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行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环境
为推行基层人大代表述职制度积极营造良好环境
曾润生
在刚刚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笔者经常浏览媒体报道,发现一些网友要求各级人大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并接受其评议的呼声越来越强烈,同时一些地方人大正将该工作进一步深化,这无疑对提高人大代表履职意识,加强代表自身建设,强化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监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代表述职的法律依据以及如何加以规范等方面,笔者在此不做赘述。欲使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化,进而取得实效,排除人大代表自身素质等主观因素外,当前的客观环境有着诸多制约。笔者在此就县乡两级人大的有关实际情况,谈些看法。
一是代表的结构问题。从目前大体情况看,人大代表的界别组成结构虽然日趋合理,但是官员代表、老板代表所占的比例仍然不在少数,而在官员代表和老板代表中,一些人由于大量的事务缠身,应酬太多,就是他们主观上想积极履职,而在客观的时间、精力等方面有冲突,心有余而力不足。今后,在代表的专业化、知识化、年轻化等方面亟待加强。
二是激励代表履职机制的问题。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呢?因为履职是述职的前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只有那些经常走访联系选民,关注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不断学习国家法律政策等知识的人大代表,他们在人大会议期间审议报告时发言才会发到点子上,提出的议案建议才有前瞻性、针对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在闭会期间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实践,积极参与调研、视察和人大执法检查等代表活动。那么他们在述职时,才有可能做到言之有物,言之凿凿,滔滔不绝。而那些见面握握手、开会举举手、散会挥挥手的“三手代表”,甚至五年不开口的“哑巴代表”,任一届不提一件建议的“无字代表”,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这些人肯定是不愿述职,甚至反对述职的。正是由于干与不干一个样,代表履职激励机制的缺乏,影响了整体代表作用的发挥。诚然,推行代表述职,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有待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三是代表履职的保障问题。近年来,在中央9号文件颁布实施后,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配套措施,代表履职有了一定的保障,但距形势
的发展还有较大的距离。如代表的知情权,基层人大代表获得信息资料的渠道比较有限。按照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寄送给代表,但在目前有的基层县级人大中由于人、财、物等因素制约难以实现,乡级就不用提了。地方一些国家机关有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向其索要资料时,因有的涉及到部门利益,他们往往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和搪塞。再如代表活动的经费落实,有的地方财政纳入了预算,但数额相当有限。有的虽然做了经费安排,却往往被挪用,真正用于代表活动为数不多。而直接发给代表本人由其支配用于履职可谓凤毛麟角。
四是代表述职评议不流于形式的问题。在过来的代表述职评议活动中,存在着种种不理想的情况,如有的代表陈述代表履职轻描淡写,而如何干好本职工作则浓墨重彩;有的选民在参与评议时,不敢“当面锣,对面鼓”,怕得罪人,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态度应付了事;有的地方就述职论述职,述职完毕,“一拍两散”。等等。为了不使代表述职评议走过场,预防出现代表烦述、选民厌评的情况,至少需要解决好两个问题,即要通过科学的程序保证述职评议的客观公正,对述职评议的结果要有刚性处置措施。
如何让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制度化并持续发力,当从积极营造良好环境上大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