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白居易[甲乙判]
论白居易《甲乙判》中“礼”与“法”的体
现
1 引言
我国的判词文化源远流长, 最早的判词叫“书”、“鞠”,后又出现了“判”、“判词”的叫法,并流传至今。从现有的文物资料的记载来看,我国判词文化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学者经过对西汉中期的《春秋决狱》,唐代的《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南宋的《名公书判清明集》,明末的《折狱新语》等不同时期判词的研究,证实了我国的判词文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历程,从整体上来看,还要属唐代判词发展的最为成熟与规范。
判词在唐代得以迅速发展绝非偶然。从其社会背景来看,唐代立法制度的成熟和法律文书的完善为唐代判词的成熟提供了土壤,反过来,判词的逐渐成熟也为立法提供了事实根据。另外,唐代科举考试十分重视判词的写作,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判词在唐代的兴盛。唐代吏部考查仕子的项目有:身、言、书、判,其中判是最为重要的。正如南宋著名的文学家洪迈所言:“故唐人无不工楷法,以判为贵,故无不习熟。而判语必骈俪,今所传《龙筋凤髓判》及《白乐天集甲乙判》是也。自朝廷至县邑,莫不皆然,非读书善文不可也。”综上所述,唐代的法律制度及科举制度从客观上、整体上推动了判词的写作,将判词的写作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白居易的判词在唐代也是备受瞩目的。晚年的白居易退职以后,将自己早年为应试而制作的“拟判”挑选了一部分辑录成书,这就是如今流传下来的《甲乙判》,这部作品中几乎没有出现过具体的时间、地点,案件中的人物也都是以甲、乙、丙、丁来称呼,故名为《甲乙判》,载于《白氏长庆集》第六十六、六十七卷。又因为判词共有一百道,所以又称为《百道判》。《甲乙判》实际收录了一百零一道判词,多出的一判,是白居易将他在贞元十八年“书判拔萃”考试答卷收录进
去的缘故。白居易在十八年参加的考试,十九年便成功登第,其所制作的“判”也成为了众多学子竞相效仿的范文。在当时,一个应试举子的习作却引起了如此大的影响,可见白居易在制判方面有着过人的才华。据其好友元稹说:“明年,(白居易)拔萃甲科,由是《性习相近远》、《求玄珠》、《斩白蛇》等赋及百道判,新进士竞相传于京师矣”。就连白居易本人也对这种现象感到惊讶,他说:“日者,又闻亲友间说,礼、吏部举选人,多以公仆私试赋判,传为准的。”
我国唐代的判词有着结构清晰、分析透彻、长于讲理等特点,《甲乙判》就是唐代判词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作品之一。下面,我们就从“礼”与“法”的角度来分析《甲乙判》的内容。
2 《甲乙判》中 “礼”的体现
白居易的诗歌朴实无华、通俗易懂,经常流露出一种平易近人、关心百姓疾苦的思想感情,这主要还是源于他十分推崇和信奉儒家思想、提倡实施“仁政”、注重“以人为本”的关系,因此这种思想在其所制作的判词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在《甲乙判》中的第一道判词中写道:
制判事实为:甲去妻后,妻犯罪,请用子荫赎罪,甲怒不许。判词为:‚二姓好合,义有时绝;三年生育,恩不可遗。凤虽阻于和鸣,鸟岂忘于返哺?旋观怨偶,遽抵明刑。王吉去妻,断弦未续;孔氏出母,疏纲将加。想芣苢之歌,且闻乐有其子;念葛藟之义,岂不忍庇于根?难抑其辞,请敦不匮‛。
