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1000
内河船舶安全检查指南
一、 报警信号:通过听觉或视觉方式通知出现一种需要注意的状态
的警报器和指示器。应急报警装置的控制器应有红色标志及铭牌。
概述:它包括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火灾报警装置、消防系统施放预告报警装置、其它报警装置。
1010 通用报警
1、 法定要求:
1.1 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六节3.6.3和3.6.4。
1.2 配备要求:
1.2.1自航船舶应设有单向发信的通用报警器,其布置应能有效地发出紧急(集合)信号;对小型船舶可免除此要求。
1.2.2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应由驾驶室集中控制,并应在任何状态下均能报警。报警装置的电源一般应经由应急配电板或充放电板供电。客船必须设有旅客紧急(集合)报警装置和船员紧急(集合)报警装置。两级装置的音响应有区别。
1.2.3无线电室和广播室只应设有红色警灯。
1.2.4机舱和监控(监视)室应同时设有警灯和警铃。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完好,驾驶员是否熟悉紧急(集合)报警信号的操作和使用。
2.1.2检查驾驶室的紧急(集合)报警装置是否立即可用,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或充放电板供电。
2.1.3检查紧急(集合)报警装置的外观是否完好,显示是否清晰,颜色是否一致。颜色是否符合要求(红色)。
2.2检查方法:两名安检员相互配合进行检查,观察驾驶室发出的信号是否在船员处所能有效的反映。报警信事号的响度和亮度是否令人满意。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报警装置所发出的报警信号不能发至所有船员或乘客所在处所;报警所发出的声、光不能令人满意;应急电源不能自动投入。
3.2纠正建议:
3.2.1、要求船方在开航前纠正、17。
1020 火警警报
概念:
失火报警:发生火灾时召集船员的手动警报装置。
探火报警:提醒驾驶室、总服务台、固定灭火站或其它处所的固定式自动探火装置。
1、法定要求
1.1、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七篇、第4章4.1.1\4.2.1\4.2.2\4.2.3等。
1.2设置要求:
1.2.1、船长50M及以上的客船,2000T及以上的货船、油船,以及735KW以上的推(拖)船应设置供发现火灾,人员立即通知驾驶室的手动报警装置。
1.2.2、船长50M及以上的旅游客船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其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等,尚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2.3、船舶航行期间不是连续有人值班的主机的机器处所应设置固定式自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1.2.4、手动报警装置的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遍及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每一通道出口应装有一个手动报警按钮,在每一层甲板的走廊内,手动报警按钮应位于便于到达处,并使走廊任何部位与手动报警按钮距离≤20M。
1.2.5、火警指示装置应位于驾驶室或负责值班船员的处所,以保驾驶室或负责值班船员听到和看到该报警信号。火警指示装置设置于负责值班船员住所时,则应与驾驶室之间设有通信设施。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设置要求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2.1.2、手动失火报警装置主要检查电源是否是应急电源供电,特别是停泊期间是否能有效可靠。手动失火按钮旁边是否有手锤。
2.1.3、固定式自动探火报警装置主要检查:
2.1.3.1、是电源的是否有应急电源供电。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预施放报警.
2.1.3.2、是否有误报警,报警指示部位是否准确。在
2.2检查方法:
2.2.1、抽查手动失火报警,进行效用试验。检查手锤是否丢失。以及在驾驭室的报警声、光是否令人满意。
2.2.2、安检人员分两组,一组在驾驶室,一组到探火现场。检查探火报警装置的电源,抽查探火报警探头不少于5个区域。检查固定式灭火系统的预施放报警是否正常。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报警电源不能正常供电,应急电源常处于关闭状态。首选17。要求船方立即纠正。
3.1.2、失火报警手锤丢失。首选17。可采用等效的措施,要求船方立即纠正。
3.1.3、探火报警探头失效。如探头失效在10%以内,可给一定的宽限期,如超过10%失效。要求开航前纠正,直致禁止离港。17、30。
1030 操舵系统警报
定义;指示操舵系统故障或其它异常情况的警报。如:过载报警、相位故障、失电压报警和液压油柜低液位报警。动力源发生故障时的报警、控制系统的电源故障报警、驾驶室与舵机室之间的紧急通信设施。
1、法定要求:
1.1. 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3.4.2.8\3.4.2.9\4.5.2
1.2、配备要求:设置有电动和电动液压操舵装置的船舶必须设置。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设置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1.2、检查驾驶室的失压报警、过载报警的声、光信号。
2.2检查方法:
2.2.1要求驾驶员进行失压操作、在驾驶室、舵机房(如设有时)、集控室(如设有时)是否有声光报警。且声、光报警是否令人满意。(不需做过载效用试验)。
