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罗尔斯资料
约翰 罗尔斯资料
1.个人简介 约翰·罗尔斯:美国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普林斯顿大学哲学博士,哈佛大学教授,写过《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1971))、《政治自由主义》、《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万民法》等名著,是20世纪英语世界最著名的政治哲学家之一。
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他培养的许多学生现今都成了道德和政治哲学的重要人物,如:纳格尔(Thomas Nagel)和科恩(Gerald Allan Cohen)等。
2.生平简述
1921年2月21日出生于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年获该校博士学位。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和哈佛大学任教。在西方学术界影响甚大。
1951年发表《用于伦理学的一种决定程式的纲要》。此后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 陆续发表了《作为公正的正义》(1958)、《宪法的自由和正义的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的辩护》 (1966)、《分配的正义》(1967)、《分配的正义:一些补充》(1968)等文。
1971年正式出版发行代表作《正义论》,旋即在学术界产生巨大影响,成为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
陆续出版《政治自由主义》(1993)、《万民法》(1998)、《道德哲学讲演录》(2000)、《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2001)等。
2002年11月24日逝世
3.代表作简述(法学价值)
《正义论》是20世纪思想界最具有影响力的作品之列,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学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则以其独特性和思辨性令人耳目一新,推动新自然法学派的复兴.,罗尔斯以洛克、卢梭、康德等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提出了足以替代功利主义和的一种新的法律政治理论体系,即正义原则.并
通过《正义论》主张正义原则应当作为国家立宪和立法的指导原则.强调法律与道德密不可分的联系和实在法之外的正义准则,。通过公平正义的法律修改来调节阶级矛盾,一改古典自然法主张反抗暴政,永恒不变的传统主张.此书被视为新自然法代表性作品,此在于书再次强调道德和正义的应是法律的区分标准.。这是于成文法的语境中的实证主义法学而言所不具的操作性和现实性的.而罗尔斯的代表作就在此成文法的语境中以合乎现实的努力阐述了具有实践意义的新自然法学说。
《正义论》的核心主张是公平原则.。一改古典自然法拘泥于社会契约论和实证主义法忽视法律道德关系的弊端.对西方法学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罗尔斯也因此书成为新自然法学的代表人物。
四.法学观点
尽管罗氏主要成就集中在政治哲学和伦理学,但罗尔斯在法律思想和法律哲学领域也有着突出成就.
罗尔斯主张正义原则是法治必须遵循的原则。
罗尔斯认为法律正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目的在于调节人们的行为,提供社会合作的结构。而自由则是制度所规定的各种权利和义务的总和,所以法治和自由是相互联系的,不能将法律看作是为争夺权益而制定的产物,而应将它看作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最好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70年代初,他的这种学说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法学界引起了强烈反响,被认为在美国处于政治动荡的时刻,为自由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提供了复兴的希望。
罗尔斯的法学思想突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应当具备道德的部分功能。即法律内在的道德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