意思是说:甲休妻后,妻子犯了罪并请求以他们的儿子的官荫赎罪,甲不答应。判词为: 婚姻是两人相好的缔结,恩义有时也会断绝,母亲鞠养儿子三年,恩情怎可一旦割舍。凤凰失去配偶可以永不和鸣,乌鸦却不忘反哺母亲。回头来看这一个令人埋怨的妻子,立即就要受到刑罚的处治,怎能不伸手一救。西汉人王吉,因为他的妻子摘取了邻居家的枣,而被王吉休弃但有复合意愿。孔子家族却规定子孙不许参加被休弃的母亲的葬礼,但亲生母亲可以例外。想想《芣苡》之歌吧,你就会发觉母亲是怎么样的疼爱自己的儿子;再好好想想《葛藟》的含义吧,难道你还忍心不让儿子庇护母亲?很难不同意妻子的请求,并希望这样的孝子能不断涌现。
在这道判词中,白居易站在了中国古代伦理纲常的基础上,结合已被世人所
普遍接受的礼教文化来阐述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即使是母亲犯了罪,儿子也有义务来庇护母亲。为了能把道理阐述明白,白居易引经据典,从各个角度述说了儒家的伦理纲常,有力的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了辩护。白居易先是用“凤”和“鸟”来作比喻,暗指夫妻关系虽然断绝了,但母子关系依然存在,身为儿子应尽孝道,报答母亲的恩情。接着又拿汉人王吉的故事(《汉书﹒王吉传》云:东家有树,王杨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证明了即使妻子犯了错也是可以原谅的。最后又用了两个《诗经》中的典故“芣苡之歌”和“葛藟之义”来表达子女对母亲的思念,用来劝诫判词中的父子明白,庇荫其母是情理之中,理所当然的事。从这道判词我们可以看出,白居易并没有用唐律中的法律事实来制作判词,而是运用很多具有“人情”的典故来阐明事理,阐述观点。可能在现代社会我们就无法同意判词中的做法,因为犯了罪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古代社会,即使是亲人犯了罪,子女是有义务来庇护亲人的,传统的礼教文化占了上风,也应了那句古话:百行孝为先。
又如第二十三道判词中,制判事实为:“甲年七十馀,有一子,子请不从政。”官员却说:“人户减耗,徭役繁多,不可执礼而废事。”根据这种情况,白居易给出的判词是:“顾惟甲子,及此丁年。户减事 繁,政宜勤於昼夜,家贫亲老,养难阙於晨昏。在子道而可矜,虽王徭之宜免。事闻诸《礼》,情见乎辞。天子敦风, 犹劝养其三老,庶人从政,亦何假於一夫。况当孝理之朝,难抑亲人之请。”可见白居易的观点是:父亲年老体弱,况且只有一子,儿子应尽孝道,国家的徭役应该免去。这道判词体现的主要是忠孝不能两全的情况,很明显,白居易是支持以礼、以孝为重的,所以它的核心意旨就在于:不能因王家徭役之事而坏天下孝悌之伦。
白居易以礼为主的判词还有很多,例如有道判词是说皇帝把原是赃物的物品赏赐给臣子,但臣子不但不接受还把赏物扔到地下。白居易是这样说的:“曾是奸脏,诚可恶於清德,今为宠锡,谅难拒於鸿私。既为善而近名,亦失恭而远礼。”从此处可以看出,白居易是十分注重君臣之间的礼节的,即使原是赃物,但只要是圣上赐予的,就应该接受并且拜谢。另外判词还说道:“宜许有司之劾,用惩不恪之辜。”是指赞成有司的弹劾,来惩治那些不恪守尊君的罪过。又比如“得
景娶妻三年无子,舅姑将去之,诉云:归无所从。”虽然在唐律中规定,妻三年无子,夫家是可以休妻的,但在白居易的判词中,透露出儒家礼法的人文关怀,对处于弱势的妇女表现出难得的同情与关切。“虽配无生育,诚合比于断弦;而归靡适从,庶可同于束蕴。”这其中引用了“断弦”和“束蕴”两个典故来说明夫妻情谊的深厚,体现了儒家礼法文化中以人为本的特点。
从以上几道判词中我们不难看出,制判者的用词、用典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虽然有些并没有以具体的法律条例来作文本,但其所作的判词都符合唐朝法律的宏旨意向:“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一个礼仪之邦,凡是以礼为出发点,也未尝不可。白居易在判词中用贴切的典故、准确严谨的语言以及富有逻辑的结构来向我们阐述了礼的重要性,言辞委婉但态度坚决,字里行间透露出一个儒家学者应有的修养与气度。但是如果案件已经超越了礼的范围,触及到了法律,这时仅仅用礼来阐述就不合适了。这就需要制判者有一个非常理性的辩证思想,懂得何时该用礼,何时该用法。
