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
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深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粗放型”扩张对于中国经济结构的副作用日益凸显。为此,我国政府及时提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谋发展等多重改革发展目标,而实施结构性减税是其中一项重要手段和方式。由此,以减税为重要指导思想的“营改增”应运而生,这项改革不但有利于统一税法、合理制度、减轻税负,而且对经济增长、结构调整、产业转型都会产生重要影响。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需要探讨和应对。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应对 我国现行税制中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最重要的两个流转税,两者互相平行、相互补充。这一结构始于1994年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适应了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与税收征管能力,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税收征管能力的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征收的弊端日益显现。 一、“营改增”的改革背景 (一)营业税建立在传统服务业的基础上,不适应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我国的营业税建立于20世纪80年代我国实行改革和开放初期阶段,当时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服务业相对落后,服务业以提供传统的生活性和消费性服务为主,营业税具有针对并适应传统服务业的特征。自1984年营业税设立直至2012年实行“营改增”试点,其间虽然对计税依据、税率结构、发票管理、纳税地确认做了一定的政策修正,但没有进行过大的制度改革。因此,总体上我国现行服务业营业税制是建立在传统服务业基础上的税制。 我国经济高增长,结构大调整、产业快转型的大发展,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使建立在传统服务业基础上一成不变的营业税制难以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对税制的要求。传统服务业以生活性服务为主,服务行业之间边界清楚;而现代服务业以生产性服务为主,且产业融合发展使产业边界变得也来越模糊。所以,全额征税、生产企业无法抵扣而引发的矛盾日益突出,服务业税收征管也变得越来越困难。 (二)营业税存在严重的制度性缺陷,不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针对服务业的营业税是按营业税收入的全额征税,而多环节营业收入全额征税必然导致重复征税,这不利于服务业的持续发展。随着服务业相对工商业税负的提高,投资回报率降低,企业自然增加工商业投资,从而影响服务经济的成长,以及服务业和工商业的平衡协调发展。 目前我国工商业采取增值征税办法,基本要求是环环抵扣,而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使增值税抵扣中断,不利于服务业转型发展。现代服务业由单一化转向多样化,产业链不断拉长,而分工越细,外购比重越大,由于不可抵扣,税负越重,所以不利于服务业的分工协作发展。 目前我国增值税依据仅对进出口商品消费地征税原则由进口国征税,而营业税对进出口服务实行消费地和提供地双重原则由进口国和出口国同时征税,也就是对进出口服务贸易和商品贸易实行区别对待原则,不利于服务贸易发展。营业税对服务贸易出口和进口同时征税,且出口服务贸易不能像出口商品贸易那样享受退免税的政策,严重影响我国的出口贸易。 (三)运用增值税消除服务业重复征税是世界服务税制改革的共同趋势 1954年,法国首先将增值税制度付诸实践,目前已经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如此之快的普及,表明其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增值税的核心特征是抵扣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重复征税,纳税人总体税负不会因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协作环节的增多而叠加,适应社会生产分工的不断细化。 二、“营改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营改增”尽管制度优势突出,减税效果明显,转型动力提升,在提高企业议价能力、加快设备更新、促进服务外包等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作为一项重大制度变革,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部分企业税负增加 “营改增”后,由于部分企业税率有所上升,抵扣项较少,导致企业实际税负较改革前有所加重。如交通运输业从原来征收3%的营业税变成征收11%的增值税,尽管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不足以弥补税率提高的影响。更有部分企业,在“营改增”之前已经完成了固定资产更新,主要成本为人力成本不可抵扣,还有的运输企业以整合社会运输资源为主,社会车辆无法提供可抵扣的发票。这些都造成抵扣不足,实际税负增加。 (二)资产抵税给财政收入带来巨大压力 对于资本密集型行业,购进固定资产的支出金额较大,在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体系下,新增固定资产在购买时一次性抵扣,在购买量大的期间可抵扣数额较大,应缴税额较少;反之,则导致应纳税额大幅提高。如航空运输业购买一架飞机约5亿元,按17%的抵扣税率计算,如果一个航空公司每年购买十几家飞机,当年进项税额达十几亿元,如此巨额的波动,将给国家财政带来巨大压力。同时,还增加了企业经济效益的不稳定性。 (三)“营改增”制度本身缺陷增加管理难度 我国“营改增”改革一开始就遇到了政策制度合理性与实施操作可行性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增值税征收管理面临严峻挑战。由于“营改增”只针对生产性服务业,但由于服务业门类众多、业态种类复杂,再加上企业多种经营,产业混合交织,给试点企业范围和抵扣范围的确定增加了难度。另外,由于营业税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而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共享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和管理,“营改增”后收入分配和征管机制难理顺。只有处理好这些矛盾,才能保证“营改增”制度的顺利实施与推进。 三、“营改增”的风险控制及应对 “营改增”追求政府、企业以及居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均衡,改革过程中必然遇到各种问题,所以我们要重视和防范改革带来的风险,妥善处理改革进程的困境。 (一)政府提供过渡性扶持政策,逐步扩大试点行业范围 “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所以对于那些税负不降反升的企业,政府应该提供一定的财政补贴,让企业顺利渡过这个改革的阵痛期。同时,针对抵扣链条不完善的现状,应适时分步扩大改革试点行业范围,尽早把产业链上提供生产服务的企业全部纳入进来。特别是对发展现代服务业有重要影响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等行业改革的顺利开展,直接影响“营改增”制度的成败。 (二)增源节流,稳财政收入,促税制改革 由于“营改增”主导思想是作为结构性减税的最重要措施,因此,“营改增”带来的财政减收效应非常明显。应对我国“营改增”减税导致的财政收入减少,以及对税负增加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导致的财政支出增长压力,既需要进行财政收入的结构性调整,如对资源、环境、财产适度增税,以及增加债务收入弥补外,主要还是要通过节约财政支出来自行消化。用暂时的紧日子换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结构完善的富日子。 (三)以立法促进增值税征管改革 随着“营改增”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的不断扩大,改革中需要协调的税务关系与日俱增,这些只能通过立法来加以明确,并且只有法律才能保证改革的成功。作为我国最大的税种增值税至今没有立法,很难说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目前国务院实施的“营改增”,在试点改革范围、内容和进程还是在一个封闭状态下进行,民意很难进入试点改革过程中。但如果把“营改增”纳入到增值税的立法进程,人大就必须公布法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样在内容方面可以吸纳民意,对税收制度的完善作用明显。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体制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关系到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更符合国际主流税制的理念。但是目前“营改增”尚属于试验初级阶段,作为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税务管理,尽可能多的享受改革红利,趋利避害,努力增加经济效益,为企业发展增加砝码;作为政府也应顺应民意,合理安排改革进程,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帮助企业平稳度过这个过渡阶段,助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作者单位:沈阳地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