2.2.2检查驾驶室与舵机房的应急通讯是否正常。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失电报警电源故障(包括应急电源)不能正常工作。(建议处理17)。
3.1.2、报警有光无声、有声无光或声音响度不够。(建议处理17或给一定的期限)。
3.1.3、舵机房与驾驶室的通讯无或者损坏。(建议处理17或者采取等效的措施可放宽到16)
1040 轮机员住所报警
1、 法定要求:设有自动化机舱的内河船舶有此要求。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设置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1.2、检查轮机员居住舱室能否清晰地听到。
2.2检查方法:
2.2.1、声、光报警是否令人满意。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失电报警电源故障(包括应急电源)不能正常工作。(建议处理17)。
3.1.2、报警有光无声、有声无光或声音响度不够。(建议处理17或给一定的期限)。
1040 轮机员住所报警
1、 法定要求:设有自动化机舱的内河船舶有此要求。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设置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2.1.2、检查轮机员居住舱室能否清晰地听到。
2.2检查方法:
2.2.1、声、光报警是否令人满意。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失电报警电源故障(包括应急电源)不能正常工作。(建议处理17)。
3.1.2、报警有光无声、有声无光或声音响度不够。(建议处理17或给一定的期限)。
1050 惰性气体系统报警
1、化学品船特殊要求。惰性气体系统含氧量过高报警、气体压力过低报警、甲板水封的压力过低、气体温度过高、送往洗涤器的水压力过低。
1060 机械控制警报
定义:指示出机器和电器设备故障或其它不正常状况的报警。
1、法定要求
1.1、《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2.6.4\3.3.2.1\3.5.3.3\4.2.5\4.2.6\4.3.2\4.4.2
1.2、配备要求:
1.2.1、输入功率>370KW的齿轮传动装置,应设滑油低压报警装置。
1.2.2、输入功率>1470KW的齿轮传动装置,应设有滑油高温报警装置。
1.2.3、报警系统应同时发出声、光信号,且应装设警报的应答消声装置,报警系统发出的警报经值班人员应答消声后,光信号必须保留到故障消失为止。排除故障后,声、光报警器应能自动复位。
1.2.4、报警装置的各个光警报信号应设有显见的报警点地址;报警系统发出的警报经值班人员应答消声后,在第一个故障尚未排除而又发生了第二个故障时,声、光报警器要能再次动作。
1.2.5、机械及其安全和控制系统的故障警报声信号应与其他正常的信号、电话信号和噪声易于区别。火警的声响警报应与其他警报具有明显的区别。
1.2.6、报警系统对设备进行监视时,应能对报警装置的所有声、光信号进行试验。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1、设置要求是否满足规范要求。(要求安检员要熟悉船舶应设置的报警系统)
2.1.2、对机械处所的报警系统进行效用试验。
2.1.3、检查报警系统的电源供电情况(应为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
2.2检查方法
2.2.1采用抽查法,主要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可用。有无声光报警。
2.2.2检查声光信号是否令人满意,是否与其它的报警信号有所区别。
2.2.3检查在船舶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 报警装置失效,或有光无声、有声无光。纠正措施17或16
3.1.2声光信号与其它报警信号无区别。纠正措施16
3.1.3声光报警不能自动复位。纠正措施16。
1070 无人机舱报警
1、法定要求
1.1、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四章4.5.3\4.5.4
1.2、配备要求:对于一人值班的自动化机舱。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主要检查在集控室是否设有舱底水高水位报警。
2.1.2、检查机舱是否设有固定式探险火报警装置。
2.2、检查方法
2.2.1、采用抽查法,主要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可用。有无声光报警。
2.2.2检查声光信号是否令人满意,是否与其它的报警信号有所区别。
2.2..3检查在船舶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2.2.4、有无受灰尘、气流、油雾、执气的影响而产生的误报警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报警系统的声光信号和其它报警没有明显区别。纠正措施16
3.1.2机舱报警信号有误报,纠正措施为17或16
3.1.2机舱舱底水位高报警失效,纠正措施为17或16
1080 锅炉报警
1、法定要求
1.1、法规依据:《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三篇第四章第5节
1.2、配备要求:
2、检查内容和方法
2.1、检查内容
2.1.1、主要检查在极限低水位、燃烧火焰熄灭、点火失败、重油油柜加热温度高(如设有时)的报警。
2.2、检查方法
2.2.1、采用抽查法,主要检查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可用。有无声光报警。
2.2.2检查声光信号是否令人满意,是否与其它的报警信号有所区别。
2.2..3检查在船舶主电源失电的情况下,报警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3、常见缺陷/纠正建议
3.1常见缺陷
3.1.1、报警系统的声光信号和其它报警没有明显区别。(纠正建议为16)
3.1.2、报警系统失效。(纠正建议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