3 《甲乙判》中“法”的体现
虽然传统的以礼治国充满着人治的色彩,但一旦触及了法律的规定,白居易同样也会毫不留情的对此进行公正的裁决。虽然《甲乙判》属于拟判,但是也能反映出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用。例如在第四道判词:
制判事实为:“丁冒名事发,法司准法科罪,节度使奏丁在官有美政,请免罪真授,以劝能者,法司以乱法不许。 ”
判词为:“宥则利淫,诛则伤善,失人犹可,坏法实难。丁僭滥为心,黾勉从事,始假名而作伪,咎则自贻,终励节而 为官,政将何取?”过度的宽容会破坏国家的法纪,不能助长他人弄虚作假,这样所引起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天下之大,有能力的官员大有人在,不能因为个别人就破坏了国家的法纪,这是不合适的。这样的官员即使再有能力,也不能录用。“济时不在於一夫,守法宜遵乎三尺,盍惩行诈,勿许拜真。”在判词中白居易进一步说明,任何人,无论是官员还是平民百姓都应该遵守法律,不能因为对社会有所作为,犯了罪可以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度过一时的艰难不在于一个人两个人,维护法律纲纪的严肃性和维持
社会的公平公正才是最重要的。
乙第七道判:“丁将在别屯,士卒有犯,每专杀戮。御史举劾,诉称曾受棨戟之赐。” 翻译:丁将领兵在别处驻扎,士卒有犯法,都被其所杀戮。御史检举弹劾他,他的回答是:“我曾受国家的专门任命,有恩赐的棨戟。”对此,白居易的态度为:“丁位虽佐理,分以戎行,执专征之权,锡弓於周典,操司杀之柄, 受棨於汉仪。既有令而必行,信无瑕而可戮。实握兵之能政,奚执简之举违?” 丁地位虽然是处于辅佐和协助,但现在却是分兵另驻的一路将军,执掌着独立用兵的权力,在周典中说了天子锡弓为凭; 操有生杀的权柄,有汉朝仪仗中棨戟为证。所以有令就必行,决不会无罪错而被杀戮。握兵权就有其行使的权力,为什么御史要拿着书简举告他违章?在这里,权力和法制是最至高无上的。
甲第十九道判:“戊兄为辛所杀,戊遇辛不杀之,或责其不悌,辞云:‘辛以义杀兄,不敢返杀’。”在古代社会,十分讲究一个“义”字,所以有仇必报就显得理所当然。而判词给出的结论是:“舍则崇仇,报为伤义,当断友于之爱,以遵王者之章。戊居兄之仇,应执兵而不返,辛杀人以义,将倳刃而攸难 。虽《鲁策》垂文,不可莫之报也,而《周官》执禁,安得苟而行之?将令怨是用希,实在犯而不校。揆子产之诫,损怨为忠,徵臾骈之言,益仇非智。”在此处白居易明确表态:应该断弃兄弟的情分,以遵守国家的法律。虽然《鲁策》里有文献,此仇不可不报,但刑部明令禁止这是犯法的,怎可随随便便就杀人?应该是以忠报怨,不要以恶抗恶。
又如判:“得甲将死,命其子以嬖妾为殉,其子嫁子。或非其违父之命。子云不敢陷父于恶。” 甲临终时,嘱咐儿子把自己的妾殉葬,儿子却让父亲的妾出嫁,有人说儿子违背了父亲的命令,儿子却说他不能使父亲陷入罪恶。白居易说:“甲立身失正,没齿归乱。命子以邪,生不戒之在色;爱妾为殉,死而有害于人。违则弃言,顺为陷恶。三年子道,虽奉先而无改;一言以失,难致亲于不义。诚宜嫁是,岂可顺非?在此处又遇到了孝(礼)与法的问题,虽然当儿子的应该服从父亲的遗愿,但是这是件违法的事情,即使众人说甲子不孝也不能做违法的事
情。白居易在此处的态度十分坚决“宜忘在耳之言,庶见因心之孝。” 应该忘掉听到父亲临终荒谬的嘱咐,遵纪守法,才能表现出发乎内心的大孝。另有一例,上司查出某县竟然“府无蓄、廪无储”,政绩太差,要追究县令的治政无能、生产不好,致使财政不敷、县无蓄积的政治责任。县令却推托说:“我是藏富于百姓了”。白居易判词的态度是:这分明是在强词诡辩,逃避责任。何必藏富于百姓,又怎能使君上乏用呢?根本是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要追究他的征税无方、聚敛乏术的“慢官之责”!
