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与熙宁变法
浅谈王安石与熙宁变法
一王安石变法过程及内容
1熙宁变法 - 过程
庆历新政失败后,宋朝严重的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并未缓和,积贫积弱的局面仍在向前发展,朝廷内外危机四伏,因而要求改革的呼声在一度沉寂之后,很快又高涨起来。嘉佑三年(1058年),王安石进京述职,作《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系统地提出了变法主张,主张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改革,革除宋朝存在的积弊,扭转积贫积弱的局势,建议朝廷改革取士、重视人才,请求立即实现对法度的变革。但没被仁宗采纳。
治平四年(1067年),久慕王安石之名的宋神宗即位。宋神宗希望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消除弊病,克服统治危机,遂起用王安石为江宁知府,旋即诏为翰林学士兼侍讲,非常信任和器重王安石。
熙宁元年(1068年)四月,王安石再次提出全面改革的想法,指出“治国之道,首先要效法先代,革新现有法度”,并勉励神宗效法尧舜,简明法制。王安石认为,北宋国家贫苦的症结,不在于开支过多,而在于生产过少;农民之所以贫苦和不能从事生产,一方面是由于官僚富豪兼并了大量土地,另一方面是由于政府把繁重的徭役加在农民身上。因此,最好的理财富国之路,是依靠天下所有的劳动力去开发自然资源,是积极开源而不是消极节流。王安石随后上《本朝百年无事札子》,阐释宋初百余年间太平无事的情况与原因,指出当时危机四伏的社会问题,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树,认为“大有为之时,正在今日”。神宗采纳王安石的相关主张,并要求其尽心辅佐。
熙宁二年(1069年)二月,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王安石提出当务之急在于改变风俗、确立法度,提议变法,神宗赞同。为指导变法的实施,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统筹财政。同年四月,遣人察诸路农田、水利、赋役;七月,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九月,立青苗法;十一月,颁农田水利条约。
熙宁三年(1070年),颁布募役法、保甲法。
熙宁四年(1071年),颁布方田均税法,改革科举制度;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
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
2内容主要为分为三个方面富国之法,强兵之法,取士之法。
富国之法
青苗法
内容: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黄不接时,由官府给农民贷款、贷粮,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别随夏秋两税归还。
作用:大大增加了政府收入;限制了高利贷对农民的剥削,一定程度上缓和了阶级矛盾。 局限:强制农民借贷;利息偏高,农民负担依然沉重。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
内容:将原来按户轮流服差役,改为由官府雇人承担,不愿服差役的民户则按贫富等级交纳一定数量的钱,称为免役钱。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作用: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生产发展;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 局限:对贫苦人是沉重的负担。
方田均税法
内容:下令全国清丈土地,核实土地所有者,并将土地按土质的好坏为五等,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
作用:清丈出大量隐瞒土地,增加了政府收入;部分农民免除赋税,得到实惠。 农田水利法
内容:鼓励垦荒,兴修水利,费用由当地住户按贫富等级高下出资兴修水利,也可向州县政府贷款。
作用:水利工程广为修建,保证了灌溉;耕地面积增加,农业生产发展,政府税收增加。 局限:兴修水利数量逐渐成为官员政绩考核标准,一些地方政府强制百姓修建水利,加重人民负担。
市易法
内容:在东京设置市易务,出钱收购滞销货物,市场短缺时再卖出。
作用:限制大商人对市场的控制,有利于稳定物价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 均输法
内容:设立发运使,掌握东南六路生产情况和政府与宫廷的需要情况,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统一收购和运输。
