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09-14
工作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履行岗位职责,抓好平安区创建民族团结进步先进区工作,根据市创建办有关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创建工作主要负责人。
三、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
1、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4、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5、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创建工作负责人责任: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政策性偏差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工作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3、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4、遇到重大矛盾纠纷和影响治安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五、过错责任的追究:
1、因过错被追究的责任者,视具体情况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性质和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谈话;性质和情节较重的,交组织、纪检部门进行处理;性质特别严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凡受到过错追究的人员,年度考评为不称职。凡主动承认错误行为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一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二是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三是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负面影响扩大的。