从这类判词中,我们可以看出一个不同于以往的白居易的形象,没有对弱者的同情、没有对过错包容的态度,更多的是他“冷酷”、“无情”的一面。在这里,他不仅仅是一位文人、一位儒家学者,更是一位严守法律与官场政纪律正统官员,法纪是第一要事。因此无论一个官员的政绩有多好,但只要他触犯了法律、违反了法纪,就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白居易在政坛上显露出的这一面,才是他当上杭州刺史、刑部侍郎之类的大官儿的主要原因。
4 从《甲乙判》看白居易的“礼法思想”
白居易的法律思想,是同封建儒家的正统法律思想一脉相承的,但是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这种继承,并没有妨碍他在许多问题上的有独到见解的创发,这点在《甲乙判》中也有所体现。
4.1 理大罪,赦小过。
所谓“理大罪”,主要是针对藩镇和长吏来说的,所谓“赦小过”,主要是针对小官吏来说的,他极力主张法网宽疏有别,对于藩镇,长吏的大罪决不放过,而对于小吏的小过小错舍而不问。
有道判词中提出:如果赦免次数太多,就会有人利用赦免的机会专门犯法,这种情况下白居易给出这样的判词:“刑乃天威,赦惟王泽,於以御下,存乎建中。上封以宥过利淫,幸门宜闭;大理以荡邪除旧,权道当行。皆推济国之诚,未达随时之义。何则?政包宽猛,法有弛张,习以生常,则起为奸之弊,废而不用,何成作解之恩?请思砭石之言,兼咏《蓼萧》之什。数则不可。无之亦难。” 这两种意见都是忠诚为国,应该兼收所长,摒弃所短,随时而变,恰当应用。从
理论上讲,法律有时有时严,有时松。如果赦免政策成为常规,就会有人利用赦免投机为奸。如果长期严刑重法,积重难返,就会走向极端。没有赦免政策,就很难给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能使社会矛盾渐趋缓和。所以总结来说,频繁使用赦免政策、把不该赦免的罪行赦免是不对的,没有赦免政策也是不行的,关键在于一个“度”的把握。
4.2 消除犯罪,止狱借刑
白居易认为衣食丰裕,而后礼教才能奏效;礼教得立,刑罚才能搁置不用。他又强调犯罪是由于贫穷引起的。中、晚唐时期,“安史之乱”引起的社会动乱虽然有所减弱,但并未消除,长期兵祸所造成的民不聊生的状况有增无减;同时阶级、民族和统治集团内部各种势力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到了从穆宗李恒统治的长庆元年(公元821年)起算的晚唐时期,李唐王朝更是面临崩溃的边缘。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唤起了一部分知识分子的忧虑。他们了解民间疾苦和封建官僚机构中的种种弊病,为了挽救社会的危机,各展所长,用文字反映各种颓败的政治、社会现实,并力主改革政治。诗人白居易,正是这种革新力量中具有远见卓识并作出了重要成绩的一员。随着《甲乙判》的盛行,可以体现出唐代执法者在处理案件时的法律态度,我们暂且不论这种“礼法结合”的制度是否真正的运用到了实践中去,仅从判词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精神来看,这种新型的治国之道确实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也为唐代官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新的思路、新的方式。
4.3 慎选司法官吏
在白居易看来,只有选任明习律令、谨慎治狱的司法官吏,才能做到“准法科罪”,“以法从事”,使“舞文之弊,不生于刀笔之下”。例如其中一道判词说:一军统帅选拔将领,多选用文儒之人,兵部质问说这些人并无武艺。白居易给出这样的判词:“忘身死节,诚重武夫,制敌伐谋,则先儒士。若王师之有征,以谋则可,苟戎略之无取,虽艺何为。况晋谋中军,选於义府,汉求上将,举在儒流,岂惟我武惟扬,诚亦斯文不坠。元戎举德,未爽能军,兵部执言,恐为辱国。”不顾生命死于节操,的确应看重武夫,克敌制胜出谋划策,则要先重儒生。若王师有征讨的事,运用谋略就行,如果谋略错误,武艺高强又有何用。所以晋
国选拔统帅,从有德义的人中选拔,汉朝选拔上将,从通儒学的人中选拔。 5 小结
