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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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探秘”
作者:安起雷
来源:《中国经济报告》2015年第05期
作为国际上功能最为齐全的、“风险最小化”型存款保险制度的典型代表,美国的存款保险制度自1933年建立以来,在维护储户信心、清理问题机构、保障金融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80多年间,尽管美国历经多次金融危机,倒闭存款机构已达数千家,但无任何储户在已保存款上出现损失。美国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关键在于其具有强大的风险处置职能。通过对问题机构及时有效的处置,能控制危机蔓延、减少基金损失、维护金融秩序。当前中国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建设正处于重要时期。对于美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职能,尤其是其中核心要素的研究,对中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制度设计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美国银行存款保险职能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于美国经济大萧条后的1933年成立。在美国“风险最小化”型的存款保险制度下,FDIC作为会员银行及储贷机构的独立存款保险代理人,主要具有三大职能:承保者、监管者、接收者。
承保者是存款保险公司的基本职能。目前FDIC为各家会员银行及储贷机构的每个投保存款账户提供25万美元的最高保险额度,并根据相关银行的风险评级收取风险差额费率。在问题银行及储贷机构倒闭时,FDIC有义务向投保储户偿付已保存款,也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偿付。
监管者是FDIC不同于很多国家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之一,也是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在美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下,FDIC与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货币监理署(OCC)一起,构成了美国银行业监管体系。
接收者是FDIC能够行使问题银行风险处置权力的特有职能。在国家银行及在联邦注册的储贷机构被监管者(OCC)宣布破产时,监管者必须指定FDIC为唯一接收者,FDIC也必须接受。在成为接收者后,FDIC将对破产机构的资产负债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理处置,保障已保储户的相关权利,尽可能降低对经济金融的影响,同时严格按照成本最小化原则降低处置成本,维护基金安全。
在处置问题银行过程中,FDIC作为接收者,会积极寻求对自身处置成本最小的解决方案,在偿付了已保存款后,FDIC代位成为债权人,为尽快取得尽量多的破产分配款,又会对机构进行及时有效的清算。通过上述科学合理的职能设置,使FDIC的运作产生了激励相容的效果,极大地发挥了存款保险的作用。美国存款保险风险处置特有的“五一机制”(即周五银行关闭,下周一储户可得到兑付)以及对金融市场“零震荡”(即问题银行倒闭对金融市场几乎无任何影响)就是其作用的集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