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务部下放审批权限的总结
编辑:汉坤研究室
关于商务部下放审批权限的总结
近来,商务部颁发了一系列的规章,将相关行业的审批权限有条件的下放到了省级商务部门。本篇
文章简单总结了这些规章和下放的相关行业,具体如下:
一 相关规章:
1.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商资函[2008]第21号,简称“21
号通知”)
2.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
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2号,简称“2号通知”)
3. 《商务部关于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管理部分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相
关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6号,简称“6号通知”)
4.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简称“7号通知”)
5. 《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商资函[2009]8号,简称“8号通
知”)
6.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审批事项的通知(商资函[2009]9号,简
称“9号通知”)
二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权限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的一般原则
原审批权限: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004年7月16日实施)规定,《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
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
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
准。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21号通知规定:(1)根据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有关非实质性变更(包括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
定的经营期限变更),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批复
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商务部备案。(2)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属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性公司、涉及专项规
定、特定产业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报商务部备案。
根据7号通知规定,原在商务部审核权限内的鼓励类且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企业(含股
份公司)设立、增资、合同/章程及其变更事项,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
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核。
(二)专项规定涉及的产业
1.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
原审批权限: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7月1日实施)第5条规定,卫生部和商
务部分别负责全国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和变更的审批。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二》(2009年1月1日实施)规定:(1)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可以独资形式设立门诊部,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2)对香港、
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与内地合资、合作设立的门诊部投资总额不作限制,双方投资比例不作限
制;(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广东省以独资或合资、合作形式设立门诊部的,由广东省卫
生行政部门负责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由广东省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6号通知规定,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结构的设立及变更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
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并且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的设立及相应
变更时,仍应获得卫生部的前置审批。
2. 拍卖企业
原审批权限:
根据《拍卖管理办法》(2005年1月1日实施)第22条规定,商务部负责拍卖企业的拍卖经营批准
证书的审批和外资拍卖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6号通知规定,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资拍卖企业设立和变更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
3. 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
原审批权限:
根据《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3年5月1日实施)第6条规定,新闻
出版总署和商务部负责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审批。
根据《的补充规定》(2007年5月1日实施)规定,
对于同一香港或者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
期刊,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控股,出资比例
不得超过65%。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6号通知规定,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
省级商务部门审批。并且外商投资设立和变更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仍应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的
批准文件。
4.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原审批权限:
根据《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文化部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
的立项审批和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商务部负责审批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及变
更。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6号通知规定,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省级商务
部门审批。并且外商投资设立和变更音像制品批发企业应取得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
注: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企业的审批权限:
根据《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
品零售、出租业务,由省级文化部门负责立项审批和颁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部门负
责审批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的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设立及变更。
5. 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
原审批权限:
根据《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管理办法》(2008年8月20日实施)第6条和第9条规定,外商投资
设立限制类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应在征求国土资源部同意后由商务部负责设立和变更审批。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6号通知规定,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限制类的非油气矿产勘查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由省级商务部门审批。
6. 各类非油气采矿企业
原审批权限: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2000年9月28日实施)规
定,外商投资非油气采矿企业应取得国土资源部的前置审批和商务部的批准。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6号通知规定,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限制类的非油气采矿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省
级商务部门审批。
(三)特殊类型的企业
1.投资性公司
原审批权限: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04年12月17日实施)规定,外商投资设立投资
性公司由商务部负责审批。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8号通知规定,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注册资本1亿美元及以下投资性公司及其变更事项(单次
增资超过1亿美元的除外),由投资性公司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
务主管部门(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且除了单次增资超过1亿美元,投资者变更仍
由商务部批准之外,商务部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后续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2.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原审批权限:
根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年3月1日实施)第8条规定,外商投资设立创业
投资企业须由商务部经商科学技术部同意后审批。外商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由省级商务部
门审批。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9号通知规定,资本总额1亿美元以下的(含1亿美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的设立及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
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依法负责审核、管理。
三 外资并购的审批权限
原审批权限: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9月8日实施)规定,除关联并购、第12条
规定的情形(即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并取得实际控制权,涉及重点行业、存在影响或可能影响
国家经济安全因素或者导致拥有驰名商标或中华老字号的境内企业实际控制权转移的)和特殊目的
公司并购明确由商务部审批之外,按照并购交易额或投资总额确定审核权限,即并购交易价格或并
购后公司投资总额有一项达到限额(鼓励类和允许类1亿美元及上、限制类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
需报商务部审批。
现审批权限调整如下:
根据6号通知规定,外资并购事项按并购交易额划分审批权限,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
允许类;5000万美元以下限制类的并购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
上述分类总结是对2009年6月底之前商务部颁发的相关规章的总结,我们将持续关注商务部对商务
部门审批权限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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