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潍坊医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保证硕士研究生导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对硕士研究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遴选硕士生导师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实行聘任制。遴选和聘任硕士生导师必须坚持政治和业务全面考察,教学与科研并重,发挥个人特长与导师组集体优势协调一致,突出学科优势与把握学科发展趋势有机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按硕士点的学科、专业选聘,选聘导师的专业必须与本人正在从事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二章 遴选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教学、科研人员,可以申请现有授权学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导师。
1. 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人员(凡1953年1月以后出生者申请硕士生导师原则上要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2. 政治思想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具有强烈的责任感,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科学道德和团结协作的精神;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3. 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的在研人员;承担省级科研课题的前3位人员;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的首位人员且目前正在从事科研工作,有一定的科研经费(均指有资课题)。
4. 近5年来,取得国家科技进步、国家发明奖的所有人员;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的前5位人员,二等奖的前4位人员,三等奖的前3位人员;取得厅局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的前3位人员,二等奖的前2位人员,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5. 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从事过研究生教学工作,熟悉研究生教育各环节的工作,能够讲授一门及以上研究生学位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
外重要学术成果的研究生课程,有独立指导研究生论文写作的能力。
6.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能指导研究生阅读有关专业外文书籍、资料等。
7. 身体健康,能够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58岁。院外特聘专家或院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其年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三章 遴选时间和程序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每年遴选一次,聘期为三年。特殊情况报院学位委员会同意后可提前或延期遴选。
第六条 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公布的研究生授权学科或相近学科中符合以上条件者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由所在教研室(科室)填写推荐意见,经所在部、系同意,报研究生部审核,并提出候选人名单,提交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后公布并聘任。
第四章 任届期满的复审和续聘
第七条 已聘任的硕士研究生导师,聘期届满后,应向院学位委员会提交研究生培养工作报告,说明聘期内指导研究生的情况及本人的科研成果等情况,由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是否续聘。三年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延聘。
1. 连续三年无新的科研获奖或在核心期刊无公开发表的论著、著作。
2. 三年内没有新的科研课题,无科研经费来源或科研经费达不到培养硕士研究生的需要。
3. 无正当理由对本人招收的研究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和指导。
4. 任期内培养的研究生,其毕业论文在山东省及国家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论文抽查评审中出现不合格。
5. 由于导师原因,研究生培养任务完成不好,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
6. 对研究生管理松懈,导致所培养研究生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7. 聘期3年内未招收硕士研究生。
第八条 已聘任的导师,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研究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进一步讨论审定后,报院长批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1. 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言行。
2. 在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不实事求是,弄虚作假,营私舞弊。
3. 在科研工作中缺乏科学态度,弄虚作假。
4. 有严重损害学位点和学院声誉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导师遴选办法同时终止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