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比较
美日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是发达国家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使用率最高且效果最佳的一种金融支持制度,而且市场经济越发达的国家,其信用担保体系也越成熟。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家是日本,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1958年成立了全国性的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全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联合会。目前,日本有52家信用保证协会, 160多个分支店所,有半数以上的中小企业通过信用保证协会融资。到1993年止,52家信用保证协会共拥有资本金近88亿美元,再保余额2600亿美元。美国于1953年成立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贷款担保及经营咨询服务。1980-1990十年间,SBA总计向中小企业提供18万笔 310亿美元的贷款担保,1999年SBA及其在各地的96个办公室共为小企业担保5万笔,帮助小企业获得银行担保贷款130亿美元,平均每笔担保贷款24万美元。 美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美国作为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社会信用体系相当健全,金融信息化水平较高。美国中小企业担保系统是以信用评级制度为基础,以《小企业法》、《小企业融资法》为法律保障,由联邦小企业局直接操作全国小企业担保体系的一级担保体系。其体系结构和运作模式如下:
(1)担保体系的实施主体及宗旨。美国联邦小企业管理局是直接隶属于总统的联邦政府独立工作机构。按照《小企业法案》和《小企业融资法案》的规定,SBA有四项基本职能:一是负责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运行,以担保方式帮助小企业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二是保证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三是资助社区建立小企业微型贷款中心等机构,帮助少数民族、妇女、退伍军人创办和经营小企业;四是为小企业提供信息以及免费培训、咨询等公共服务。开展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是其首要任务。即SBA的宗旨是通过政府支持,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扶植中小企业发展。
(2)担保体系的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美国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计划的资金由联邦政府直接全额出资,国会预算拨款(每年2亿美元,是担保资金政府年度预算最多的国家)。美国采用权责制信用担保制度,即事前政府并不实际出资,只是承诺保证事后补偿,由协作银行在授信额度内自主决定担保贷款。事后发生损失后由银行向政府担保机构申请补偿。权责制信用担保制度可以增强协作银行的责任心,且事前政府不必出资,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财政压力。但由于事前缺乏有效控制,协作银行风险和收益不对称,导致道德风险增大。
(3)担保体系的风险分担方式。美国贷款担保机构SBA和协作银行共同承担风险,SBA按80%的最高比例对贷款提供担保,并根据每一贷款项目的安全和风险,实行比例限制。对15.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提供80%的担保,对15.5万至75万美元的贷款只能提供75%的担保。其余由协作银行自己承担。在再担保期限内贷款遭受损失由SBA进行补偿,并取得追索企业债权的权利。
(4)担保体系的风险控制机制。SBA的担保资金是用来扶植符合政府产业政
策,有发展前景但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取贷款的中小企业。因此对担保对象有严格的准人条件。1997年,由SBA担保的贷款占中小企业贷款总额比例不到10%。此外,SBA要求提供抵押晶作为反担保措施,出现贷款损失时,执行抵押物,不足部分由SBA清偿,但最高担保限额不超过80%。且SBA对抵押物的选择和数量的确定有明确的要求,必须达到其认可的标准。
(5)SBA的运作程序。1、受理担保申请。主要审核担保项目是否属于 SBA业务领域,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SBA选择项目的基本标准。2、项目评审。SBA认为严格的项目评审是保证项目成功的必要条件。因此,由投资、融资、财会、法律、项目管理等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会对担保的项目在经济、技术、资本等各方面进行评估,最后给出综合意见,以决定担保项目是否可行。
3、担保收费谈判。一般根据项目的风险程度,通过谈判确定担保费率。4、签订合同。
此外,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由 SBA直接操作的全国性小企业信用担 保体系外,还有地方政府操作的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和社区性担保体系共三套信用担保体系。由于全国性信用担保体系遍布全国,区域性专业担保体系主要是为帮助小企业扩大出口、开展海外贸易等经营各据特色的担保业务。而社区性担保机构需求不大,主要帮助社区内贫困人口创办小企业脱贫。
