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考试重点
概述
1、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主体和国际商事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商法vs国际经济法
联系:调整跨国商事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区别:主体①各国商人及商事组织vs还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
法律关系②于法人的权益,调整公司的关系vs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与经济协作关系
3、渊源:国际(商务)跳跃、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商事立法
4、两大法系:
A.大陆法系:以欧洲大陆为中心,法国德国为主
特点:①强调成文法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逻辑性 ②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③各国大规模的法典编纂
④效力渊源是制定法不是判例
⑤全面地继承了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B.英国美国
特点:①判例法为主要渊源
②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合伙企业法
5、个人独资企业:由一名出资者单独出资并由其独自享有权益和承担风险的企业。 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经营的最高决策权属于出资人。风险大,历史最早,比例最高。 设立条件:1、投资人是中国公民: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赢利性活动的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6、合伙:2个或2个以上合伙人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而组成的企业。
特征:1、2个或2个以上投资人共同成立
2、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3、合伙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受益、共担风险
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均负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不能取得法人资格
合伙协议:设立合伙组织必备的法律文件,是明确合伙人各项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同时也是设立合伙组织必须上报主管部门的必备法律文件。
7、合伙企业内外部关系
A.内部:1、合作关系2、相互信任3、不得损害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只为牟取一己之利
合伙人权利:1、分享利润2、参与经营管理3、监督检查账目4、获得补偿 合伙人义务:1、缴纳出资(金钱、实物、技术、已完成的劳务)
2、忠实(合伙人必须为合伙企业的最大利益服务;不得擅自利用合伙企业的财产为自己牟取私利;不得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事业;应及时向其他合伙人报告有关企业的各种情况和信息。)
3、谨慎和注意(因其失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请求赔偿)4、不得随意转让出资、介绍的三人入伙
B.外部:1、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痛第三人定力的合同或承担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除非该合伙人无权处理该项事务且交易第三人也知道此情。
2、合伙人之间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第三人。除非第三人知道该合伙人权利受限,无权处理该项业务。
3、合伙人在从事通常的合伙业务中所做的侵权行为,应由合伙企业承担责任。由于故意或疏忽的有关合伙人赔偿企业有此遭受的损失。
4、新合伙人对于参加合伙之前该合伙企业所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仍对其作为合伙人期间企业所负的债务负责。如果同企业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在他退伙前曾经同企业进行过交易,他必须通知该第三人他已退伙,否则仍需对该第三人负责。
8、合伙企业解散:除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死亡或退出都引起企业解散。 偿债顺序: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欠税款;债务;退还合伙人出资。有剩余的,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法第63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9、特殊的普通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一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是看此合伙人是否应对债务的形成承担责任。如果应当,如违约,重大过失,那么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不应当,那么仅以其在该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至少有一位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无管理权。
公司法
10、公司:依公司法的规成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基本特征:1、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具有独立财产权
3、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
4、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
5、永久存在性
11、揭开公司的面纱: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直接探究公司于股东的真实关系。
公司独立法人地位不被考虑的情况:
1、涉及公司资金问题。“壳”公司的股东就其资本大小向当事人做了错误陈述,以致该第三人误认为其资本充足,并因此与“壳”公司达成交易。如果第三人提起诉讼,法庭就要考虑揭开公司外壳,追究股东的个人责任。
2、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正式手续。
3、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晰。属于判例法;只能由法院行使;公司法中有关有限责任法律原则的例外;适用时,综合多方面的因素和事实判决。
12、公司分类:无限(责任)、有限(责任)、两合、股份(有限)、股份两合
A.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不发行股票,股份不得随意转让,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
特征:1、公司法禁止有限责任公司向公众招募股本
2、股权一般允许转让
3、股东人数有法定限制
4、公司行政管理机构比较简单
5、具有较明显的人合性质
B.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的股份,其股份以股票形式依法公开发行和自由转让的一种公司企业形式。
特征:1、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以流通
3、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4、公司账目公开
5、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较大
C.区别:1、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宽松,只能由发起人集资,股东人数有最高最低要求vs可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东只有最低。
2、股份转让。限制较多vs比较自由。
3、股权证明形式。出资证明书vs股票
4、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权限大,分离程度低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可以不审计不公告
D.联系: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3、对外以公司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13、公司的章程:规范公司的总值、业务范围、资本状况、经营管理以及公司与外部关系的公司准则。是企业的宪法。
特征:是公司内部的基本行为规范,是多数人的共同行为,只对公司内部人员有约束力。
14、公司资本:授权资本制VS法定资本制
A.英美。分为授权资本和发行资本。授权资本只是公司有权通过发行股份儿母鸡资本的最高限额,是一种名义资本;发行资本才是股东已经承担了责任必须交付的公司资本。实收资本才是公司真实的资本。
B.德法。公司章程载明的必须全部认购完毕,增加资本必须修改章程。
15、公司的管理层级:股东股东大会、董事、经理、董事会
股东大会不是常设的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常设,权利在扩大。
16、公司的解散: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清算过程中不能视为解散。
形式:自愿:创办人自愿解散、股东同意的资源解散、公司提出的解散
法院强制
17、公司的清算: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了结公司债务,并在股东间分配公司剩余资产,最终结束公司的所有法律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做法:确定清算人;根据债权人的先后次序偿债;在优先股和普通股之间根据发行时各类股票所规定的条件,分配剩余资产。
合同法
18、对价(英美法):我给你是为了你给我
有效对价的条件:1、必须是合法的
2、必须是待履行的对价或已履行的,而不是过去的
3、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不要求充分和相当
4、已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5、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何时须有对价?签字蜡封、简式
过去的对价:行动在前,诺言在后
19、约因(法国法):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之一。
债的约因: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最直接的目的。
双务合同中,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相互给付关系。
20、要约:具有足够的确定性并包含一旦被接受合同即成立的意图订立合同的建议。
A.生效条件:1、必须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3、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4、内容必须确定、完整
5、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B.要约VS要约邀请:要约一经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必须受其约束。 要约邀请,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提出的条件,发出该要约邀请的一方仍然不受其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
C.撤销:英美普通法,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大陆法,要约一经生效不能撤销。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4条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下列情况不得撤销①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以及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
D.失效:因期限已过;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要约人死亡或丧失能力,且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已知。
21、承诺: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A.有效条件:1、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做出
2、是对要约的回复
3、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4、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
B.生效时间:
英美: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
大陆:到达主义。承诺到达相对人支配范围生效。
22、合同的效力:已订立完成的合同的有效性。
有效合同:1、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达真实;3、形式内容合法 无效合同:错误(合同当事人在签约时对有关事实情况的假定与该事实情况不符)、欺诈(不真实表示)、胁迫(合同一方对另一方施加压力,迫使另一方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接受强加的合同条件)、不正当影响、乘人之危。
缔约能力:《民法通则》,公民满18周岁成年;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如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1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12条)。《合同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经法定代理人追人后有效。
23、合同的解释原则
A.意思说、客观主义(大陆):强调探求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不局限于文词。
B.表示说、客观主义(英美):强调外部现象,只看当事人表达出来的意思。
24、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形式:实际履行(令违约方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实践其诺言)、损害赔偿(让违约方对受孙海芳进行金钱上的补偿,以此作为对实际履行的替代)、违约金(对违约方惩罚性的条款无效,补偿性的有效)。
产品责任法
25、美国4种归责原则:
合同责任原则:没有合同就没有责任
过失责任原则:生产、销售方主观上疏忽导致产品缺陷,造成消费者或使用者损害有责。 违反担保责任原则:卖方违反担保有责
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有缺陷,造成损害有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