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背景]
刑事实证学派的理论背景
一. 近代科学的发展是刑事实证学派产生的沃土
1. 达尔文进化论的影响
近代以来, 自然科学关于因果关系的观念已经渗透到科学领域, 实证学派代表开始抛弃自由的观念, 他们深信对犯罪的研究及其成果, 将完全改变人类的司法制度. 众所周知, 达尔文的进化论思想对龙勃罗梭的思想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在>(1871)一书中, 达尔文论证了一些比其他人更倾向于于是祖先(返祖现象), 这种观念后来成为龙勃罗梭革命性理论变革的核心. 龙勃罗梭在其早期著作中, 接受了达尔文的遗传概念, 认为犯罪也可以遗传给下一代, 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
2. 精神病学等其他学科的影响
新的医学门类精神病学大致是在19世纪40年代至80年代之间确立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实证学派将其决定性理论的原则应用于解释人类行为而否定意志自由论, 认为这是由精神病学所证明的无可争辩的结论. 与此同时, 颅相学和统计学对实证学派的早期创始人也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 方法论之转折—由思辨方法到实证方法
刑事古典学派的方法论基础是思辨方法, 该思辨方法源自此前西方哲学史二千余年的研究对象—形而上学, 即研究一般的存在的学说. 实证学派认为基于抽象思辨方法的古典学派已走入困境, 只有以实证方法为基础, 运用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精神病学等知识,才能彻底改变古典学派的困境。实证学派的这种实证方法源自19世纪实证哲学的兴起。
三.个人本位的价值观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
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教授在《刑法的人性基础》一书及《刑法的价值构造》一文中,认为就人文背景而言,刑事古典学派是建立在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事实证学派是建立在社会本位的价值观基础之上,强调的是刑法的社会保障机能。我们同意“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与社会的保障机能从根本上是统一的”的观点,但不同意“古典学派是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实证学派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的观点。原因如下:
1、在近代西方思想史上,自启蒙运动以后到20世纪初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价值观与以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的对立。
2、实证学派主张社会责任论,,他们根据社会防卫的需要,以主观主义为其立论的中心,重视行为人的性格,
并倡导目的的刑主义,因此凡具有反社会性的犯罪行为人,均应予以社会防卫处分。既然以防卫社会为出发点,则其显然具有社会本位的一面。但若我们进一步深究其原因,就会发现实证主义并未偏离个人利益、人权保障与社会保护相结合之一西方近代人文主题。
3、社会责任论与个人权利保护并不冲突,二者是可以协调统一的。
刘昕
[1**********] 商学院会计1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