作用:降低国家支出,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便利了市民生活。
强兵之法
北宋政府奉行养兵政策,士兵多但良莠不齐;集中军权、更戍法直接削弱了军队战斗力。将不识兵、将无常兵、将帅指挥受制太多,其积极性得不到充分发挥。士兵经常换防,缺乏训练,素质低下。
保甲法
内容:将乡村民户加以编制,十家为一保,民户家有两丁以上抽一丁为保丁,农闲时集中,接受军事训练。
作用:加强对农村的统治,维护农村社会治安;建立全国性的军事储备;节省了大量的训练费用。
裁兵法
内容:整顿厢军及禁军,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作用:提高军队士兵素质。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
内容: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本单位军队的训练,以提高军队素质。
作用: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
保马法
内容:将原来由政府的牧马监养马改为由保甲民户养马。保甲户自愿养马,可由政府给以监马或者给钱自行购买,并可以免除部分赋税。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作用:马匹的质量和数量提高;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
军器监法
内容:督制造兵器,严格管理,提高武器质量
作用:武器生产量增加,质量也有所改善。
取士之法
王安石在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体制改革的同时,也非常关注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主要是为变法造舆论。主要有改革科举制度、整顿太学、惟才用人这三个具体措施。 改革科举制度
内容:颁布贡举法,废除明经科,而进士科的考试则以经义和策论为主,增加法科。 作用:把科举的立足点放在选拔具有经纶济世之志和真才实学的天平上,扩大考选名额。 整顿太学
三舍法:实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进行教学的太学三舍法制度。以学校的平日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太学生成绩优异者不经过科举考试可直接为官;提举经义局,修撰儒家经典,编纂《三经新义》;设置武学、医学、律学专科学校,培养专门人才。
惟才用人
重视对中下级官员的提拔和任用,使许多低级官员和下层士大夫得到发挥才干的机会。 二王安石变法中的弊端
变法过程中存在不少一些弊端和不足,出现了新法危害百姓的现象。在变法的指导思想上,王安石偏重于谋求开辟财源,获取尽可能多的国家财政税收,如均输法利用国家行政权力强制进行收购、运销,以此手段来积累国家财富,违背了客观经济规律,变法导致国富民贫,而这于王安石变法的初衷“去重敛、宽农民、国用可足、民财不匮”是大相径庭的,而且新法实行也过于急进。
变法在当时也引起了扰民、损民的后果。史称,免役法出,百姓都叫苦不迭,连担水、理发、茶贩之类的小买卖,不交免疫钱都不许经营,税务向商贩索要市利钱,税额比本钱还多,乃至有的商人以死相争。保甲法推行时,为了逃避供养军队的高额赋税与被抽去当兵的双重威胁,民间发生了不止三、两起自残事件,严重者直至砍下了自己的手臂。1072年,甚至发生了东明县农民一千多人集体进京上访,在王安石住宅前闹事的事。
变法的真正兴奋点是富国,而不是富民。王安石的“理财”,实际上主要是在分配领域内损下益上,夺商人、地主、农民之利归国家财政,做到的不过是利益的重新分配而已。这使他几乎把整个社会作为“取财”的对象,因而在新法推行时,它损害了社会各阶级、阶层的利益,导致变法的社会基础丧失。变法中财政收入的增长主要不是依靠发展生产,恰恰正是以青苗、免役等名目“加赋”的结果。
动机与效果的背离,条文与执行的偏差,使一系列变法措施从安民走向扰民。如政府把青苗法利率规定为百分之二十,官员擅自提到百分之三十;政府要抑制私商,官员用更坏的官商代替私商;政府要用交钱代替差役,官员就拼命敛钱。无论哪种措施当初的动机有多好,执行的地方官员都可以把自己的私货塞进去,都完全违背了变法初衷。
三王安石变法积极的一面
王安石变法的根本目的,是要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增强对外防御,对内弹压的能力,以巩固和加强封建统治。从新法次第实施,到新法为守旧派所废罢,其间将近十五年。在这十五年中,每项新法在推行后,虽然都不免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弊端,但是,基本上都能收到一些效果,“富国强兵”的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1积贫局面的改变
