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的关系
刑事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的关系
摘要:近年来,对于刑事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的关系有很多争议。从价值层面来看,二者是统一的,二者都是为了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但从内涵层面和内容层面来看,二者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又是相互对立的,公正的司法舆论可能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某些情况下,不公正的司法舆论会阻碍刑事司法独立的实现,所以说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对立性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努力去平衡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的关系。
关键词:司法独立;司法舆论;统一性;对立性;平衡
刑事司法独立是指在刑事活动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刑事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司法舆论,就是舆论监督司法时,应建立在尊重和信任司法的基础上,客观描述正在发生的事情。刑事司法独立并不意味着不允许有司法舆论的出现,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一、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具有统一性
从价值层面来看,二者具有统一性。
司法独立不仅是一个国家权力机构民主体制的重要一环,而且对保证公民政治权利的实际享有、维护民主程序的正常运行也起着关键性作用。因为在民主与法治的社会里政治权利与民主程序一旦遭到侵犯和破坏,应当得到司法的救济。司法独立与保障人权有着密切的关系:一、司法独立原则本身就是一项人权,《世界人权宣言》第十条
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不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地和公开地审讯,以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的任何刑事指控。”换句话说,当一个人受指控时,他(她)享有由一个合法设立的独立的法庭进行审理的权利。二、司法独立制度是保障人权的重要手段。司法独立不仅保障人的诉讼权利,也保障各种实体法中公民可以享受的权利。司法独立原则通过公正的审判对它们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保障人权是实行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根本目的。司法舆论,就是舆论监督司法时,应建立在尊重和信任司法的基础上,客观描述正在发生的事情。司法舆论来自社会各界人士对案件的看法和讨论,在一定程度上是体现了民意的。司法舆论也是因为公民极力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出现的,所以从根本上来看,正当的司法舆论从价值层面而言是为了保障人权的。
综上所述,刑事司法独立和司法舆论从价值和目的上看都是为了保障人权,二者是具有统一性的。
司法舆论对于司法工作的监督是具有必要性的,对于司法独立起到重要作用。媒介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是其行使舆论监督权利重要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将案件置于公众视野之下,达到督促司法公正,避免司法腐败的目的。尤其是在中国,舆论监督司法得到社会的肯定认可,一方面,从决策层面来看,新闻媒介可以利用自身优点,通过曝光,将司法审判或者深层次的体制问题反映出来;从社会角度看,充分的舆论监督可以为问题的解决提供必要的心理准备,所以,在司法层面的监督是必须的,而且对于司法独立也是具有必要性的。
二、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具有对立性
从内涵、内容层面来看,二者具有对立性。
从内涵方面看,刑事司法独立是指在刑事活动中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刑事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司法舆论,就是舆论监督司法时,应建立在尊重和信任司法的基础上,客观描述正在发生的事情。二者在内涵上毫无关系。
从内容层面来看,司法舆论,就是舆论监督司法时,应建立在尊重和信任司法的基础上,客观描述正在发生的事情。舆论在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应给案件一个定性,或者对案件的处理进行预测。近年来,在发生一些事件、案件之后,媒体往往进行深度追踪和报道,有的还采访法学专家、教授等等,对案件的定性进行评价。受过法科系统训练或者从事司法实务的人都明白,案件事实往往十分复杂,以浓缩出来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有时候与正在侦查的事实之间可能有些出入,过早地下结论显然不利于后续的司法处理。当结论已下,民意已成,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这些民意自觉不自觉就成为裹挟司法的重要因素。在更为特殊的情况下,有些案件在司法处断并无不当时,过度的关注也给案件的定性增加了难度。司法舆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司法独立是有矛盾和冲突的。
舆论具有两面性,当然司法舆论也具有两面性。正当的司法舆论有利于树立司法的权威,不会干扰司法的独立性。而不正当的司法舆论则会干扰司法的独立性甚至影响到司法独立性。而民众对于正当和不正当的度的把握却也很难,他们大多数没有经历过法学专业教育,
没有受过法学思想的熏陶,所以对于正当和不正当的司法舆论的度的把握比较难。虽然学过法学知识的人对案件的评论具有专业性,但是有些学者对于案件的看法却也是具有干扰司法独立性的,所以大多数时候,司法舆论与司法独立是具有对立性的。
三、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关系的平衡
(一)司法机关与舆论主体应当相互尊重
在案件审判前司法舆论的出现可能会给司法机关审判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可能会带来极大的干扰。但是司法机关作为一种公权力,必须接受舆论的监督,在舆论监督司法的时候,司法机关不能有情绪地对待。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司法独立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所以舆论对司法工作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但却不能任意左右司法机关的工作和决定,司法机关与舆论主体应当相互尊重。司法机关不能要求舆论主体都是法学家、法学工作者,这肯定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司法舆论传播下,只要不出现原则性的错误,司法机关都应当予以宽容和理解。
舆论监督是公民政治权利自由的体现,但在司法活动中,案件事实往往十分复杂,以浓缩出来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有时候与正在侦查的事实之间可能有些出入,过早地下结论显然不利于后续的司法处理。当结论已下,民意已成,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这些民意自觉不自觉就成为裹挟司法的重要因素。在更为特殊的情况下,有些案件在司法处断并无不当时,过度的关注也给案件的定性增加了难度。所以,舆论主体在进行舆论监督时,应当把握好时机,应当报的时候就
报,不应当报的时候坚决不报道,这样可以尽量避免司法舆论对于司法独立的干扰。
(二)司法机关应当追究违法监督者的责任
司法机关作为法制建设的主力军和先锋队,应该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起到表率作用,为广大民众树立榜样。因此,在司法舆论的监督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权益时,司法机关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并通过法律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特别是对于网络舆论,更应该严加惩处。以此来提高司法机关的地位和权威,促进司法独立的进程。越是纵容违法舆论的出现和传播,越是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越是不利于司法独立的进程。所以,在平衡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的关系下,出现负面的违法的司法舆论时,司法机关应当追究违法监督者的责任。
(三)提高司法、舆论从业人员的素质
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加大司法系统在职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司法系统,法官必须具备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知识积累,可以考虑吸引优秀的律师进入司法系统;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准入门槛,应当规定只有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才能进入司法系统。
提高舆论从业人员的素质。司法活动是一项高度专业化的活动,要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要求监督者自身具有专业的法律知识、深厚的法律功底。因此,我们应当提高舆论从业人员的素质,提高司法舆论的质量,推动司法独立的进程。
综上所述,从价值层面来看,二者是统一的,二者都是为了司法公正,保障人权;但从内涵层面和内容层面来看,二者在某些时候某些方面又是相互对立的,公正的司法舆论可能会损害司法的权威。某些情况下,不公正的司法舆论会阻碍刑事司法独立的实现,所以说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在对立性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努力去平衡司法独立与司法舆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