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中的无效与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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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如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税务听证程序的规定:“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税务机关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成立”,对于税务处罚案件要根据这个规定。
行政处罚无效与不能成立的主要区别是,无效行为不一定都不成立,即行政行为成立了,但是也会存在无效的情况。而不能成立,就是从根本上就不成立,那么就不能再进一步谈有效与无效的问题了。
对于行政处罚的无效或不能成立来说,一般规定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但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不能成立,该特殊规定是“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也就是说遇到考查此种情况时,我们直接选择不能成立,因为此有法条的直接规定。
规范性文件是各级机关、团体、组织制发的各类文件中最主要的一类,因其内容具有约束和规范人们行为的性质,故名称为规范性文件。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制发主体、制发程序和权限以及审查机制等,尚无全面、统一的规定。
通常对于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
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是规范性文件,选项A的说法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