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定位
论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定位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治理的背景和特点,然后表达了社会治理对检察机关的启示,其次是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向度和维度,最后表达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定位。
【关键词】检察机关;社会综合治理;职能;定位
1. 前言
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司法机关,它承担着两个维度的责任,既有法治职责,也有政治和社会职责,所以说检查机关的高度参与才能有效的保证社会的治理和良好和稳定。而且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者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提出了社会治理创新在深化改革问题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也是要切实的遵循这项规定的精神内涵,保证不同维度的正确性,有效的保证其在社会治理的中合理地位和合理作用,既不逾越也不能缩减。对于维度来说,法治是向度。而检查职权是维度。
2. 社会治理的背景和特点
2.1 社会治理的背景
在《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出现的比较新颖的政治命题就是社会治理。因为在此之前我国使用的治理方式不是“社会治理”而是“社会管理”。而社会管理这个概念,提出的时间是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四中全会,后来这个概念就一直沿袭到了十七大和十八大。而对于社会管理的解释,其主要意思是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前提下,对为了促进社会系统性的协调和运转,对于政府和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在不同的领域上进行的每个环节的组织、协调和服务,还有监督和控制。“管理”的背后所蕴含着我国的传统文化。高度集中的权利主要是中国在封建时代以及半封建时代的表现,压迫式的统治是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因为它的原则是在对话和沟通方面的地位不平等。而且这种统治模式会加剧时代的压迫性,也会加深现存的社会矛盾,因为权力仅仅的掌握在少数人手中,就会让王朝消失的非常快。这种模式,无论从哪个梯度上来说都无法保证社会的公正公平,郭凤海也说了这就是一种农耕社会下的反复循环。到了新中国成立,“三座大山”被推翻,国家开始逐步走向民主和平等。但是一直残存的问题还是人们根深蒂固的思想,就是对于权力的无限崇拜。西方的思想在中国进入社会转型也开始影响人们,其中不乏享乐主义、个人主义和拜金主义,而在这个过程中很多党员沉迷其中,就出现了很多党员难以抵抗权利的诱惑,然后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额社会问题。但是后来提出了“社会管理”的概念后就有所改观,但是自上而下的社会模式没有明显的改变,这种“治标不治本”的方法只是让一些人通过政治动员和行政命令方式达到管
理的目的,但是确缺少应有的权利。
后来的党和国家就提出了“社会治理”的想法,决定切实将社会治理创新,治理遂平有所提高,也要逐步改善社会治理的方式。现在我国的状态就是从社会治理向社会管理的转变,这种转变是根据我国存在很久的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所探讨出来的结果,这种方式就是发扬了“扬弃”的原则,批判的继承了原有的“社会管理”的内容,又创新的形成了“社会治理”的内容。
2.2 社会治理的特点
社会治理的特点要从四个方面去阐释。
第一个方面是强烈的互动性。因为采用自上而下的模式是在社会治理中强调自下而上的模式,而不是自上而下的模式。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原来的政府具有监管和防范社会的职能,但是现在之政府社会治理拍向更多的是进行监督和服务等其他方面的职能。还有一方面是原来都是服从或者配合相当配备性的的社会也是变成协调与商讨政府的行为。现在跟以往部不同的是治国家从被动变为主动,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和协商性,因为对于社会问题每个群众都能够及时的反映然后和政府之间做出一定的协调,最后商讨出两人都能够解决的方案,这样利益就比较均等和多元。
第二个方面是具有广泛的多元性。因为以前的社会管理是比价单一的管理,但是到如今的社会治理,就需要调动社会中的各种力量来参与这项事情。而且对于以前来说处于主导地位的往往各级的国家机关,其中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其中的社会关系,仅仅是从国家机关到社会之间的转化,中间忽视了各个社会阶层的想法和需求。但是转变的后的治理模式,对于国家的参与在各个阶层之间有明显的增强,治理的主要阶层并不是原来单一的国家机关,而是涉及到社会的各个阶层中去,既有国家机关也有社会组织。
