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度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关于2012年度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
情况的调研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劳财科:
根据六安市地方税务局劳财科的工作安排,霍邱县地税局税政股对全县范围内2012年度两业的营业税入库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将两个行业的征管现状及实施营改增后对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报告如下:
一、2012年度两个行业发展情况。
2012年度在霍邱县税务局登记的建筑业户数32户,全年入库营业税14300万元(含外来企业及门市开票入库的营业税),其中:本县登记企业入库营业税1762万元,外来企业及门市开票入库营业税12538万元;登记的房地产业户数79户,入库营业税3728万元。2012年全县共征收入库地方各税78240万元,两个行业入库地方各税收27704万元,其中入库营业税18028万元,两行业入库营业税占该行业入库的地方各税的65%、占全行业入库地方各税的23%。在各税种征收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二、两个行业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建筑工程成本核实困难。部分建筑行业的原材料供应商,在向建筑企业销售工程所用的原材料时,不同建筑企业开具发票,据调查,目前,建筑企业所能取得的发票仅为在采购钢材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的材料如砂
石、水泥等无法取得发票,主要原因是大部分原材料供应商没有进行很好的财务核算,在国税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不能为建筑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提供或不提供普通发票,这也是造成建筑企业在成本核算不能准确进行成本核算的重要原因之一。另外,我县对建筑企业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由于建筑企业征收管理难度较大,主管分局对建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同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按建设方支付的工程款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并在开具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采用预征的方式,按开票金额与预征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建设方未支付部分,企业不进行申报并缴纳税款,同时企业为了追求低价采购和利润最大化,减少支出,长期忽视对成本核算的规范化管理,对采购材料票据的收集不完善、不健全,同时市场竞争使这种不正常的现象地区性蔓延,日趋普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规范核算成本的积极性。
(二)建筑企业确定计税依据偏低。当前建筑业工程造价的组成项目主要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专项基金、利润、税金等,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营业税及其附加占工程造价的3.41%左右。建筑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造价的税金组成项目中只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同时由于当前的建筑行业的招标相关制度不够完善,部分建筑施工企业
尽可能地压底投标价格,使得企业接近工程标的金额中标,企业为了获得利润,建筑行业的企业在采购工程所用的材料(钢材、水泥、砂石等)时不向供应方提供增值税发票,从而来降低企业的材料采购价格,而得到利润,让企业生存下去,造成建筑业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偏低。
(三)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向税务机关提供的销售合同与房管部门的备案合同不一致,在向房管部门调查核实时,他们只提供一小部分的备案合同供查,同时也不可能向分散的购房户去一一核实,大量的售房价格信息无法得到确认。另外,分期付款购房,后期银行到款不能及时获得,或者企业对后期付款根本不予核算,加之有的企业提供给税务部门的合同没有规定后期付款的期限和金额,这些因素都是造成房地产营业税不能得到足额征收的隐患。
三、实施两行业营改增改革对地方财政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1、税收收入总额将会减少。按2012年指标计算,建筑业劳务收入477000万元,据统计材料费约占工程总造价的52%,已入库建筑业营业税14300万元,营改增后应纳增值税10303万元(应纳增值税销项=477000*11%=52470万元,应纳增值税进项=477000*52%*17%=42167万元,应纳增值税
=52470-42167=10303万元),减少税款3997万元;房地产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的建筑业也实行营改增后的11%税率,与销项税率相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随可以按17%抵扣,但都在建筑环节,同时建筑成本占销售价格达一半左右,因此营改增在本县对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影响不大。综上改征增值税后两业入库营业税减少约4000万元。
2、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明显。 在现有的税制体系中,营业税是地方税,是地方收入的第一大税种,而增值税收人是中央、地方分享75%和25%,中央取得收入的大头。改征增值税前,两业营业税14300万元全额属于地方财政收入,如果按11%的税率两业征收增值税18028万元,中央财政收人13531万元,地方财政收人4507万元,地方财政减少收入13531万元。虽然目前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归属暂时属于地方,但是未来可能会成为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对相关行业发展的影响
1、影响建筑业行业发展。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虽然避免了重复征税问题,但企业实际承担的税负将有减有增。根据前文进行的测算,建筑企业的增值税负比现行税制下的营业税税负更小,但企业所得税负有所增加,总体税负从理论上讲肯定会降低,但企业如果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话,企业税负还有可能提高,改革对建筑业企业的业务筹划和市场环
境提出了更高要求。
2、影响房地产行业发展 。建筑业税收增加将直接导致房地产业成本的增加,将抑制房地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作为地方经济的支柱产业,在地方经济中占很大比重,房地产业的发展将对地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也将影响我市固定资产的投资力度和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企业并不是实际税收的承担者,成本的增加将导致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最终转嫁给购房者,不利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
3、影响其上下游产业发展。 建筑业涉及到的上下游产业链条较长,包括钢铁、水泥、电力、运输等产业都直接受其兴衰影响,如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在近期内由于进项抵扣不足等原因有可能税负增加,对建筑业本身发展造成暂时制约,其不利影响也会传导到相关上下游产业。
四、对两业“营改增”的建议与对策
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而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所以营业税的改革实际涉及到了分税制改革。分税制改革将影响地方和中央的利益,需要权衡利弊。将两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对“营改增”税收重新考虑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因此将营业税改增值税,静态来说,就存在着地方财政收入减少的问题。改征后地方缺失的营业税收人部分以何弥补?如何扶持
地方经济的发展?虽然目前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归属暂时不变,但全国实行后还没有明确。因此,这就需要重新设置增值税的地方和中央对增值税的分享比例,还应研究考虑到基数返还取消后对地方财力的影响,或者以其他的方式对地方政府实行优惠或者补贴。总之,这样的变化不宜太过直接和猛烈,需要事先做好策划和核算,争取将税收的减少因素和对地方财政的影响降到较低的程度。
2、建议将两业改增后暂时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目前营业税由地税机关进行征收,而增值税由国税局进行征收,虽然试点方案已规定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征收。但地税系统工作职能又该如何调整和重新?其次,对于营业税纳税人,对增值税是比较陌生的,核算和管理需要发生较大的改变,在短时间内征收管理面临的难度不会小,容易造成新的征收困难和混乱。现阶段,我国的主要税种都是国地税共管,如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既然收入归属暂时不变,也可将建筑业营改增后仍然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这样可解决地税现有主体税源大幅减少的矛盾,也有利于政策实行方便、企业更好适应和发挥地税现有征管人员作用,待将来地方税种建立比较完善之时再划归国税部门统一征管。
3、在改革同时对涉及两业关税法进行修改完善。在对两业改征增值税的同时,需要对原有税法进行一定修改。比如原税法规定企业购入建厂房的物资应该入在建工程,属于
非应税项目,涉及的劳务,材料的进项税均不得抵扣,若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这一政策是否应该改变,值得商榷。同样这也牵到出售不动产,关系最大的是房地产企业。
霍邱县地税局税政股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