综上所述,透过白居易的《甲乙判》,我们可以察觉到有一种高扬礼法、推崇道德、悯天怜人的人文精神贯穿其中,这是他的人生观、价值观的一个体现,也是他法律思想的一个体现。但同时,它又给人们展现出了一个公正无私、铁面无情的刑部官员形象。他认为:治理国家有三个基本的准则,即刑、礼、道。三者性质不同,用处也各不相同,但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说:“人之性情,君之土田也。其荒也,则薙之以刑;其嗣也,则莳之以礼;其植也,则获之以道。故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始则失道而后礼,中则失礼而后刑,终则修刑以复礼,修礼以复道。”刑的作用,是在丧失了道和礼的情况下才能显现出来的,因此只要修其刑,即刑制定和运用的合乎其当,就可以恢复礼与道的目的。所谓“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它们对于治理国家的重要性都是极其明显的”。在我国古代社会,礼法之争就从未间断过。春秋后期,“法治”思想开始出现,受这种社会思潮的影响,孔子提出了“德主刑辅”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但秦又因太注重“法”与“刑”而导致国家的灭亡,引起了社会的反思。因此,到底应该以一个什么样的分寸来处理“礼”与“法”的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白居易所处的中唐时期,社会开始动乱,宦官专权,政治腐败,即使如此,他没有选择“同流合污”,而是切切实实站在同情百姓的立场,运用现实主义的创作方法,写出了大量揭露弊政、抨击权贵、反映人民疾苦的诗歌;另一方面,他又运用自己所了解的法律知识来制作判词,为唐朝日益腐败的政治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因此我们不得不说,他在判词字里行间里所体现、流露出的鲜明的礼法文化以及对礼法关系灵活的恰当拿捏,不是封建文人居高临下的一种高贵姿态,也不是封建官吏的一种虚伪之作,而是白居易一贯的人生态度与为官之道的显现。
同时,我们也不能不承认《百道判》所体现的法文化精神,也是颇具现代价值的。唐代的法律制度,是我国封建法律制度发展的顶峰。它集前代法律发展之大成,为后代封建法律之楷模,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历史上封建专制法典的代表。而唐律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它的更加完善的“以礼入法,礼法结合”的法律
文化精神。唐律中认定的最严重的十恶大罪惩罚的都是直接触犯或危及封建伦理纲常的行为,《唐律疏议》中不少律条就是直接把“礼”的内容上升为法律。有学者认为:“唐律以人们之间的亲疏、尊卑关系有别作为同罪异刑的一个重要依据,这直接来源于礼的丧服制度,其关系之密切,适用范围之广,简直可以说唐律是丧服礼的法典化。仅因违反‘丧礼’而引起的罪名,除入十恶外,还有不少。依据礼的精神而制定的其他律文,更是随处可见”;“唐律借助《疏议》,引用儒家经典充分阐发封建礼教的‘义理’”。白居易的法律思想,是同这样的封建正统儒家法律思想一脉相承,他既精熟于这种法律,又以儒家伦理纲常为行为道德准绳,因此,他透过判词来宣扬封建礼法文化中德仁教化,是一种必然的自觉行为。和现代法治相比,中国古代的“法治”更加强调服从和遵守,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现代法治使用的是单一的方式,而在古代社会使用的是礼指导下的礼法结合的治理方式,这种作法约束力更强,范围更广,其作用也就更突出一些。 关于礼,杨向奎先生在《礼的起源》一书中有精彩论述。他认为《礼记·曲礼》上的话:“礼尚往来。往而不来非礼也,来而不往亦非礼也”。为什么在古代人们用“礼”来作为衡量万事的标准,也许原因在于我们祖先千百年的文化积淀,久而久之成为一种被共同默认的秩序。随着社会的发展,礼的权利和范围越来越大,也逐渐上升到了“法”的位置 。但不可否认的是,法律是以道德为准绳的,道德始终是法律的灵魂,法律只是贯彻道德的工具,“明刑以弼教”。马小红在《礼与法》中说:“法律的完善以道德的衰败为代价实在是得不偿失。因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治理是以道德为基础的,道德体系一旦出现漏洞,人们的道德观一旦废颓,再完备的法律也只能束之高阁,法制的衰败也在所难免。”所以虽然礼与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冲突的,但从大体来看,礼与法又是交互交融、互相渗透的。那么可以想象如果在现代社会,人人都能从“德”与“礼”的层面就开始严格约束自己,那么我们的社会是不是就会更加的和谐美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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