第三个方面就是具有高度的透明性。毫无疑问的是我们都知道想要权利的纯洁和健康就要充分把其暴露与阳光底下。对于“阳光司法”或者“阳关执法”的概念提出的就很早,而且公认的想要良好的进行现代化治理一定要公开和透明。只有保证了治理的透明性,才能比较好的保证其前面的两个方面。
第四个方面是较好的创新性。因为本次的推出的方案里也说了很多创新性的东西,其中不乏有对于社会领域制度的创新或者对于社会矛盾机制的创新。我们都知道的是,想要建立起可科学的制度体系就要尽力去打破旧的机制和做法。
3. 社会治理对检察机关的启示
在政策推出里提出了对于社会治理的总要求,其中有改善民生,也有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也有关于分配制度和共同富裕的方面。对于社会治理来说,涵盖的内容相当光放,而且多是对于行政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其涵盖的范围从教育到就业到社会保障等等。
3.1 改变固有的执法理念
因为以前的社会管理沿用的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如今的社会治理采用的自下而上的模式,它明显的更强的互动能力和具有协商性,重要的治理方式就是沟通和对话。换个方面来说就是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显现的更加密切,人民群众的想法也就得到进一步的视线。党中央为了切实的保证众多党员的工作理念和作风能够扭转也是大量的开设群众路线实践教育活动,为的就是让他们真正地为人民服务。对于检查机关来说,全心全意的为人民服务才是根本,所以也应该坚持群众路线,通过不同的渠道加强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对于工作作风更是有所更新,由原来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要积极的改变成如今的紧密联系人民群众。 4. 检查机关参与社会治理向度
4.1社会治理的前提和保证是法治
法治社会毫无疑问强调的是法治,对于法治而言相当重要的是它是一个国家政治文明程度的标尺。如果把法治比花朵的根本,而社会治理就是花朵的枝叶,社会治理想要拥有持续的生命力就要保证法治的欧洲为基础。因为,社会治理的前提就是法治。法治的内涵很复杂,它囊括了社会各个领域的制度建设、执行和完善等等,它并非是凭空捏造的,而且多有活动都是以法治为基础的。而法治的平台上,也依托着社会治理制度体系的建设,如果不建立在这个平台上就要发展偏向。
其次来说,社会治理的保障仍然是法治。因为现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或者社会问题的根本仍然是法律。举例子来说,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况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出现侵权问题就要运用法律法规进行维权,而对于合乎法律的行为,政策上也要给予支持和鼓励。所以说,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需要法律的支持。而现在社会治理进路的重要途径技术法治,而且也是现在国家进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旨。
4.2维护法治的主流是检察机关
我国法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仍然是法治。因为检察机关的职责比较具体,有批捕、起诉和插板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的责任,主要是让国家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能够平稳的运转。首先,检察机关于法律来说它是法律的监督者,因为它要去制约和纠正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其次检察机关于法律来说是保证者,因为检察机关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侦查权进行违法犯罪的,这样才能保证其在平稳的轨道上健康的运行。最后,检察机关还是弘扬者,因为法治文化的弘扬需要检察机关的动员,而清廉公正的价值观也需要检察机关通过检查职
权活动进行灌输。
4.3正确的向度是对检察职权的依托
检察机关作为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就意味着其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同时也要在宪法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进行检察工作。对如今的法制体系内部有着不同的分工,应该改明确的认识到每一个法律部门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要超出也不要逾越,要不然就是犯了方向性的错误。