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日本信用担保体系发展历史久远,信用协会在全国的各都道府县普及,形成了以《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为法律支撑,由全国信用保险公库和52家地方性信用协会组成的市场公开操作型二级信用担保体系。其主要特征如下:
(1)担保体系的结构。日本的信用担保体系与美国不同,是一种“金字塔”式的层级结构。全国信用保证协会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担保,信用保险公库为信用保证协会提供再担保,形成中央和地方共担风险,担保和再担保(保险)相结合的二级信用担保体系。信用保险公库的主要目的是“对中小企业者的债务保证进行保险,同时向信用协会融通所需的资本”。
(2)担保资金来源和运作方式。信用保险公库的资金主要来源是政府投资的保险准备基金,保费收入以及信用保证协会从债务者手中收回资本时,向公库缴纳的回收款。即政府财政拨款作为其资本金。信用保证联合会是会员制法人实体,由52家地方性协会组成。其资金来源一部分是民间组织、公共计团、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金融机构的资助,其余大多是从保险公库或地方财政借人的资金。日本是实施实收制担保制度的国家,要求事前将担保资金存人指定的协作银行,发生损失后由专门账户拨付银行补偿。具体操作是:中小企业向协作银行申请贷款、向担保机构申请担保,担保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担保;担保机构向指定银行存人保证金:不能清偿时担保机构补偿协作银行。
(3)担保体系实施主体。日本是市场公开操作型担保体系,政府部门只是监管担保体系的运作,并不直接干预或从事担保业务。信用保证协会和信用保险公
库都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法人实体。
(4)担保体系的风险分担方式。日本中小企业贷款信用风险全部由信用担保机构即保证协会和保险公库承担,商业银行不承担风险。由于风险全部转嫁给担保机构,有效地激励商业银行向小企业融资,但由于缺乏足够的约束机制,难免引发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
(5)担保体系的风险补偿机制。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对政策性贷款和小额贷款不需要提供连带保证,对其他贷款则需要按金额分别提供连带保证责任、设定抵押物反担保。发生债权不能实现时,保证协会代为清偿并获得代位权,并可请求连带责任人清偿和执行抵押物,其最终损失由保险公库承担。一般根据保险种类偿还70%- 80%。
美、日担保体系的比较和
对我国信用担保体系的借鉴
综上,美、日的信用担保体系在系统结构、实施主体、资金来源与资金运作方式以及风险控制和补偿机制等方面是各有特色的。但他们信用担保体系的发达,是与其发达的市场机制、良好的信用环境、规范的企业行为、完善的金融体系和健全的法律体系密不可分的,其共同特点在于:
(1)政府支持并出资和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政府是担保机构的出资人,以保证担保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实现为中小企业融资和提供担保的宗旨。同时,可以通过担保机构贯彻政府的产业政策,实现产业结构调整。
(2)以健全的法制和良好的信用环境作后盾。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担保机构的成立和运作都是以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为前提和依据,保证了担保机构行为的规范。同时,他们都十分重视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以最大程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3)完善的最后信用保障机制。信用担保体系是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纽带,为使中小企业和银行之间建立良性的、长期的资金循环,必须有强大的支持才能保证纽带的稳定。因此,美国的小企业局和日本的全国保险金库就充当最后的保证人,为保证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目前仍处在起步阶段。它是以地市、省、国家三级担保机构组成的担保、再担保体系。国家级信用再担保机构以省级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信用担保机构以地市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地市信用担保机构以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目前,我国还没有成立国家级信用担保机构。借鉴发达国家信用担保体系构建的成功经验,我国在构建信用担保体系时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二是开展担保与信用评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三是风险控制机制与风险补偿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同时,还需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担保机构的建立、运作应当市场化、法制化和规范化。应当严格按《公司法》的要求,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
(2)理顺与协作银行的关系。担保机构应与协作银行明确担保责任,担保资金放大倍数、担保范围、责任分担比例、违约责任、代偿条件等;银行也可要求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措施。 (3)担保体系各层次应当分工明确,职责清晰。
(4)多渠道开辟资金来源,解决资本金补偿制度缺位。
(5)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配套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