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通过一系列理财新法的实行,国家增加了“青苗钱”、“免役宽剩钱”、“市易息钱”等新的财政收入项目,在发展生产、均平赋税的基础上,财政收入有了明显的增加,国库充裕,宋神宗年间国库积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财政支出,财政收入的迅速增加,彻底改变了北宋“积贫”的局面。
新法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青苗法取代了上等户的高利贷,限制了高
利贷对农民的盘剥;方田均税法限制了官僚和豪绅大地主的隐田漏税行为,市易法使大商人独占的商业利润中的一部分收归国家,打击了大商人对市场的操纵和垄断免役法的推行使农户所受的赋税剥削有所减轻,大力兴建农田水利工程,对农业生产的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社会经济发展,人民负担减轻,呈现了百年来不曾有过的繁荣景象。
2积弱局面的改善
改变“积贫积弱”的现象是王安石变法的总方针,富国强兵是变法的总目的。通过“强兵之法”的推行,积弱局面得以缓解,北宋国力有所增强。保甲法的推行,加强了农村的封建统治秩序,维护了农村的社会治安,建立了全国性的军事储备,并节省了大量训练费用;裁兵法提高了军队士兵素质;裁兵法提高军队士兵素质,将兵法改变了兵将分离的局面加强了军队战斗力;保马法使马匹的质量和数量大大提高,同时政府节省了大量养马费用;军器监法增加了武器的生产量,质量也有所改善。
变法的强兵措施扭转了西北边防长期以来屡战屡败的被动局面。北宋熙宁六年(1073年) ,在王安石指挥下,宋熙河路经略安抚使王韶率军进攻吐蕃,收复河、洮、岷等五州,拓地两千余里,受抚羌族三十万帐,,这是北宋军事上一次空前的大捷,也建立起进攻西夏地区的有利战线。
四对王安石变法的整体评价
综上所迷, 王安石变法的重点, 是加强对贫民下户的搜刮和镇压, 而对祖国的统一没有作出什么贡献, 如部分地恢复征兵制, 用封建官营商业破坏私营商业等等, 也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至于他怀抱统一祖国的理想, 农田水利法对发展生产起了某些作用, 也是应当肯定的, 但毕竟只能作为评价变法的次要方面。神宗在位的熙丰时代, 其实并不是国泰民安, 人民日子过得稍好一些的时代, 而是民不聊生、民怨沸腾、民变迭起的时代。北宋有三次增税的“浪头”, 第一次是在仁宗中期, 第二次是在神宗时, 第三次是在徽宗时。如果仅仅列举另外两次, 而对神宗时的增税忽略不计, 只怕是不符史实的。北宋有四次阶级斗争高涨的浪头, 第一次是在太宗末和真宗初, 第二次是在仁宗中期, 第三次是在神宗时, 第四次是在徽宗时。如果忽略了神宗时见于记载的三十多次起义, 只怕也是不符史实的。其实, 当时小规模起义的频繁程度超过了仁宗时代, 特别是保丁起义, 给予统治者以相当大的打击。保丁们“积愤衔怨, 人人所同”, “执指使, 逐巡检, 攻提举司干当官”“河北保甲往往为盗贼, 百十为群, 州县不敢以闻, ’(《长编》卷三四三, 元丰七年二月辛已注引《王拱辰行状》) 。保丁们的纷纷反杭和起义, 证明了保甲法的破产。列宁指出:“判断厉史的功绩, 不是根据历史活动家没有提供现代所要求的东西, 而是根据他们比他们的前辈提供了新的东西。”(《列宁全集》第二卷, 第一五O 页) 为着评价王安石变法, 不妨与汉武帝作一对比。汉武帝加重人民的负担, 也激化了当时的阶级矛盾, 并对很多起义者严厉镇压。人民虽然支付了很重的代价和牺牲, 却开疆拓土, 为祖国的统一, 提供了前辈没有作出的贡献。即使在千秋万代之后, 汉武帝作出
的贡献仍然是不容磨灭的。如果王安石真正做到既富国又强兵, 达到了另外一半更为重要的目标, 自然也应该另当别论。然而在事实上, 他的变法徒然使人民支付了重大的代价和牺牲, 却并未对祖国的统一, 作出象样的贡献。他比前辈提供的新东西, 主要是加强剥削和镇压, 这就难以肯定了。
在本文结束时, 还须说明两个问题。第一, 在王安石罢相后, 由神宗主持大政的八、九年间, 是否在抑制豪强的间题上发生了什么逆转, 而导致了变法动向的改变。所谓抑制豪强, 本是王安石为增设新税而施放的烟幕, 神宗又并未亲自减免官户和上户的苗、役钱, 或者采取其他宽优官户和上户的新措施。一些同志提出了逆转的命题, 却没有举出什么史实根据。依笔者个人之见, 在神宗自己主持大政期间, 王安石富国强兵的目标并未改变。如果有什么小差别的话, 只是变本加厉地进行剥削和压迫, 而在军事方面的失败也惨重得多。
第二, 不少人认为, 蔡京是个冒牌的变法派, 后来徽宗任用他主持政务, 使熙丰新法变了质。于变质的问题, 需要具体分析。蔡京固然是个惯于看风使舵的狡诈人物, 但他的弟弟蔡卞是王安石女婿, 从总的政治倾向看, 蔡京仍应属于变法派。事实上, 一部分变法派分子也具有与蔡京同样的政治品格。宋神宗和王安石虽然大事搜刮, 但他们打算把搜刮来的巨额财富干一番大事业, 而并未用于满足个人穷奢极侈的享乐。宋徽宗和蔡京更大事搜刮, 他们把搜刮来的巨额财富, 主要用于满足个人穷奢极侈的享乐。从富国强兵转变为竭天下的自奉, 决不能说是没有差别的。
参考文献:王曾瑜《王安石变法简论》中国社会科学1980年第三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