避另一种恐惧——对找不到可心工作的恐惧。在某种氛围和情境下,他肯定确实以为高分当不了公务员比死还恐怖。手刃了那个不招自己的人的快感,比自己被枪毙更有诱惑力。(4)这种心理误区是来自这个社会的,更是来自他自己的逃跑。许多人都在逃避,并不只周一超。只不过,有的人用两条腿逃避困难,有的人用不谈不说,逃避触动神经,也有的人用投入地进行某件事去躲闪另外一些他害怕的问题,而极端的人在用暴力逃避自我的谴责。(5)弗洛伊德认为,文明发展程度越高,人类自己所承担的压力便越大。压力积累过多,一定能使人的心理不堪重负,最后垮掉崩溃,作出反社会的事。我们面临的心理问题已经太多了,并不只是在大学范围。而解决这个问题也不可能只在大学中上几次课参加几次辅导就能全部搞定。承担,只有承担,才会发现自己原来能够举重若轻。不要以为我站着说话不腰疼,每个人都必需面对自己的问题,相信我,别人肯定有比周一超找不到好工作更糟心的事,但很多人顺利软着陆,在历经造物主的种种不公后享受了成功的喜悦。倒楣算什么?面对它,接收它,笑话它,一定比落跑更刺激更惊心动魄。(6)提高自己的心理免疫力,也许并非解决心理疾患、压力的唯一途径。面对太多的、更严重的心理疾患的时候,打消掉心理疾病不是病、看心理医生丢人的观念,去勇敢地面对心理医师可能更为必要。但是心病需要自己积极主动的调整依然是解决问题重要的一环。 (7)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除开除学籍之外学校还有许多对于学生的处分等级,如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等。所有这一切都是在保留学籍的前提下的处分,都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也就是说,学校在做出这样的处分之后仍然实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而开除学籍则不同,是学校单方终结与学生共同达成的上述契约关系,不再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义务。因此开除学籍必须合法,有理、有情,还要有依据。(8)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我不否定从严治校。但从严治校不是动不动就开除学生。宪法规定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权利,一个人经过规定的程序,譬如考试录取等程序就可以享用这种权利。开除学籍是对于这种权利的一次剥夺,因此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学生违反校规,难道学校管理者、老师就没有一点责任?咋就开除学生了基本上违法犯罪行为是不道德行为,能犯罪的大学生至少他的道德观念存在一些问题,否则,也不可能有犯罪问题,就算出于冲动犯罪,也不能说他的修养没有问题。我们社会首先需要的是人要有道德素质,其次才是人的才智素质能力。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缺乏道德素质的人,他的才智素质能力出类拔萃会怎样,这种人往往利用他的才智素质能力做一些危害社会的事情。尽管“知识越多越反动”是文革时期的荒谬之论,但用在缺乏道德素质的人身上就会变成真理了。 1我不希望我们仅从大学生的才智素质来考虑对他们违法犯罪行为采取宽容态度。大学生当中也有社会人渣,他们披上大学生的外衣并不等于就变成好人。人类社会的各种现象在不同社会群体当中都会存在,如果说有一些差异也只是数量上的不同,所以大学生当中存在人渣并不是诋毁大学生,这是客观事实。 1我认为对大学生犯罪应该一视同仁,对他们宽容就意味着践踏法律的公平和公证。那些为宽容大学生犯罪辩解的理由,也可以用来为其他社会犯罪行为辩解,那是不是也同样宽容这些人呢?失足犯罪的现象很多,我们会因为这种失足就不采取法律制裁呢?对大学生犯罪一旦采取宽容的态度,只能起到纵容作用。犯罪事后痛悔的人比比皆是,法律从来不会因为犯罪者的痛悔而改变它的原则,对吗? 事?二、犯罪原因分析 (一)社会不良文化及风气的影响
1、社会上各种不健康思潮的影响。近年来,一些非主流文化对大学生产生着不可低估的负面作用。在文化商业化作用下产生的文化糟粕以及暴力、色情、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丑恶现象使一些意志力薄弱,缺乏辨别能力的大学生的人生观发生变化。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可能产生违法犯罪,以身试法。2、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也有相应的消极一面。大学生入校以后,其原有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原居住在农村或其他中小城镇的大学生,到大城市后,由于社会经验不足,极易受到来自社会各个层面的物质诱惑。同时,在当今市场经济冲击下,校园里的攀比之风和社会上盲目追求物质利益的不良之风也动摇了校内众多学子纯洁上进的思想,使得他们的价值观发生了错位。在这种情况下,自以为是天之娇子、社会宠儿的大学生,在经济状况满足不了自己优越的心理和追求物质享受的欲望时,有些人便铤而走险,走向了犯罪。如来自农村贫困家庭的杨某某,在其经济条件无法满足自己物质需求的情况下,便向学校微机室的电脑伸出了罪恶的手。 (二)心理原因 大学生绝大多数已经成年,其生理和心理都在迅速走向成熟。但是,同生理上的成熟相比较,一些大学生的心理发育水平还相对滞后。因此,心理问题是诱使大学生犯罪的关键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