而检察机关的参与社会治理的方向也是要通过维护检查职权的的方式来参与社会管理。但是前几年很多的检察机关为了使其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呈现出片面的创新而随意的使用自己的检察权去干涉一些事情,这就导致了很多偏激的行为,片面五花八门的创新并不能解决实际的问题。举几个例子,比如很多警卫人员让在半夜去巡逻或者打扫卫生,或者是很多不该插手的民间调节工作硬是要插手干涉。或者是很多监察机关去抢功劳和成绩,这些都脱离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另一些检察机关却因为经济和人力的原因又必须去承担一些比如计划生育等指责外面的任务。
所以社会治理的创新一定要有所思考,朝正确的方向迈进。
5. 检查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维度
上面我们已经知道参与社会治理方向上的额问题,现在要思考的应该如何争取的朝这条道路上迈进。
5.1 有效保证检查机关作出成绩的措施
监察工作的开展,具有较大的弹性。所以说想要有效保证检察机关做出成绩,就要保证以下几个方面。
5.1.1 改变固有观念
检察机关的工作观念由原来的消极被动转变成如今的积极了解,对于群众的内心的真真实想法,或者说是如何有效的提高检查的质量,以及检查工作如何统一其政治性和法律性都是要考虑的因素。
5.1.2 规范监察工作
监察工作无论是做什么事情都应该有效的遵循法治的远足,其中的在创新探索方面更是如此,不仅要重视程序,也要注意实体,不要超法律法规的基本规范。
5.1.3 全面考虑内容
对于检查工作来说要考虑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不要仅仅去侧重某个方面的内容,扎实的去考察社会治理工作的的相关检察职权,同时也要积极的鼓励检察机关去建立相关的特特色
栏目和品牌。
5.1.4 透彻了解内涵
深刻的挖掘出检察职权的潜能,并且在考虑周全的同时事无巨细的考虑检察工作。很多检察工作的没有较好的创意和想法大多是因为没有具体透彻的了解内涵。
5.2 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定位
5.2.1 对于法律监督工作持之以恒的完成
很长一段时间诶我国的检察机关的履行法律监督只能方面并不完善,监督能力和勇气都比价孱弱,效果并不明显。所以检查监管应该主动的承担起法律监督的责任,充分的的防护发挥自己的监督权,其主要表现在不仅要加强对法律监督问题的诉讼,也要加强对民事行政力度的监督。还有一点是尽快的链接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并且衔接的方法还可以通过联席会议机制和访谈机制。其次是对检察活动也要进行积极的监督。如今最新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就讲到了违法立案等方面的坚决纠正。最后是对于执行活动的积极监督。这点表现在无论是监护内的还是监护外的执行都要去考虑防止防腐犯罪的问题。
5.2.2 刑事政策的合理使用
对于关键时期来说最重要的就是稳定,先要较好的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检察机关一定要高度的重视以及实施对于国家安全犯罪等问题的打击和抓捕。同时也要充分认识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问题,想要有效的维护社会稳定就要以人为本。
5.2.3文化上进行法治内容的宣讲
检察机关要结合执法办案,对于现在社会重要的问题积极的提出自己方案。也要与相关部门做好调配工作,能够有效的保证未成年人或则其他的人群的利益,同时畅通司法、行政和社会等工作的关系,建立起社会法治网格化的内容。最后是要积极的联系社会组织有效的开展建设活动,努力培养人民群众的观念。
5.2.4 阳光司法的公开与实施
一方面对对于网络平台的建设,检察机关通过网站建立起网上那个服务中心,更好的为群众进行程序查询等一系列的内容。另一方面对于窗口平台不断地优化,检察礼仪要文明规范。最后是要把基层平台建设好,亲民爱民。检察机关要深入社会的基层,利用当地的特色情况建立工作机制。将“走出去”和“请进来”充分契合,积极的贴近人民群众。
6. 小结
本文首先介绍了社会治理的背景和特点,然后表达了社会治理对检察机关的启示,其次是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向度和维度,最后表达检察机关在社会综合治理中的职能定位。对于检察机关的社会综合治理还需要一步步的完善,这样才能更好的造福人民。
【参考文献】
[1]卫绮骐, 李月明. 检察机关在深化综合治理中的职能定位和途径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2,22:114+116.
[2]吕涛. 检察建议法制化研究[D].山东大学,2010.
[3]杨圣坤. 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失灵的法理思考[D].中共中央党校,2012.
[4]邵海凤. 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能定位及措施之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36:182-183.
[5]张鑫. 检察机关在社会治理中的定位与职能[J].西部学刊,2015,06:66-70.
[6]任忠瑜. 派驻基层检察室研究[D].山东大学,2014.
[7]张旭.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探索与实践[D].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