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自治公约
番禺区大龙街 村计划生育自治公约
(征求意见稿)
(2011年 月 日经 村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本村村民。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公约的实施,由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四条 村民有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享有参与本村计划生育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了解和熟悉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村干部依法管理的权利。
第五条 村民依法登记结婚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本村民委员会报告,并提交《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备案。登记结婚后,男女双方应在三个月内到街婚育学校参加新婚夫妇学习班,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优孕、优生、优育、优教、优享等“五优”知识的教育。逾期不报或不参加的,各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500元。
第六条 已婚育龄夫妻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按规定或约定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和办理《广东省计划生
育服务证》。逾期不签订或不办理的,各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500元,并从逾期的当月起,停止夫妻双方股份分配以及其他一切集体福利待遇,直至签订合同和办理服务证之日止方可发还。
第七条 年满18至49周岁的未婚人员、已婚男性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及已婚女性离开户籍地到外省务工、经商和居住的,均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如不办理,村民委员会有权对该村民不出具相关的证明。
第八条 本村村民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应当遵守计划生育、民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好有关手续:
(一)已婚育龄的本村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怀孕三至五个月内,应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定点医院进行优生检测,凭《优生检测报告单》、《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新婚夫妇学习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到街计生办办理一孩生育登记手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先经街计生办审批同意后,才可以怀孕,怀孕三至五个月内,要到区计划生育服务站或定点医院进行优生检测,凭《优生检测报告单》、《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及其他相关证件到街计生办办理二孩生育手续,否则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2000元。
(二)收养子女的,有关人员应到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到民政福利机构领养。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应在一个月内把小孩送交民政部门,逾期不送交的,停止夫妻双方的股红分配以及其他一切集体福利待遇至送交为止,并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5000元。
(三)生育或依法收养子女后,有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持小孩出
生证或有关部门证明向村民委员会报告,逾期者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500元。
第九条 报称婴儿死亡的,有关人员应向村民委员会提供死亡证明,由村民委员会核实并登记备案。虚报、瞒报本人生育和节育情况者,经发现核实后,行为人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5000元。
第十条 凡安排了生育指标已怀孕者,非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非紧急情况,未办理任何手续而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5000元,并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加具意见为其办理再生育申请。
凡安排了生育指标已怀孕者,报称落实了人流或引产又未能提供有效的人流引产证明的,村民委员会不加具意见为其办理再生育申请。
第十一条 涉嫌政策外怀孕的村民,接通知后(其亲属有责任通知)须尽快回村委协助核实和落实补救措施,否则,停止夫妻双方的股份分配以及一切集体福利待遇直至终止妊娠止。造成违法生育的,停发的集体福利待遇不再发还,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村民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在生育后90天内首选上环;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方应生育后90天内首选结扎措施。因身体原因暂不宜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应当出具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证明,经街计生办批准,可采用其他避孕措施。未经批准而逾期不落实首选的避孕节育措施的,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每天100元,并停止夫妻双方的股份分配以及其他一切集体福利待遇直至夫妻其中一方落实措施之日止。
第十三条 应参加孕情检查的育龄妇女,必须每季度自觉参加所在街计生办和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孕情检查。外出务工的,可用挂号信邮寄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出具的孕情检查证明到村民委员会。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回来的,要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否则视为缺查。每缺检查一次,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300元,停止夫妻双方的股份分配以及其他一切集体福利待遇直至参加孕情检查为止。如造成违法生育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生育规定并经批准再生育一胎的育龄妇女,必须继续自觉参加每季度街计生办和村组织的孕情检查至怀孕为止;并协助街计生办和村委做好孕产妇随访,每缺检查一次,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300元,并停止夫妻双方的股份分配以及其他一切集体福利待遇直至参加孕情检查为止。
夫妻离婚后,双方离婚二个月内报告村民委员会备案,女方须在离婚后两个月内孕情检查一次,之后每半年回村委与村计生主任和街计生办B超检查员见面一次。如女方不参加孕情检查的,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300元,并停止原夫妻双方的股份分配以及其他一切集体福利待遇。如女方每半年不回村民委员会与村计生主任和街计生办B超检查员见面的,每缺一次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300元,停止女方的股份分配以及其他一切集体福利待遇直至回来见面为止。
第十四条 违法生育或违法收养的夫妻及其违法生育的子女,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将按如下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
登记的,从生育当月起到待领取《结婚证》及双方缴清社会抚养费之日起七年内停止股红分配和其他一切集体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需向村民委员会缴付违约金10000元。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或以上和有超生行为的,从行政机关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四年内停止男、女双方的股红分配和一切集体福利待遇。
(三)有配偶又与他人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四)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者,终止计划生育一切优待和奖励,已享受的退回村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村民违法生育的,五年内不得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违法生育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本公约应受到处理而未能自觉兑现的,村民委员会可采取在股红分配款中扣减等相应的措施确保兑现。
第十七条 村民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手术的,由村给予一次性补助。上环补助80元,取环20元,人流补助150元,引产补助170元,结扎补助400元,纯二女户结扎的另加奖励500元。
第十八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纯生二女结扎的夫妻,按有关规定享受农村部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
第十九条 为使违约金做到专款专用,计划生育违约金由村民委员会统一收取,街计生办协助。月收年结,确保全部用于本村的计划生育事业。
第二十条 本公约规定事项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与本村的《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同时施行。两者如有冲突,以《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自本公约实施之日起,一切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生育或收养行为,一律按本公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的解释权归村民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自2011年 月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