况: 1、具有侥幸心理、冲动心理。大学生犯罪当中,多是冲动型犯罪,即临时起意。犯盗窃罪的大学生中,多存在贪慕虚荣,贪图享乐思想。在侥幸心理的驱使下,往往乘人不备,将他人物品“顺手牵羊”。另外,大学生往往年轻气盛,自我约束能力差,感情比较脆弱、易冲动,缺乏对事件的正确处理与驾驭能力。在一定的突发事态刺激之下,容易冲动和感情用事,极有可能与他人发生冲突,容易产生偶发性犯罪。犯罪嫌疑人杨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因锁事发生争执,互不相让,进而厮打起来。在厮打过程中,杨某自觉吃了亏,盛怒之下,用刀将孙某某刺成了重伤。2、受心理失衡感、失落感的影响。大学生在远离父母独立生活之后,对挫折没有准备,一旦遇到比较大的事件,容易产生过激行为。一些大学生,特别是出身贫寒,或有某些缺陷的学生,在远离家乡和亲人,周围环境变动很大,再加之自己囊中羞涩的情况下,孤独、敏感、自卑以及对家庭和社会的不满油然而生,心理易产生失衡或彷徨,无法应对社会的一些不公和挫折,导致他们对人生悲观,难以自拔,极容易走上歧途。3、被害人防范意识差。大学生尚未走向社会,缺乏足够的社会阅历和人生经验,往往自我保护意识差、防范意识不强,这就给那些思想不良的大学生留下了可乘之机。在盗窃案中,被盗物品多是由被害人随手放置在暴露于公共视线之内的地方,从而致使犯罪的发生。如犯罪嫌疑人王某发现其同学郭某某将手机随手放在了宿舍床上,并毫无防备的多次出入。于是,王某乘室内没人之机将手机盗走;而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缺乏防范意识,不懂得适时避让,以退为进,结果造成自身不必要的伤害。(三)教育方式存在一定缺陷1、学校教育方式的缺陷。一般情况下,学校对学生的知识教育抓得比较紧,而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纪律教育重视不够,教育形式单调、内容僵化、针对性不强,导致一些大学生接受教育的效果不理想;另外,大学生作为心理问题的高发群体,而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却相当薄弱。此外,学校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化也是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由于未做到防微杜渐,导致个别学生自觉性越来越差,自我控制能力越来越弱,很容易突破道德的防线而走上犯罪道路。 2、家庭教育方式的缺陷。家庭教育是影响大学生犯罪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家庭不适当的教育方法和教养方式,常给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有的家长往往只重视智力教育,而忽略了对子女健康人格的培养。在教养的方式上多采取简单、粗暴的家长制手段。这种消极的教育方式,容易使子女形成敏感多疑、自卑易怒、偏执敌对等不健康的品质;有些家庭过于溺爱、偏爱,特别是对子女上大学后的放纵,会使子女产生“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受不得半点委屈,一旦受打击便易心理失衡。三、对大学生犯罪的预防对策 预防是减少犯罪的最有利的办法。预防大学生犯罪不仅是学校的任务,也是我们司法机关和社会各个方面的共同任务。针对大学生犯罪增长现象,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创造一个有利于大学生发展的环境,预防才能取得明显效果。(一)加强对大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及法制教育,控制犯罪的发生率 家长与学校应正确引导大学生认识自我、认识社会,树立正确的人生方向、追求目标。同时,学校还应采取开设法制课堂、增设法制宣传栏、宣传刊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强化大学生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大学生的认知能力和自我修养,使他们成为德与智全面发展的有用人材。(二)加强引导,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 大学生心理健康问题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在大学生们正确认识自己心理的同时,社会、学校及家长也应该加强对大学生们心理的正确指引,帮助他们形成健康向上的心理,消除不良的习惯和消极想法从而增强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三)完善和健全校园内的内部管理体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为保证良好的校园生活环境和学习场所,学校要加强内部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健全管理约束机制;配合有关执法部门综合整治,排除校园周围不健康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和干预。通过建立一整套的安全防范管理体系,切实抵制社会不良文化的进入,最终从体制上杜绝违法犯罪现
象。 (四)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注重打击犯罪与预防犯罪相结合 司法机关对大学生犯罪应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法律效果为基础,以政治效果为原则,以社会效果为目的,采取人性化的帮教手段,挽救这些失足青年,使他们能够重新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对罪行并不严重且有悔改之意的,应本着“宽严相济”的政策,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往往会收到更好的效果。同时,司法机关还应与各大专院校建立紧密联系,结合发生在校园中的实际案例,对学生进行现实的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制观念,将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结合起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