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浅析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关键词】宪法;私有财产;保护
一、建国后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宪法文本变化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们国家走上了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与以往的社会制度有很大不同。由于是新生的制度,需要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实践和摸索,导致我们走过了一个非常漫长而又曲折的道路。其间,法律的变动,特别是宪法的变动是非常频繁的。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也是如此,出现了不少的曲折和反复,但最终走上了正轨。(一)《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成立了联合政府,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国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规定了对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成果的保护。《共同纲领》第3条规定了公共财产和合作社的财产的宪法地位: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于1956年,1954宪法制定时对私有制改革正在进行之中,当时的主要任务是消灭剥削阶级。在这样的背景下,1954年宪法关于财产权的制度安排秉持了马列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原理,突出强调了公共财产的重要地位,并力图将私人可以拥有的财产范围限制在生活资料的范畴之内。①1954年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此后,由于我国政治社会的非正常化,也引起了宪法的变动,最终也体现在对财产的保护上。
(二)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1975年宪法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显然,1975年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是相当狭窄的,就连债券、知识产权等基本的私人财产权都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外。②1978宪法的事虽然是在“文革”结束后制定的,但十一届三中全会是在年底召开的,比制定宪法晚了将近一年,因此在宪法的指导思想上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1978年宪法
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的所有权。1978年宪法实质是对1975宪法的继续,表明我国当时还没有完全摆脱“左”的思想的影响。
(三)1982年宪法及其四次修正案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我国把经济建设作为国家发展的中心,并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和路线,对市场的认识也不段深化。当时,由于对市场的放宽,民营经济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因此,有产者需要政府从法律上、制度上提供充分的保障并希望限制权力的干预从而保障私有财产的安全。1982年我国制定了新的宪法并且后来也发生了几次修宪,也就是沿用至今的宪法。
八、二宪法开始重新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第11条规定:“国家保护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